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甲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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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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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荊州中民三終字第0017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荊州市沙市區。
負責人:李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XX,湖北昭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甲。
委托代理人:王XX,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李X甲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陵縣人民法院(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0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X、被上訴人李X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原告李X甲訴稱:2014年5月18日,李漢章駕駛粵A×××××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江陵縣熊河鎮政府大院門前路段時,與我在前方同車道駕駛的豐田小型越野客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江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江公交認字(2014)第HCXXX5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我與李漢章承擔事故同等責任。7月10日,江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江陵縣價格認證中心評估鑒定:李漢章的大眾途銳V8車輛損失為183860元、我的一汽豐田RAV4車輛損失為19340元。10月14日,經江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主持調解,雙方達成賠償協議,即由李漢章賠償我車輛損失10670元,我自負8670元;由我賠償李漢章車輛損失92930元,李漢章自負90930元。兩相沖抵后,我還需賠償李漢章車輛損失82260元。雙方于當日按調解協議自覺履行完畢。同時,我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賠償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限額為20.98萬元的車輛損失險。綜上,我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交強險、商業三者險及車輛損失險,該保險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因某保險公司至今未履行賠償義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特訴請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90930元,合計92930元;某保險公司按商業車輛損失險賠償8670元;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認定,2013年7月10日,李X甲在荊州迅達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置了一輛發動機號為G144390的多用途乘用車。同時,與某保險公司辦理了交強險業務。7月26日,李X甲委托案外人蔣昌平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購買了保險限額為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為不計免賠率覆蓋)和保險限額為209800元車輛損失險。但某保險公司未向受托人蔣昌平交付《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商業三責險和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期間均為2013年7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事故發生時該車無號牌。
2014年5月18日,案外人李漢章駕駛的粵A×××××號小型越野客車行駛至事發路段時,因未與前方李X甲駕駛的小型越野客車保持安全距離,導致兩車追尾,造成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江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江公交認字(2014)第HCXXX51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甲與李漢章承擔同等責任。
2014年10月14日,李X甲與李漢章在交警部門主持下,依據江陵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達成如下一致協議:李X甲車輛損失為19340元,李漢章賠償李X甲10670元;李漢章車輛損失為183860元,李X甲賠償李漢章92930元;兩相沖抵后,李X甲賠償李漢章車輛損失82260元。為此,李X甲履行此協議,向李漢章賠償92930元,李漢章出具了領條。
訴訟中,某保險公司對李漢章駕駛的粵A×××××大眾途銳V8車輛損失的鑒定不服,于2015年1月8日申請重新評估鑒定。經五環資產評估公司重新評估鑒定,粵A×××××大眾途銳V8車輛損失為110300元。
原審認為,雙方的爭議焦點是:一、某保險公司應否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提交的商業三者險條款,是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系格式條款,且無證據證明該公司已向受托人或投保人交付,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仍應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責任。二、關于李X甲損失額的確定。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對李X甲車輛損失申請重新鑒定,應以原鑒定為準,即19340元。但是,因為在本案事故中李X甲與李漢章承擔同等責任,李漢章依協議賠償李X甲10670元,則李X甲的損失為8670元(19340元-10670元)。協議中,李漢章的車輛損失被認定為183860元,與五環重新評估鑒定的車輛損失110300元不一致,應以五環重新評估鑒定的車輛損失為準,故李X甲(應墊付)的損失為55150元(鑒定110300元/2﹤同等責任﹥)。三、賠償責任的承擔。因李X甲的發動機號為G144390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三責險和車輛損失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李X甲2000元;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李X甲8670元;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賠償李X甲53150元(對方車損55150元-交強險已賠付2000元)。受損車輛有兩處識別代碼,是否屬于拼裝車輛,應以鑒定意見為準;在某保險公司未申請鑒定的情況下,推定該車合格。同時,也不能認定李X甲具有過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甲保險金2000元;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甲保險金8670元;在商業三責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甲保險金53150元。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受損的大眾途銳V8汽車無合法手續,且車前后的車輛識別代碼不同,依法屬于收繳報廢的車輛,不能再按合法車輛認定其維修費。一審判決“推定該車合格”與事實相悖,與法律規定相違;一審判決上訴人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及車輛損失險內賠償,違反了保險合法的明確約定。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提出涉案保險合同以外的受損的大眾途銳V8汽車無合法手續,且車前后的車輛識別代碼不同,依法屬于收繳報廢的車輛,不能再按合法車輛認定其維修費。因此,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對此,交警部門在處理涉案保險事故時,沒有認定該車為收繳報廢的車輛,還主持雙方達成了賠償協議,李X甲已履行了賠償協議。故上訴人應依照本案保險合同,向被上訴人李X甲承擔保險賠付責任。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和實體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時中
審判員謝成勇
審判員韓秀士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唐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