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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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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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連商終字第00251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0
上訴人(原審原告)霍X。
委托代理人陳永龍,東海縣洪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東海縣。
負責人桑衛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蘇尚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岳欽,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范斌,江蘇尚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霍X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海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2015)連東商初字第002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霍X的委托代理人郭駿貴陳永龍,被上訴人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陳誠的委托代理人陳西飛范斌、岳欽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霍X一審訴稱:2013年7月30日14時50分許,毛義軍駕駛霍X所有的蘇G×××××號、蘇G×××××掛號半掛車在連云港市東海縣牛山鎮富華路與李守亮駕駛的蘇G×××××號轎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毛義軍承擔全部責任。2013年5月31日,霍X將其所有的蘇G×××××號、蘇G×××××掛號半掛車在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被告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附加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霍X已賠付李守亮車輛修理費26300元,霍X多次要求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理賠,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至今未予賠償。為維護霍X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賠償霍X支付給李守亮的車輛修理費263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由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承擔。
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一審辯稱:霍X的涉案車輛在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投保的事實沒有異議,但是本案事故發生在車輛修理期間導致第三者車輛受損,依據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約定,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對本案不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霍X將其所有的蘇G×××××號貨車在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處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3日至2014年6月2日。2013年5月31日,霍X將其所有的蘇G×××××掛車在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處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12日至2014年6月11日。霍X、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雙方在交強險中約定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霍X、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雙方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的第六條第(三)項約定:“第六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該條款用黑體字加粗,且霍X在投保時也簽字確認保險人已向其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及本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
2013年7月30日14時50分,毛義軍駕駛霍X所有的蘇G×××××號、蘇G×××××掛號半掛車與李守亮駕駛的蘇G×××××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事故發生后,霍X向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及公安機關報案。東海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載明“2013年7月30日14時50分,毛義軍在東海縣牛山鎮富華路駕駛蘇G×××××號、蘇G×××××掛號半掛車因操作不當,與李守亮駕駛的蘇G×××××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毛義軍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雙方人員申請,自愿達成協議如下:毛義軍承擔轎車的損失費用”。霍永考(霍X父親)代毛義軍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派員至現場勘查,并與霍永考、毛義軍制作了現場查勘詢問筆錄。霍永考、毛義軍在詢問筆錄上稱“蘇G×××××號及蘇G×××××掛號半掛車停放在富華東路修理,修理工在駕駛室后部檢修變速箱,然后駕駛員毛義軍起動車輛檢查掛檔問題,車輛突然向前行進,遇到右側來車,將右側車輛擠到綠化帶。當時修理工在駕駛室后邊,駕駛員毛義軍在車內,霍永考在地上”。2013年8月7日,李守亮向霍X出具收條一份,證明李守亮收到霍X(霍永考)修理費26300元,雙方于2013年7月30日事故一次性了結,再無糾紛。之后,霍X要求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賠償霍X支付給李守亮的修理費26300元,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予以拒絕,引起訴訟。
原審法院認為:霍X、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霍X所有的蘇G×××××號車在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霍X所有的蘇G×××××掛號半掛車在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處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霍X所有的蘇G×××××號、蘇G×××××掛號半掛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李守亮的車輛損失26300元,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霍X2000元。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向霍X提供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并對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根據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提供的現場查勘詢問筆錄,霍X所投保的車輛在修理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的車輛損失,符合《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三)項“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中的“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的約定,保險人即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不負責賠償。霍X稱該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競賽、測試、教練”和“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免賠。而涉案交通事故不滿足“競賽、測試、教練”的條件,因此,保險人應當賠償。但霍X對該項約定的理解有誤,該項約定應當理解為只要滿足“競賽、測試、教練”或“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保險人就不負責賠償,該項約定并沒有歧義。因此,霍X要求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賠償其支付給李守亮的車輛修理費26300元的訴訟請求,其中2000元,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辯稱霍X的車輛是在修理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根據《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三)項的約定,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由于該保險條款僅針對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人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不負責賠償,但在交強險限額內應當賠償原告霍X2000元。故對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該辯稱觀點,其合理部分,原審法院予以認可。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十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霍X2000元。二、駁回霍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58元,減半收取229元,由霍X負擔。
上訴人霍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涉案免責條款不能理解為修理期間不賠,霍X的車輛不具有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1、本案車輛不屬于霍X與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之間簽訂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規定的車輛。2、本案車輛發生事故的地點是在道路上,并非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不具備免責情形。23、本案車輛事實上也不屬于修理、養護期間,霍X因車輛掛檔不順暢,準備找修理工檢修,修理工要求啟動車輛看情況能否處理時導致事故發生。二、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承保目的主要在于防范車輛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責任險第6第六條第3第三項規定是因為車輛在營業性修理場所維修、保養期間,車輛的適駕性沒有保障性沒有保障且脫離投保人的控制,容易導致車輛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三、合同法四十一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答辯稱:依據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霍X的車輛是在修理期間發生事故,導致第三者損失,該情形符合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三款的約定,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對本案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上述條款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在保險條款中已經用加粗黑體與其他部分做了區分,且投保人及霍X在投保單人上也已簽字確認,具體上述的保險條款應作為本案裁決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應予駁回霍X的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歸納爭議焦點為: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是否應當賠償車輛修理費26300元本案所涉的被保險機動車事故是否屬于第三者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情形。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提供的現場查勘詢問筆錄,能夠證明本案所涉事故車輛是在修理工修理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的車輛損失。依據《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三)項“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的約定,本案所涉事故損失系因投保人在營業性維修期間產生,故被上訴人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對該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關于霍X提出涉案免責條款不能理解為修理期間不賠、霍X的車輛不具有免責條款規定情形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霍X就此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提出《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三)項條款系格式條款,且內容存在兩種以上解釋的上訴觀點,本院認為,該條款內容表述清楚、層次清晰,并不存在兩種以上解釋,故上訴人該上訴觀點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所有的蘇G×××××號、蘇G×××××掛號半掛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李守亮的車輛損失26300元,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向霍X提供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并對保險條款中責任免除部分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根據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提供的現場查勘詢問筆錄,霍X所投保的車輛在修理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第三者的車輛損失,符合《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三)項“競賽、測試、教練,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中的“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的約定,保險人即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不負責賠償。霍X稱該項規定必須同時滿足“競賽、測試、教練”和“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的情況下,保險人才能免賠。而涉案交通事故不滿足“競賽、測試、教練”的條件,因此,保險人應當賠償。但霍X對該項約定的理解有誤,該項約定應當理解為只要滿足“競賽、測試、教練”或“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保險人就不負責賠償,該項約定并沒有歧義。因此,霍X要求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賠償其支付給李守亮的車輛修理費26300元的訴訟請求,其中2000元,應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458元,由上訴人人民財保東海支公司霍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場
審 判 員 王抒彥
代理審判員 王小姣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