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冒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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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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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終字第17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0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邵陽市。
負責人張存榮,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覃淑娟,湖南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冒XX。
委托代理人周金平,湖南森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冒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邵東縣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6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淑娟、被上訴人冒XX的委托代理人周金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8日,冒XX為其新購置的車牌號為湘EXXX6C的寶馬BMXXX00DL轎車向甲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保單號為12009023900029115206機動車商業險,商業險包括車輛損失險、指定專修廠特約險、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等險種。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305000元,保險期限均自2014年4月29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雙方機動車保險條款第二章第一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钡诹鶙l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冒XX依約向甲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合計10648元。2014年5月25日上午9時許,冒XX丈夫申明理(具有C1駕駛證)駕駛湘EXXX6C轎車行駛至邵東縣中醫院路段時,因降暴雨致使行駛的車輛進水熄火。根據邵東縣氣象局的證明材料顯示,2015年5月25日,縣城泉水站降水量為194.7毫米。達到大暴雨,最大小時降水量(9-10時)為60.8毫米。隨后,原告向被告、邵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報案,甲保險公司方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了勘測。事發后,冒XX將車拖至長沙一汽車維修店維修,花費拖車費3000元。經邵東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委托邵東縣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車損失價值價格認證,冒XX車輛損失價格為157860元。后冒XX向保險申請理賠,甲保險公司以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不屬保險賠償范圍為由,對事故車輛發動機部分損失拒賠。
原審法院認為,冒XX作為投保人,為其名下湘EXXX6C寶馬轎車向甲保險公司購買了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遵照履行。本案爭議的焦點為:車輛發動機遇暴雨進水導致損壞,保險人是否承擔責任。因冒XX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駛標的車輛在暴雨中行駛,其對暴雨的發生、降雨量及路面積水程度無法預料,對于積水多深可能導致發動機進水,亦可能因其不具備專業知識難以作出正確判斷,其在暴雨中駕駛標的車輛的行為并不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屬于正常使用標的車輛的范圍,故冒XX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對本次保險事故發生主觀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甲保險公司主張免責無事實依據,應不予支持;《保險條款》約定的“暴雨導致保險車輛受損的保險賠償范圍”與“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的免責范圍”存在責任承擔的競合問題,在本案中保險條款規定的“暴雨責任”與“進水致使發動機損壞”兩種情形同時出現,導致在事實同一的情況下責任承擔相異,故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第二章中第一條第(四)項與第六條第(三)項在適用本案時存在矛盾,這就要求提供格式保險條款的保險人對免責與擔責作出明確界定并合理區分以避免混淆。因保險人未對該兩種情況作出明確的劃分導致保險條款的適用產生矛盾。故需要對保險條款給予合理解釋。案件中的標的車輛是在正常行駛過程中突遇暴雨,因暴雨過大路面積水導致標的車輛熄火后造成損失,故“暴雨”是標的車輛遭受損失的近因,甲保險公司不可援引“進水免責”條款,而主張免責,甲保險公司將事故的發生根本原因鎖定在發動機進水環節而不予賠付,其未考慮保險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系暴雨引起,故其存在對保險條款作出對已有利的解釋行為,該種解釋行為不符合法律對格式條款解釋的規定,綜上,甲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應不予支持。冒XX要求賠償車輛損失費用,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根據邵東縣價格認證中心的認證結論,冒XX車輛維修費用,確認為157860元。冒XX為修理車輛而花費拖車費3000元是合理的、必要的開支,屬于冒XX車輛損失范圍,保應予以賠償。保險應在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共計160860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判決:由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冒XX賠償款160860元。案件訴訟費3517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審定性錯誤,冒XX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駛標的車輛在暴雨中行駛,致使發動機損壞,甲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理賠責任,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冒XX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處理結果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對原判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屬保險合同糾紛。本案雙方爭執的焦點:甲保險公司是否有權依據免責條款拒賠車輛發動機的損失。保險合同約定甲保險公司應當對暴雨造成的損失負責賠償,同時又約定對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而產生的發動機損壞不予賠償。所以本案的關鍵問題是本次保險事故發生的原因究竟是“暴雨”還是“遭水淹或涉水行駛”所致。冒XX允許的合法駕駛人駕駛標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對暴雨的降雨量及路面積水程度無法預料,對本次保險事故發生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認定本次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天降暴雨。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于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的規定,因本次保險事故屬于在暴雨中涉水行駛導致發動機受損,甲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應當作出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故對甲保險公司上訴提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訴訟費3516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新軍
代理審判員 陳莉娟
代理審判員 肖蓓蕾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代理書記員 雷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