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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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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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民二終字第0030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曾X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支XX,安徽知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薛XX,安徽蘇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2015)瑯民二初字第000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支XX,被上訴人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4月9日,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皖M×××××號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上貨物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其中車上貨物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5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150000元。
2014年7月17日,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的駕駛員陳元君駕駛上述車輛,為青島捷成物流有限公司運輸海信冰箱,車輛在武漢市凱泰物流的中百電器倉庫倒車時,意外導致20余臺容升冰箱從車上滑下,壓倒了倉庫邊的鐵柵欄院墻并導致冰箱損毀。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到現(xiàn)場并拍有照片。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賠付了冰箱損失22122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
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進行賠付。車輛發(fā)生事故后,某保險公司已到現(xiàn)場,其應對損失進行評估,但該分公司未對損失進行評估,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又實際賠付了損失款,對此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柵欄等損失6800元除一份證明外,無其他證據(jù)佐證,某保險公司也不認可,對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該損失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辯稱的事故因包裝不善造成,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對該辯稱意見不予支持。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的損失為冰箱損失22122元。因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某保險公司應全額予以賠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22122元;二、駁回原告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0元,由原告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2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98元。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財產(chǎn)損失是因貨物包裝不善造成的,非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在庭審中答辯稱:財產(chǎn)損失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事人所舉證據(jù)與一審相同,相對方質(zhì)證意見也同于一審。
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認二審爭議的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對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的損失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雙方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在運輸貨物中,所運載的貨物從車上滑落,造成財產(chǎn)損失,對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主張貨物損失是由貨物包裝不善造成的,但其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貨物存在包裝不善,并導致貨物滑落。滁州市超宇物流有限公司亦不認可其貨物存在包裝不善。某保險公司對其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對其請求不應承擔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柳 冰
代理審判員 王娟娟
代理審判員 王 鋮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