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嘉年華客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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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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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長中民二終字第0023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3樓。
負責人程孝忠,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鄒一溶,湖南元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長沙嘉年華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
法定代表人丁方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戴滔,湖南泓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沙嘉年華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年華客運公司)因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2013)開民二初字第041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7日16時20分,嘉年華客運公司車牌為湘A×××××的中型普通客車搭乘6人沿長沙市沙灣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體育新城前路段時,由于嘉年華客運公司的汽車駕駛員齊谷兵在避讓前方車輛時,采取緊急制動措施不當,以致所駕駛車輛左則翻,造成車上乘坐人李單、唐勇軍、趙智慧、周鐵強、蘇勇、譚燕平6名乘客不同程度受傷,駕駛員齊谷兵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28日,長沙市雨花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嘉年華客運公司汽車駕駛員齊谷兵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上述乘坐人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嘉年華客運公司將傷者送到醫院進行救治,為此墊付了醫療、護理及賠償費用,并提交了湖南省第二人民醫院出具的病例、醫藥費用清單及收據和雨陽物業管理辦公室出具的收據,以及受傷乘坐人出具的賠償協議和賠償款收條,用于證明嘉年華客運公司為傷者李單支付醫療費101428.01元,護理費9800元;為傷者唐勇軍支付醫療費1174.1元,賠償金1500元;為傷者趙智慧支付醫療費423.6元,賠償金400元;為傷者周鐵強支付醫療費454元,賠償金400元;為傷者蘇勇支付醫療費6005.2元,為傷者譚燕平支付醫療費8474.5元,支付兩人的賠償金共計7000元;為駕駛員齊谷兵支付醫療費226元。此事故中受傷的乘坐人李單就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向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3年9月3日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雨民初字第1609號民事調解書載明:李單在交通事故中的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87777元,其中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李單經濟損失83777元,該款于2013年9月15日前一次性付至李單指定賬戶。嘉年華客運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賠償李單經濟損失4000元。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3)雨民初字第1609號民事調解書載明款項某保險公司和嘉年華客運公司均已支付。
嘉年華客運公司另提交長沙金盾機動車輛救援服務有限公司、長沙市價格認證中心、長沙市雨花區豐凱汽車修理廠、長沙市雨花區博凱汽車修理廠分別出具的發票,用于證明嘉年華客運公司墊付施救費1180元、停車費100元、鑒定費300元、配件與維修費9990元、配件與修理費6279元,共計17849元。
另查明,2012年3月31日,嘉年華客運公司為湘A×××××號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客運承運人責任險,嘉年華客運公司繳納保費后,某保險公司于次日為嘉年華客運公司打印了一份平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單,保單載明:保險期限自2012年4月16日零時起至2013年4月15日二十四時止;每人責任限額30萬元,共投保18座;累計責任限額540萬元。在該保單特別約定中載明:2)、本保單每座位賠償限額為30萬元,其中死亡賠償責任限額14萬元,致殘(含燒傷)責任限額9.5萬元,醫療費責任限額4萬元,財產損失責任限額0.5萬元,法律訴訟費用責任2萬元。《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第四條約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第六條約定,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損失;(四)精神損害賠償;(五)被保險人的間接損失;第八條約定,責任限額包括每人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第二十條約定,被保險人收到旅客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旅客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第二十四條約定,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旅客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二)仲裁機構裁決;(三)人民法院判決;第二十六條約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就每一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每人責任限額;保險人就每一旅客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明細表列明的每人責任限額的5%。
2012年12月3日,嘉年華客運公司為湘A-×××××號客車向被告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種,在嘉年華客運公司繳納保費后,某保險公司為嘉年華客運公司打印了一份機動車輛保險單,載明:保險期限自2012年12月25日零時起至2013年12月24日二十四時止;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98000元,絕對免賠額0元;特別約定中載明:2)、收到本保單請立即核對,如無疑義,即視為同意合同條款及約定的全部內容。本保險適用于2009版條款,并已附條款一份;5)、本保單在保險期限內,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元;《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車輛損失險中,第十一條約定,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保險車輛方負全部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不超過100%;第十二條約定,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實行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在交通事故中,保險車輛駕駛人負全部責任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15%……第十八條約定,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的,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或者更換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九條約定,根據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二)部分損失: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賠款=實際修復費用×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三)施救費用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施救費用計算公式為:賠款=實際施救費用×(保險車輛出險時實際價值施救的財產總價值)×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第二十六條約定,本公司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本公司對賠償責任的承諾。事故發生后,嘉年華客運公司已經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進行了初步定損。嘉年華客運公司還提交了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寫明上述事故車輛核定的修理價格為16045元,但其上沒有雙方的簽字蓋章。
