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依XX馬木提、古力阿XX阿吉買提、帕孜XX衣德里斯、衣再XX肉孜、卡德爾XX依德里斯、夏XX衣迪斯因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巴民二終字第4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0
上訴人(原審原告):沙依XX·馬木提,女,維吾爾族。(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母親)
上訴人(原審原告):古力阿XX·阿吉買提,女,維吾爾族。(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妻子)
上訴人(原審原告):帕孜XX·衣德里斯,女,維吾爾族。(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長女)
上訴人(原審原告):衣再XX·肉孜,女,維吾爾族。(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次女)
上訴人(原審原告):卡德爾XX·依德里斯,女,維吾爾族。(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三女)
上訴人(原審原告):夏XX·衣迪斯,女,維吾爾族。(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四女)
上訴人夏XX·衣迪斯的法定代理人古力阿XX·阿吉買提,女,維吾爾族。(系上訴人夏XX·衣迪斯母親)
以上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湯XX,新疆孔其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華聯合尉犁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方XX,男,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沙依XX·馬木提、古力阿XX·阿吉買提、帕孜XX·衣德里斯、衣再XX·肉孜、卡德爾XX·依德里斯、夏XX·衣迪斯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尉犁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尉民初字第90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沙依XX·馬木提、古力阿XX·阿吉買提、帕孜XX·衣德里斯、衣再XX·肉孜、卡德爾XX·依德里斯、夏XX·衣迪斯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湯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1月10日衣迪斯·馬木提在尉犁縣信用聯社貸款5萬元,按信用社要求,2013年12月9日衣迪斯·馬木提在中華聯合尉犁支公司繳納了150元保費,在投保單上親自簽名,為自己投保了短期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受益人為尉犁縣信用聯社,保險期限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止。2014年8月24日衣迪斯·馬木提酒后無有效摩托車駕駛執照駕駛未檢驗的新MXXX98號兩輪摩托車在尉犁縣古勒巴格鄉路段由東向南行駛,陳怡君從該路段由東向南步行,因衣迪斯·馬木提駕駛摩托車速度快,將陳怡君從后側撞倒,造成衣迪斯·馬木提經搶救無效死亡,陳怡君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尉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責任認定,衣迪斯·馬木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怡君不負此事故的責任。另查明,衣迪斯·馬木提的父親早已去世。衣迪斯·馬木提死亡后,尉犁縣古勒巴格鄉古勒巴格村村長阿不力改·買合木提將衣迪斯·馬木提所投保的投保單交給原告古力阿XX·阿吉買提(僅一頁為:客留存的投保單)。現原告將衣迪斯·馬木提在尉犁縣信用聯社的5萬元貸款償還完畢后,向被告中華聯合尉犁支公司索賠,遭拒賠后,訴至法院。
原審認為:2013年12月9日衣迪斯·馬木提與中華聯合尉犁支公司所簽訂的短期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
死者衣迪斯·馬木提向被告繳納了150元保險費,已盡到了保險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死者衣迪斯·馬木提系維吾爾族,并不認識漢字,無法理解保險合同中的免賠條款,且原告提供的保險單,僅有客戶留存的一頁,并無保險條款,被告中華聯合尉犁支公司也無證據證實向死者衣迪斯·馬木提盡到了保險條款說明義務,現衣迪斯·馬木提駕駛摩托車意外死亡,被告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原告支付5萬元保險金。被告中華聯合尉犁支公司認可保險合同的事實,但認為衣迪斯·馬木提無有效摩托車駕駛執照駕駛未檢驗的兩輪摩托車期間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屬合同中的免賠條款,不應當承擔賠付保險金的責任。死者衣迪斯·馬木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短期借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屬商業保險合同范疇,合同中約定的保險條款屬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根據庭審查實,原告所提供的保險單中的“投保人簽章”中投保人的簽字為死者衣迪斯·馬木提親筆書寫,且該欄中已列明“本人已經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字體加粗標注部分的條款內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申請投?!保鳛榫哂型耆袷滦袨槟芰θ说囊碌纤埂ゑR木提應知悉在該欄投保人簽章中簽名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原告以死者衣迪斯·馬木提系維吾爾族并不認識漢字為由,否認死者衣迪斯·馬木提在保險合同中的真實意思表示,理由不能成立。另,原告認為原告所提供的投保單僅有一頁,并無保險條款,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到說明義務。對此,本院認為,根據衣迪斯·馬木提在投保人在保險單上簽字的意思表示,應當認定衣迪斯·馬木提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保險內容及保險條款進行了完全的理由,故原告以被告中華聯合尉犁支公司并未向死者交付保險條款為由認為被告未盡到說明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衣迪斯·馬木提與被告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第七條第五項的免賠條款(加粗標注):被保險人酒后駕駛機動或助動交通工具、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所造成被保險人的傷害,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根據本院向尉犁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調查結果,衣迪斯·馬木提發生交通事故時系酒后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未檢驗的兩輪摩托車所造成,故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告中華聯合尉犁支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沙依XX·馬木提、古力阿XX·阿吉買提、帕孜XX·衣德里斯、衣再XX·肉孜、卡德爾XX·依德里斯、夏XX·衣迪斯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沙依XX·馬木提、古力阿XX·阿吉買提、帕孜XX·衣德里斯、衣再XX·肉孜、卡德爾XX·依德里斯、夏XX·衣迪斯上訴稱:1、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與投保人特別約定了免責事由,即便存在免責事由也應當向投保人作出說明,否則,不產生效力。2、投保人的行為不屬于意外傷害險的免責事由。因此,請求二審支持上訴人在一審的訴訟請求。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投保人衣迪斯·馬木提系酒后、無有效摩托車駕駛執照駕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投保人衣迪斯·馬木提的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币虼?,上訴人以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保險條款中關于免責條款的內容系采用字體加黑的方式處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故應當認定被上訴人盡到了提示義務。上訴人認為投保人的行為不屬于意外傷害險的免責事由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未與投保人約定免責條款,根據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一欄的簽字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包括免責條款在內的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故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亦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沙依XX·馬木提、古力阿XX·阿吉買提、帕孜XX·衣德里斯、衣再XX·肉孜、卡德爾XX·依德里斯、夏XX·衣迪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江
審判員 來永存
審判員 劉 燕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 佘夢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