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縣宏遠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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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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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終字第0020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萬XX,該營業部經理。
委托代理人:江X,該營業部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宿松縣宏遠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X,安徽皖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宿松縣宏遠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宿松宏遠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縣人民法院(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X,被上訴人宿松宏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8月27日,宿松宏遠公司就其所有的皖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向甲保險公司分別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298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及不計免賠條款等商業保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8月28日至2015年8月27日。2014年10月24日,石宏中駕駛該車在宿松縣桃五公路發生交通事故致該車輛受損。經宿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石宏中負事故全部責任。2015年1月至2月,宿松宏遠公司將受損車輛委托安慶和平解放商用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和一分利中外小汽車修理廠進行修理,共計修理費160780元。2015年3月26日,宿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宿松縣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宿松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宿價認鑒字(2015)28號《關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皖82340車輛損失的價格鑒證結論書》,確定車輛損失為152830元(已扣除更換件殘值2600元),宿松宏遠公司為此支出鑒定費1500元。現該車輛已修復,并由宿松宏遠公司投入運營。后宿松宏遠公司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遂訴請判準所請。
原審認為:宿松宏遠公司與甲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涉案的車損事故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范圍,且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有效限期內,甲保險公司應依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理賠義務。涉案車損經鑒定,確定車輛損失為152830元,甲保險公司在宿松宏遠公司申請保險賠償后不予以及時賠償,顯已違約,應承擔及時賠償車損152830元之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本案鑒定費1500元系為查明損失大小而產生的必要費用,應由保險人即甲保險公司承擔,甲保險公司辯稱不予承擔鑒定費理由不成立。訴訟費用如何負擔,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勝敗情況及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而決定各自負擔的金額,而且甲保險公司未能提交合同約定其不承擔訴訟費用的證據,故對甲保險公司的不負擔本案訴訟費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綜上,宿松宏遠公司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宿松縣宏遠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152830元和鑒定費1500元,合計154330元。案件受理費3387元,減并收取1693.5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
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1、本案鑒定程序不合法,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要求,對于事故車輛申請價格鑒定的應由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在未與我公司溝通的情況下由宿松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單方面委托宿松縣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程序不合法,請求二審法院準許對車損進行重新鑒定。2、我公司對車輛損失已進行了定損,定損價格為100630.03元,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我公司的定損價格,核減52199.97元。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核減上訴人賠償金額52199.97元。
被上訴人在庭審中辯稱:本案的評估是在定損之前是由宿松交警大隊委托鑒定的,鑒定程序合法。即使上訴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也應在一審中申請重新鑒定。另外,上訴人當時委托宿松分公司定損,定損金額是18萬余元。被上訴人不僅有評估報告,同時還有修理發票,被上訴人的損失是明確的,不存在賠償過高問題。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與原審相同,相對方的質證意見亦同于原審,本院認證意見與原審一致。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二審庭審中,上訴人當庭表示不再申請重新鑒定。上訴人上報安徽省分公司的定損價也是15萬余元,但是安徽省分公司沒有核定下來,也未將其核定的詳細清單返還給上訴人。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涉案車輛定損程序是否合法,定損金額是否過高。涉案鑒定結論系公安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依職權委托有資質的價格鑒定機構作出,且鑒定人員具備價格鑒定資格,程序合法,依據充分,鑒定內容規范、科學,該結論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原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當。二審庭審中,上訴人明確表示不再申請重新鑒定,視為對鑒定結論的認可。上訴人上訴稱定損金額過高,應予以相應核減,但未能提供其自行定損的依據,亦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定損金額高于實際損失,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依法不能成立。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05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楊再松
代理審判員 甘 丹
代理審判員 丁 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