嘉年華客運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其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的交通事故保險理賠金179134.41元,包含李單的醫療費和護理費111228.01元、唐勇軍的醫療費和賠償金2674.1元、趙智慧的醫療費和賠償金823.6元、周鐵強的醫療費和賠償金854元、蘇勇和譚燕平的醫療費和賠償金21479.7元、齊谷兵的醫療費226元、賠償李單的經濟損失費4000元、事故車輛鑒定費300元、維修費16269元、施救停車費1280元、律師費用2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一、嘉年華客運公司為湘A×××××號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雙方之間構成保險合同關系。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由某保險公司事先單方擬定,系典型的格式合同,現雙方對合同中特別約定第二項的理解發生爭議,嘉年華客運公司認為某保險公司的承運人責任保險賠付義務應當按照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中每座30萬元責任限額確定,某保險公司認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分項賠償限額進行賠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該院依嘉年華客運公司的理解予以認定。同時,某保險公司通過設定將死亡、傷殘、醫療等費用賠償金分開限額賠償來減輕其責任,顯失公平,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某保險公司的承運人責任保險賠付義務應當按照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中每座30萬元責任限額確定。
關于嘉年華客運公司墊付的乘坐人李單的醫療費101428.01元及護理費9800元,共計111228.01元,雙方均無異議,且加上某保險公司先行支付李單的賠償金83777元,亦未超出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中每座30萬元的賠償責任限額,因此,該111228.01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對嘉年華客運公司進行賠付;對于嘉年華客運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的其他賠償金4000元,在李單于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中已作處理,現嘉年華客運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缺乏依據,該院不予支持。關于嘉年華客運公司墊付的乘坐人唐勇軍、趙智慧、周鐵強、蘇勇、譚燕平的醫療費16531.4元,有嘉年華客運公司提供的醫療費發票佐證,某保險公司在庭審中也表示認可,應由某保險公司進行賠付。關于嘉年華客運公司墊付的乘坐人唐勇軍、趙智慧、周鐵強、蘇勇、譚燕平的賠償金9300元,嘉年華客運公司針對該項費用陳述系上述乘坐人根據其傷情要求的后繼治療費、交通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費、誤工費、整容費等,經嘉年華客運公司與之協商后確定的,該賠償金額雖未經得被告的書面同意,但根據上述乘坐人的傷情來看,應屬合理范圍之內,加上各自的醫療費用,亦未超出承運人責任保險單中每座30萬元的責任限額,應由某保險公司進行賠付。因齊谷兵系嘉年華客運公司雇員,根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構成責任免除,故對于齊谷兵的醫藥費某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責任。
二、嘉年華客運公司為湘A×××××號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雙方之間構成保險合同關系。關于車輛的修理費用,因嘉年華客運公司實際修理時未與某保險公司進行協商共同確定,該院擬定按照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的金額進行計算,即16045元,以及施救費用為1180元,按照《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十九條的有關約定計算,因事故車輛負全部責任,扣除相應的事故責任免賠率15%和絕對免賠額500元,車輛修理費和施救費共計14141.25元;嘉年華客運公司主張的停車費和鑒定費均不屬于某保險公司償范圍,該院不予支持。
三、嘉年華客運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承擔的2萬元律師費用,因嘉年華客運公司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發生了該筆費用,該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嘉年華客運公司保險金151200.66元;(二)駁回嘉年華客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883元,由嘉年華客運公司承擔606元,某保險公司承擔3277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所適用的法律規定是錯誤的,同時也有主動代替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違反法定程序的嫌疑,違反了合同法、保險法的法律精神和具體規定,并違背了司法中立的司法原則。另外嘉年華客運公司主張的部分費用在無證據支持的情況下,應該按照舉證規則判令嘉年華客運公司承擔舉證風險,但一審法院全部予以支持也是錯誤的。因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嘉年華客運公司答辯稱:1、我們向原審法院提交了病例、賠償協議、賠償收條等一系列證據證明事故中的損失;2、上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已向投保人說明特別條款,保險單中確定每人30萬限額,但特別約定無論怎樣計算都達不到30萬的限額,因此特別約定和30萬限額是矛盾的,依法應按每人30萬的限額來理解。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問題為本案應按保單中載明的每人責任限額30萬元進行賠償,還是應按保單中特殊約定中載明的分類賠償限額進行賠償。根據本案的事實,保險合同條款系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其將特別約定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特別說明,且在雙方對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時,應作出不利于條款制定方的理解,故本案應按保單中載明的每人責任限額30萬元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關于賠償費用的問題,某保險公司在上訴中并沒有對具體哪項費用提出異議,而原審法院是根據嘉年華客運公司提交的病例、賠償協議及收條等證據來認定的損失費用,原審法院的認定是有依據的。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388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建新
審 判 員 許運清
代理審判員 姜 文
二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段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