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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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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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1民終1397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2-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701室。
負責人:王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男,員工,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蓮湖區。
法定代表人:龐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男,西安出租汽車協會法務部部長,住西安市碑林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X,男,該公司員工,住西安市閻良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城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17)陜0104民初44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西城公司對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西城公司陜A×××××號出租車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后,西城公司未提供報案記錄,未經事故各方當事人及各個車輛保險公司參與定損,自行委托西安眾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在全責的情況下應扣除不計免賠20%,故應駁回西城公司的訴訟請求。
西城公司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西城公司于2016年1月5日為其所有的陜A×××××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綜合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61530元,無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1年,自2016年1月6日至2017年1月5日。2016年10月3日早晨5時許,案外人何亞斌駕駛車牌號為陜A×××××號小轎車,在西安市未央區朱宏路由南向北行至鳳城八路口時,撞上等紅燈的同向行駛的由西城公司聘用司機于海龍駕駛的陜A×××××號出租車及案外人王XX駕駛的陜A×××××號車輛,致三車受損。2016年10月8日,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未央大隊作出第6101126201605779號事故認定書,認定何亞斌負全部責任,于海龍無責任,王XX無責任。事發后,西城公司為將其車輛拖離現場支付拖車費400元。西城公司委托西安眾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2016年10月13日,該公估公司出具《關于陜A×××××公估報告》,公估結論為此次事故陜A×××××號機動車的損失價格為18098元,產生評估費用663元。后西城公司將該車輛在西安奧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共花費維修費用18098元。
另查明,西城公司曾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將肇事車輛駕駛員何亞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安支公司起訴至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后西城公司于2017年5月9日申請撤訴,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同日做出(2017)陜0112民初3821號民事裁定書,準許西城公司撤回起訴。截至開庭時,陜A×××××號機動車損失未得到賠償。
原審法院認為,法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西城公司為其所有的陜A×××××號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險,雙方建立了保險合同關系,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期限內對其承保的車輛發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西安眾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陜A×××××號機動車車輛損失出具了評估報告,經評估西城公司車輛損失為18098元,西城公司支付了公估費663元、拖車費400元,均有相應發票佐證,法院予以支持。以上車輛損失共計19161元。某保險公司作為承保陜A×××××號機動車的保險公司,應賠償西城公司車輛損失19161元。某保險公司辯稱西城公司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該起事故涉及人員傷亡,不符合代位賠償原則,但西城公司選擇依照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表明有人員傷亡的事故不能進行代位賠償,故對某保險公司該項辯稱不予采信。待某保險公司向西城公司賠償保險金之日起,某保險公司有權在其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西城公司對交通事故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辯稱其未查詢到西城公司的報案記錄,但西城公司是否向某保險公司進行過報案不影響西城公司按照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權利,故對某保險公司該項辯稱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還辯稱西城公司在商業險中的車輛損失險中未購買不計免賠,在簽訂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其全責的情況下不計免賠為20%。西城公司雖未購買不計免賠,但本次事故中西城公司無責任,肇事車輛陜A×××××號駕駛員何亞斌負全部責任,不應適用保險合同約定的在其全責的情況下不計免賠20%。某保險公司向西城公司全額賠償后,依法取得向事故責任方陜A×××××號駕駛員何亞斌代位求償的權利,無論西城公司是否購買不計免賠險,該權利均不受影響,故對某保險公司該項辯稱不予采信。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西安市西城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支付車輛各項損失19161元。如果未能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9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西城公司已預交,某保險公司執行本判決時直接予以給付)。
本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西城公司財產損失及金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西城公司對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無異議,本院認定合法有效。保險期間西城公司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賠償西城公司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對西城公司投保的涉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西城公司車輛損失的的事實不持異議。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保險事故發生后,西城公司未提供報案記錄,未經事故各方當事人及各個車輛保險公司參與定損,自行委托西安眾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其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在全責的情況下應扣除不計免賠20%,故應駁回西城公司的訴訟請求。然而,西城公司是否提供報案記錄并不影響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賠償責任。雖然委托西安眾邦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系西城公司單方行為,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公估公司的公估報告存在虛假或者不真實。未央交警大隊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西城公司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故也不適用某保險公司上訴所主張的應扣除不計免賠20%。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27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向紅
審 判 員 田勤耕
代理審判員 魏 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書 記 員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