凡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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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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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終字第141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
代表人李益民,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懷宇,該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凡XX。
委托代理人黃詠立,天津金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凡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濱港民初字第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凡XX將自有的津K×××××號豐田牌轎車在處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被保險人為凡XX,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213282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11月24日0時起至2014年11月23日24時止。
2014年11月8日13時,凡炳紅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天津市濱海新區創業路時,被懸掛號牌為冀J×××××號車輛撞擊,造成凡XX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冀J×××××號車輛駕駛員棄車逃逸,后經交警部門查詢該車為套牌車。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港南治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凡炳紅不承擔事故責任。經天津市濱海新區大港價格認證中心評估,認定凡XX車輛損失為78101元,凡XX為此承擔施救費1600元、拆解費7800元。
凡XX的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87501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對凡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的事實認可,對事故發生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因肇事方逃逸,某保險公司只承擔70%的賠償責任。車損評估過高,并且凡XX在委托鑒定時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對評估金額不予認可,要求凡XX提交修車發票。拆解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對拖車費認可。某保險公司要求回收殘值。
原審法院認為,凡XX、某保險公司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凡XX各項經濟損失進行賠償。經鑒定,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為78101元,鑒定結論是交警部門依據事故處理程序委托鑒定部門評估確定的,并非凡XX單方委托,鑒定結論客觀真實,委托鑒定時是否通知某保險公司并不影響鑒定結論書的效力,價格鑒定結論書應作為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某保險公司抗辯評估價格過高,對鑒定結論不認可,但其未提交證據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故對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支持。被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已經鑒定程序予以確定,實際維修費金額不影響車輛損失的認定,某保險公司要求凡XX提供維修費發票的抗辯不符合法律規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施救費是凡XX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拆解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由凡XX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據法律規定,均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抗辯因肇事方逃逸,根據保險條款除外責任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只承擔70%的賠償責任。因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某保險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且某保險公司主張的條款中免除了某保險公司的部分保險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明確說明,未作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因此某保險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應當提供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概念、內容和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確、詳細、具體解釋的證據。現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其已盡到明確說明義務的證據,故該條款不發生效力,原審法院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不予支持。以上損失共計87501元,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給凡XX。某保險公司要求回收殘值,在某保險公司賠償全部保險金后,受損保險車輛的殘值應當歸某保險公司所有,如凡XX不能交付,應當賠償某保險公司相應的殘值折價損失2764元【(鑒定車損78101元-工時、噴漆9000元)×4%=2764元】。
綜上,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原告凡XX保險金人民幣87501元。二、原告凡XX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將車輛殘值給付被告,如不能給付,賠償被告殘值損失人民幣276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9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為: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向凡XX賠償57501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凡XX承擔。主要理由:對于凡XX的財產損失具體價值為凡XX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評估,且事故雙方亦無人通知某保險公司參與鑒定過程,也沒有權威機關在場監督,故鑒定結論無法保證其維修項目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也無法保證更換部件確有更換的必要性,該結論并不客觀公正。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凡XX答辯認為不同意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依據事故處理程序委托大港區價格認證中心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作出的鑒定結論具有客觀公正性,且某保險公司亦沒有相反證據證實評估數額過高,故該評估結論應作為定案依據。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提交。
本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天津市大港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是否可以作為定損的依據。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天津市大港區價格認證中心是交警部門依據事故處理程序委托的鑒定部門,該鑒定單位是中立于當事人雙方的第三方,其鑒定過程無需當事人在場,其鑒定結論客觀真實,價格鑒定結論書應作為認定被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某保險公司認為該評估價格過高,對鑒定結論不認可,但未提交證據足以推翻該鑒定結論,故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振英
代理審判員 王 娟
代理審判員 魏洪爽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曹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