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省邵陽市汽車運輸總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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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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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終字第5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邵陽市大祥區。
負責人吳家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南省邵陽汽車運輸總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陽市北塔區。
法定代表人王宏波,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斌,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胡安妮,女,漢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湖南省邵陽汽車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邵陽運輸總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8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文和被上訴人邵陽運輸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安妮、劉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5日15時40分,江斌駕駛彭以剛所有的湘AXXX88號小轎車在滬昆高速公路湖南潭邵段1262KM+365.25M處,從慢車道超越左側快車道內由張頌峰駕駛的掛靠于原告邵陽汽車運輸總公司的武岡汽車運輸分公司的湘EXXX23號大客車后,往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越前方慢車道內一輛大貨車時,兩車相刮撞,因湘EXXX23號大客車為避讓湘AXXX88號小轎車往右打方向盤過急,致使其車輛失控沖出公路右側護欄并側翻于右側護坡上,造成湘EXXX23號車上乘客周容、關養常、楊遠照等人受傷、另5人死亡、兩車和公路設施受損的特大交通事故。2010年11月12日,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高速公路管理支隊潭邵大隊作出(2010)第00074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江斌、張頌峰均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周美容、關養常、楊遠照在事故中無過錯行為,不負該事故責任。2010年2月5日,邵陽運輸總公司所屬的湘EXXX23號大客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保險期限從2010年2月6日0時起至2011年2月5日12時止。其中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中特別約定:每座責任限額合計300000元,明細如下:其中死亡責任限額為140000元、致殘責任限額95000元、醫療責任限額4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5000元、法律費用限額20000元。該事故發生后,邵陽運輸總公司為周美容墊付醫療費229506.34元,周美容向邵陽運輸總公司借支8500元;邵陽運輸總公司為關養常墊付醫療費166635.93元,關養常向邵陽運輸總公司借支9000元;邵陽運輸總公司為楊遠照墊付醫療費178122.91元,楊遠照向邵陽運輸總公司借支9000元。該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已經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隆民一初字第139號、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邵中民一終字第102號民事判決。認定了邵陽運輸總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主合同約定每個座位險賠償金額為295000元。道路客運承運人保險單中的特別約定,投保人未簽字認可,甲保險公司亦未履行告知義務,特別約定未生效,依法應當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則理解保險合同條款;并對邵陽運輸總公司要求將其為周美容、關養常、楊遠照支付的醫療費、鑒定費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一并處理的請求因周美容、關養常、楊遠照在提起訴訟時未提出該請求,且周美容、關養常、楊遠照在事故中又無責任而未予以采納,并告訴邵陽汽車運輸總公司可以另行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判決結果為:由甲保險公司賠償周美容195275.065元、賠償關養常90282元、賠償楊遠照50550.535元、邵陽運輸總公司、張頌峰賠償周美容6000元(實際由邵陽運輸公司支付)、賠償關養常3000元(實際由邵陽運輸總公司支付)、賠償楊遠照4500元(實際由邵陽運輸總公司支付)。除應由邵陽運輸總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款外,邵陽運輸總公司為周美容墊付了醫療費232006.34元(229506.34元+85.00元-6000元);為關養常墊付醫療費172635.93元(166635.93元+9000元-3000元);為楊遠照墊付醫療費182622.91元(178122.91元+9000元-4500元)。爾后,邵陽運輸總公司向甲保險公司提出為周美容、關養常、楊遠照還墊付的醫療費應在其投保的每個座位最高賠償限額295000元內予以償付,甲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因而釀成糾紛。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保險合同糾紛。本案所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已經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判決,并已發生法律效力。故甲保險公司對邵陽運輸總公司為周美容、關養常、楊遠照還墊付的醫療費應在每個座位最高賠償限額為295000元內予以償付,對其已支付給周美容保險款195275.065元外,還應償付邵陽運輸總公司為周美容墊付的醫療費為99724.935元(295000元-195275.065元)、為關養常墊付的醫療費172635.93元和為楊遠照墊付的醫療費182622.91元。該賠償款均未超出投保時約定的每個座位最高賠償295000元限額,且其在上述生效判決中均未支付,故甲保險公司應償付邵陽運輸總公司為周美容、關養常、楊遠照已墊付的醫療費共計454983.775元(99724.935元+172635.93元+182622.91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由太平洋財保邵陽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支付邵陽運輸總公司墊付理賠款454983.775元。案件受理費8125元,由太平洋財保邵陽支公司負擔。
甲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上訴稱,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的規定,本案事故車輛雙方的駕駛員都負有同等的過錯責任,因此,上訴人只應對被上訴人墊付受害人周美容、關養常、楊遠照總損失50%的賠償責任,原審未按此規定判決,屬適用法律錯誤。同時,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投保時,已就責任免除及保險限額、特別約定等內容已盡到了說明和提醒的義務,而原審無視這一客觀事實,從而作出錯誤判決。對被上訴人墊付的醫療費用,上訴人有按保險條款約定進行核定醫療費用的權利,原審未考慮該約定,屬認定事實錯誤,請求二審依法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承擔227491.88元的賠償責任。
邵陽運輸總公司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屬保險合同糾紛。本案雙方爭執的焦點是:1、交通事故車輛雙方都有過錯的,保險人是否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保險賠償金是按保險合同所投保的每座295000元最高額賠償,還是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分項計算賠償金,該特別約定是否生效。關于第1個焦點,交通事故車輛雙方都有過錯的,保險人是否應當按照各有過錯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本案所發生的交通事故,被交通警察管理部門認定肇事車輛雙方的駕駛人員均負有同等的過錯責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該規定僅針對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問題。本案被上訴人是要求上訴人按承運人責任險向其賠償保險金,對于承運人責任險的賠償,法律并未規定按過錯責任比例承擔賠償金,因此,上訴人主張承運人責任險應按事故車輛雙方的過錯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第2個焦點,本案保險賠償金是按保險合同中投保的295000元最高限額賠償還是按特別約定分項計算賠償、該特別約定是否生效的問題。首先,關于承運人責任險中的特別約定是否生效的問題,對于該問題,本院已生效的(2014)邵中民二終字第72號民事判決已作出了不利于上訴人的解釋的認定;其次,由于該特別約定是格式條款,且投保人并未簽字,上訴人作為保險人也未有依據證實已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故該條款未生效。所以上訴人應當按照投保人投保的最高限額295000元內予以賠償。因此,上訴人提出保險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應認定為有效并應按特別約定分項賠償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訴訟費485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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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判 長 肖 霞
審 判 員 湯松柏
代理審判員 陳莉娟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龔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