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四通汽車客運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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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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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民終211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貴州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1-21
上訴人(原審原告):六盤水四通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盤水市鐘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200745724XXXX。
法定代表人:吳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系貴州屋脊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2201211991879。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原住所地:六盤水市鐘山區,現住所地六盤水市鐘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200795274XXXX。
負責人:鄧XX,系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男,系該公司員工,住水城縣。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上訴人六盤水四通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通汽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01民初2467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四通汽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四通汽運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支付保險賠償款56335元;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2017年4月18日15時05分,四通汽運公司駕駛員杜某駕駛貴BXXXXX號車由水城方向往米籮方向行駛至玉馬公路14KM+550M處時,因占道行駛,導致所駕車右前部與王建所駕對向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建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及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17日水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黔公交認字(2017)第000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建無責任。上訴人委托駕駛員杜某與死者王建家人處理賠償適宜。2017年4月27日駕駛員杜某家人亢某為甲方、死者王建家人王道舉為乙方、被上訴人為丙方簽訂《三方賠償協議》約定:由甲方、丙方賠償乙方:死亡賠償金491592.8元、喪葬費23733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52227.8元及135313.6元、精神撫慰金57132.8元,共計860000元,加上訴人修理車輛費用花費修理費6020.3元,共計損失866020.3元,一審中雙方確認,被上訴人轉入156818元至上訴人賬戶(含150000元墊付款、6020元修理費、798元精神撫慰金),652867.2元直接支付到死者王建家人王道舉的指定賬戶,故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只履行了809685元的賠償義務,剩余56335元賠款拒不支付,故訴至法院。現一審未核實杜某的相關事實,以起訴金額無法計算,杜某身份無法核實為由駁回上訴人訴請,應予改判。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于本次交通事故被上訴人與本次事故其他的人員在交警隊進行三方協商,經協商被上訴人在扣除甲方(亢某)支付的150000元后將剩余的652867.2元直接支付到乙方(王道舉)賬戶,支付150000元到甲方指定賬戶,這筆錢是已經支付過的。在協商中精神撫慰金被上訴人不承擔,在三方協議中也沒有約定被上訴人賠償,因此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并沒有相關依據,不符合合同內容,請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四通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向四通汽運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56335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5月6日四通汽運公司為其廠牌型號為萬達WDXXX8DA客車(車牌號為貴BXXXXX號)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等,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載明死亡傷殘責任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責任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責任賠償限額為2000元等。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為1000000元、車輛損失責任限額為146000元。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5月9日0時起至2017年5月8日24時止。2017年4月18日15時05分,四通汽運公司駕駛員杜某駕駛貴BXXXXX號車由水城方向往米籮方向行駛至玉馬公路14KM+550M處時,因占道行駛,導致所駕車右前部與王建所駕對向行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王建在送往醫院途中死亡及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7年5月17日水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黔公交認字(2017)第0008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建無責任。2017年4月27日以駕駛員杜某家人亢某為甲方、死者王建家人王道舉為乙方、某保險公司為丙方簽訂《三方賠償協議》約定:由甲方墊付死者前期費用150000元;由甲方、丙方賠償乙方:死亡賠償金491592.8元、喪葬費23733元、被扶養人生活費152227.8元及135313.6元、精神撫慰金57132.8元,共計860000元;丙方在扣除甲方已經支付的150000元后將剩余652867.2元直接支付到乙方指定賬戶;精神撫慰金57132.8元甲方直接先墊付給乙方;乙方把資料完善交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在簽收之日起10月工作日內把上述第三條的款項打到甲方和乙方指定賬戶上。上述協議約定的賠償給死者家屬的款項共計860000元,扣除協議甲方先行分別墊付的精神撫慰金57132.8元及死者前期費用150000元,余款即為652867.2元,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給死者家屬652867.2元及支付給四通汽運公司156818元(其中150000元為協議約定的甲方墊付的死者前期費用150000元),僅有協議約定的精神撫慰金57132.8元某保險公司未支付。
一審法院認為,四通汽運公司在民事起訴狀中稱:其因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已向王建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491592.8元、喪葬費23733元、被撫養人生活費287541.4元、精神撫慰金57132.8元及支付受損車輛修理費6020.3元,共計866020.3元,某保險公司只賠付了809685.2元,剩余款項56335元某保險公司不予支付。在庭審過程中四通汽運公司另稱:其已支付給死者家屬207133元及支付車輛修理費6020元,某保險公司僅給付156818元,扣除某保險公司給付四通汽運公司的部分,余款56335元某保險公司未賠付。四通汽運公司該兩種訴稱其給付死者家屬的金額差距很大,且四通汽運公司用于證明其已付款的證據僅有一份收條,該收條載明給付死者家屬王道舉精神撫慰金57132.8元的付款方為杜某、亢某,非四通汽運公司,故對四通汽運公司的兩種訴稱中其損失金額,均不予采信。現四通汽運公司對其損失56335元無證據證實,涉案的《三方賠償協議》協議約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某保險公司均已給付,且某保險公司還多支付了協議未約定的6818元,故對四通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四通汽運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04元,由四通汽運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四通汽運公司提交以下證據:證人亢某、杜某的證言。亢某當庭發表以下證言:“我所寫的2017年9月12日的情況說明是真實的,57132.8元精神撫慰金是四通汽運公司支付給我,由我們轉交給死者家屬的。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精神撫慰金。”;杜某當庭發表以下證言:“四通公司委托我代付57132.8元屬實,2017年4月27日三方達成賠償協議時,我在場。精神撫慰金是由四通汽運公司拿給我們,我們再轉交給死者家屬,由四通汽運公司拿出錢來付,再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這筆錢。”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57132.8元精神撫慰金這一筆直接給亢某讓他們轉交給死者家屬,但并沒有任何收條依據,這不合常理。三方賠償協議已經明確了權利義務,也明確了精神撫慰金被上訴人不用承擔,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賠償義務已經結束。是為了得到死者家屬諒解,由甲方出了這筆錢。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交新證據。
對上述證據,本院分析認定如下:因證人亢某屬于涉案車輛的實際管理者,杜某系涉案車輛的駕駛員,均與上訴人四通汽運公司之間存在一定利害關系,且未有其他證據對證言予以佐證,故此兩位證人的證言達不到相應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一、本案中的精神撫慰金56335元被上訴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如果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該賠償責任,上訴人是否有權請求支付該款項
本案經過開庭審理,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其墊付的精神撫慰金56335元。經審查,在三方賠償協議中明確了由甲方(肇事車方)、丙方(保險公司)賠償乙方(死者家屬)的款項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共計860000元,在三方賠償協議的第三條約定保險公司賠償的是肇事車方已支付的150000元和剩余的652867.2元,在第四條中約定精神撫慰金由肇事車方墊付給死者家屬方,在三方賠償協議第五條中明確約定死者家屬方將資料完善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按照協議第三條約定的款項打到肇事車方和死者家屬方指定的賬戶,即三方對保險公司予以支付的款項進行了明確,保險公司僅是根據第三條約定付款,并未約定保險公司還要履行將精神撫慰金支付肇事車方或死者家屬方指定的賬戶的義務,即使上訴人四通汽運公司將精神撫慰金交給亢某支付給死者家屬方,也是四通汽運公司與亢某之間的法律關系。在三方賠償協議第四條中,沒有約定肇事車方墊付后應由保險公司賠償。據此,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于事實無據,不能成立。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08元,由上訴人六盤水四通汽車客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元軍
審判員 岑加祥
審判員 楊 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毛 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