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汕頭市拓成建材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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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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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民一終字第72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揭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qū)、四至九層。
負責人:方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潘X甲,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潘X乙,廣東榕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汕頭市拓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qū)。
法定代表人:張XX。
委托代理人:黃XX,廣東明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訾XX,男,漢族,1972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縣。
原審被告:陳XX,男,漢族,1970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汕頭市拓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拓成建材公司)、原審被告訾XX、陳XX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法院(2015)揭榕法交民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16時8分,林利明駕駛粵D-TC×××號輕型貨車(乘載李某光)沿沈海高速行駛至沈海高速公路東行2678KM處時,遇前方訾XX駕駛的贛C8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贛CXXX8掛車因左后輪破胎在主車道上低速行駛,避讓不及致車頭左側尾隨碰撞到訾XX駕駛車輛的車尾右側,碰撞后粵D-TC×××號輕型貨車向右后方向打轉,致車尾左側碰刮到后方由林浩彬駕駛的粵D10×××號貨車的車頭右側,造成林利明當場死亡,李某光受傷、三車及路產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4年1月3日,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山高速公路大隊作出第2013A0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利明、訾XX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林浩彬和李某光無責任。
另查明:1.死者林利明系拓成建材公司的員工,2013年12月29日,林利明的近親屬即父親林某鴻、母親鄭某姬、妻子李某蕓(甲方)與拓成建材公司(乙方)簽訂《協(xié)議書》,協(xié)議內容為:鑒于乙方職工林利明在履職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林利明死亡等嚴重后果,乙方同意一次性賠償甲方林利明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遺屬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費用人民幣778000元,該款包含乙方為林利明投保意外保險可獲賠5萬元;甲方確認乙方向本次交通事故負有責任方提出索賠,直至索賠結束,獲得的賠償款項以及意外險賠償款項全部歸乙方所有。協(xié)議簽訂后,拓成建材公司已將賠償款項778000元支付給林利明的近親屬;2.林利明的戶口性質雖為農業(yè)戶口,但汕頭經濟特區(qū)自2011年5月經國務院批準范圍擴大到汕頭全市,其戶口所在地汕頭市金平區(qū)鮀蓮街道池下八直巷7號101房已劃入汕頭經濟特區(qū)范圍,生活消費水平與城鎮(zhèn)居民并無差異,故可參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3.粵D-TC×××號貨車的登記車主系林少輝,林少輝向法庭陳述粵D-TC×××號貨車車損的維修費用已由拓成建材公司支付,其同意由拓成建材公司向訾XX、陳XX、某保險公司主張該車的損失費用;4.贛C8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CXXX8掛車是陳XX所有,贛C8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其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為50萬元,贛CXXX8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第三者責任險30萬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5.粵D10×××號中型貨車在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其中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6.原審法院(2104)揭榕法交初字第65號民事判決書已判決某保險公司在贛C83×××號車的“交強險”死亡傷殘110000元責任限額內賠償傷者李某光55000元,判決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在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傷者李某光5500元,該判決已履行完畢;7.拓成建材公司已明確在本案中放棄對事故無責車輛粵D10×××號中型貨車主張賠償?shù)臋嗬?br>2014年12月26日,拓成建材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拓成建材公司因職工林利明死亡各項經濟損失112000元;2.請求訾XX、陳XX、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連帶賠償拓成建材公司因職工林利明死亡及車輛的各項損失443227.75元;3.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訾XX、陳XX、某保險公司共同承擔。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民事權益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龍山高速公路大隊作出第2013A0001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利明、訾XX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林浩彬和李某光無責任。該責任認定事實清楚,理由充分,且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書均沒有異議,予以采信。因林利明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死亡,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拓成建材公司作為林利明的雇主,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某保險公司為贛C83×××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CXXX8掛車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承保單位,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負責賠償50%。拓成建材公司自愿放棄對事故無責車輛粵D10×××號中型貨車主張賠償?shù)臋嗬枰哉諟省R勒铡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參照《廣東省2014年度人身損害賠償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結合拓成建材公司的請求,對拓成建材公司的合理損失核定如下:
1.死亡賠償金636365.64元,其中:(1)以20年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汕頭經濟特區(qū)的標準22206.1元/年×20年計算為444122元;(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中汕頭經濟特區(qū)的標準19550.2元計算,被扶養(yǎng)人林某鴻至事故發(fā)生時60周歲又4個月,扶養(yǎng)年限為19年8個月,并按林利明有兄弟姐妹2人計為192243.64元(19550.2元×19年8個月÷2人)。
2.喪葬費,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為24737.5元(49475元÷2)。
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考慮到確有實際支出,可酌情確定為3000元。
4.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0元。
5.財產損失費,按汕尾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汕價車鑒(2014)30102號《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鑒定粵D-TC×××號貨車的損失為42935元確定。該車已在汕頭市廣大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修復。拓成建材公司為此支付修車費42935元、事故車吊車費、拖車費、現(xiàn)場施救費3900元、車輛技術檢驗費600元、車損鑒定費2000元,合計49435元。
