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X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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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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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二終字第128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岳陽市、三樓。
負責人彭炬,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寧顯文,湖南惠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X。
委托代理人林奇偉,湖南祈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14)樓民三初字第70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姚孟君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馮媛君、周聞麗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5年6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陳汝情擔任記錄。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寧顯文、被上訴人葉XX的委托代理人林奇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葉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為湘F×××××小客車于2014年1月9日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三者險),三者險限額為30萬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15日0時起至2015年1月14日24時止。2014年7月25日19時25分,葉XX駕駛車牌號為湘F×××××小客車行駛在岳陽市八字門蔬菜批發市場院內與行人黃秋菊相撞,造成黃秋菊受傷后經岳陽市二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小客車駕駛人葉XX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行人黃秋菊無責任。后經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白石嶺大隊主持協調,葉XX向死者黃秋菊家屬賠償含搶救費用、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425000元。事故發生后,葉XX報案要求保險理賠,但某保險公司僅賠償了168214元的保險理賠款之后拒絕賠償葉XX已經向死者家屬支付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死者家屬處理事故支出的費用及涉案鑒定費。另查明:1、某保險公司向葉XX理賠的保險賠償款中含醫療費4984元、死亡賠償金140484元、喪葬費20946元、酒精測試鑒定費800元,保險理賠款合計168214元。庭審過程中雙方均認可上述賠償項目金額;2、葉XX為配合交警部門查明案情支付了尸體檢測鑒定費1000元與車輛痕跡鑒定費6000元。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葉XX對投保車輛因交通事故受損造成的經濟損失向某保險公司就肇事車輛投保的交強險與三者險提出索賠申請未得到全額理賠而引發。本案中,葉XX在駕車過程中,發生將行人黃秋菊撞倒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葉XX作為小客車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即葉XX應對事故損失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經庭審核實確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涉案死者黃秋菊家屬可獲得的賠償如下:1、雙方共同確認的醫療搶救費用4984元;2、雙方共同確認的死亡賠償金140484元;3、雙方共同確認的喪葬費21946元;4、雙方共同確認的酒精檢測鑒定費800元;5、尸體檢測鑒定費1000元、車輛痕跡鑒定費6000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上述費用合計225214元,經核實查明,某保險公司作為車牌號為湘F×××××小客車的交強險與三者險承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分別在交強險與三者險范圍內對投保車輛的事故損失向被保險人葉XX承擔直接賠付責任。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向葉XX賠償114984元(醫療費4984元、死亡賠償金6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在三者險限額內向葉XX賠償110230元(死亡賠償金80484元、喪葬費21946元、三項鑒定費7800元)。經雙方共同確認,某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事故保險理賠款168214元,故某保險公司尚需向葉XX支付保險理賠款57000元。葉XX要求某保險公司按其與死者家屬達成的賠償數額進行保險理賠,因葉XX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時某保險公司并未參與,故這一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與三者險限額內向葉XX賠付保險金57000元;二、駁回葉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2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不應賠償50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一、法律只規定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保險人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二、上訴人已經賠付168214元,交強險已經賠滿,三者險約定不賠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葉XX提供兩份調解協議,后一份調解協議的賠償項目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應以后一份調解協議為準。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上訴人不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并由被上訴人葉XX負擔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葉XX答辯稱:一、答辯人與死者家屬達成調解協議,其中明確包含精神損害撫慰金,并已賠付完畢。答辯人要求上訴人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有據,上訴人拒賠精神損害撫慰金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二、兩份調解協議均是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簽訂,內容并不沖突,應視為兩份調解協議共同確定了賠償項目,且答辯人于簽訂第一份調解協議當日支付了100000元賠償款;3、本案爭議系上訴人引起,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原判決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根據交強險條款的約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包括了被保險人依法判決或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中,被保險人葉XX與死者家屬于2014年7月28日簽訂的賠償協議中包含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于當日支付10萬元。2014年7月29日簽訂的賠償協議與2014年7月28日簽訂的賠償協議中的賠償金額是一致的,可視為第二份賠償協議是對第一份賠償協議的進一步確認,因此應當認定葉XX賠償給死者家屬的賠償項目中包含了精神損害撫慰金。上訴人稱被上訴人沒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本應當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賠償死者家屬精神損害撫慰金未賠償,而是由被保險人葉XX予以賠償,葉XX賠償后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按交強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認為法律只賦予了被侵權人及其近親屬請求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與保險法中責任保險的性質及雙方約定不符,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其不應當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姚孟君
審判員 馮媛君
審判員 周聞麗
二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員 陳汝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