上述第1-4項損失共計714103.1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拓成建材公司55000元;第5項財產損失費4943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拓成建材公司2000元;并相應抵除拓成建材公司自愿放棄應由事故無責車輛粵D10×××號在安盛天平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汕頭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交強險中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shù)?500元及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shù)?00元后,對超出“交強險”中的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653603.14元和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47335元共700938.14元,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負責賠償50%計350469.07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賠償拓成建材公司57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內賠償拓成建材公司350469.07元。因賠償款數(shù)額在保險限額內,拓成建材公司請求訾XX、陳XX承擔賠償責任,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2015)揭榕法交初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一、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汕頭市拓成建材有限公司57000元;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汕頭市拓成建材有限公司350469.07元;三、駁回汕頭市拓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9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650元,汕頭市拓成建材有限公司負擔342元。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內向原審法院交納。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裁定駁回拓成建材公司關于受害人林利明人身損害賠償部分的起訴;2.如果不予駁回,應依法改判死亡賠償金按農村標準計算,同時改判精神損害撫慰金按25000元計算。事實和理由是:一、拓成建材公司作為原審原告的訴訟主體,明顯不適格,其無權就受害人林利明的人身損害賠償部分,提起訴訟。(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本案系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屬于侵權糾紛,所涉及的是侵權之債,而非合同之債,依法不能轉讓。即使是合同之債,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專屬的債權,屬于不可轉讓之債。受害人林利明是拓成建材公司的員工,所以拓成建材公司對死者近親屬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是屬于員工雇用關系的賠償,是單位對員工為依據(jù)的賠償,這種賠償不應轉嫁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原審判決認為拓成建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償,依法無據(jù)。(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二、如果拓成建材公司作為原審原告的主體適格,那么原審判決認定死者林利明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也缺乏充分的依據(jù)。根據(jù)《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必須是達到“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及“有固定收入”這二個基本條件。原審中,拓成建材公司提供的《國務院關于擴大汕頭經濟特區(qū)范圍的批復》充其量只能證明受害人所居住的地方屬于汕頭經濟特區(qū),而作為汕頭經濟特區(qū),仍然存在農村戶口與城鎮(zhèn)戶口之分,受害人屬于農村戶口,故其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十一條的規(guī)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shù)額應當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確定,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本次事故受害人林利明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故精神損害撫慰金應按50000元的50%計算。
拓成建材公司答辯稱: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訾XX、陳XX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進行答辯。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二審訴訟,拓成建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汕頭市金平區(qū)鮀蓮街道蓮光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一份,內容為:“茲有我蓮光社區(qū)居委原居民林利明,男,漢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其生前居住地:汕頭市金平區(qū)鮀蓮街道池下八直巷7號101房,我社區(qū)居委會隸屬汕頭市金平區(qū)鮀蓮街道管轄,屬汕頭市區(qū)。特此證明”。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從程序上,該《證明書》并非《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新證據(jù),至于實體方面是否可以采納該《證明書》所證實的內容,由法院依法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拓成建材公司要求訾XX、陳XX、某保險公司償付其為本次交通事故受害人林利明墊付的賠償費用,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是因交通事故引發(fā)的追償權法律關系,所以本案的案由應當變更為追償權糾紛。原審法院將案由確定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二審圍繞當事人上訴爭議的問題進行審理。
關于本案原告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中,林利明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與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發(fā)生交通事故而死亡,拓成建材公司作為雇主,在賠償了林利明家屬的經濟損失后,依法向造成林利明死亡的第三人追償,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其追償主體適格。因此,拓成建材公司具有本案原告主體資格,原審法院據(jù)此對本案訴訟予以受理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主張拓成建材公司并非本案事故受害人,不能起訴要求其賠償,且拓成建材公司對受害人的賠償是屬于員工雇用關系的賠償,這種賠償不應轉嫁給某保險公司承擔。因本案系追償權糾紛,拓成建材公司已向事故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基于第三人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保險提起本案訴訟并無不當,且拓成建材公司追償?shù)慕痤~并未包含工傷賠償數(shù)額,故某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問題。林利明的戶口性質雖為農業(yè)戶口,但其生前居住地自2011年5月已劃入汕頭經濟特區(qū),且拓成建材公司在二審訴訟中提交的汕頭市金平區(qū)鮀蓮街道蓮光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書》也證實了林利明的生前居住地隸屬該居委會管轄,屬汕頭市區(qū),故原審法院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林利明的死亡賠償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對上述證據(jù)持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反駁,故其主張本案死亡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林利明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給其家屬的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故原審法院認定本案精神損害撫慰金為50000元并無不妥,對此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改判精神損害撫慰金為25000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案由定性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798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黃志成
審 判 員 王錦洪
代理審判員 吳海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代書 記員 鄭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