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陜西風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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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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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1民終10490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0-26
上訴人(原審被告):陜西風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經開區。
法定代表人:朱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武漢市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竺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湖北金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咸陽市。
負責人: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贠X,陜西方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陜西天恒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乾縣、2號。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陜西風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尚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風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陜西天恒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恒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6)陜0112民初14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風尚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風尚公司不承擔責任。事實和理由:一、原判采信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明》、《火災事故認定書》替代缺陷產品的鑒定意見認定不當,認定涉案車輛存在缺陷沒有依據。涉案《證明》、《火災事故認定書》沒有消防部門負責人及文書制作人的簽名或蓋章,無法就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質證,不符合法律關于單位出具證明材料的法定形式要件,故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本案是都屬于涉案車輛質量缺陷引發的火災,需要對涉案車輛本身進行鑒定,公安消防部門不是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其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也非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涉案車輛存在質量缺陷的依據。根據渦輪增壓器的結構分析:增壓器的進油口和回油口處,與油管連接時均有密封墊片密封,正常情況下此處密封性良好,發生漏油的可能性非常小,因增壓器的接頭部位為水冷中間體,接頭表面溫度低,而機油的閃點為200-240℃,就算是此接口處輕微滲漏機油,因增壓器附近的空壓機等零件都是金屬材料,阻燃性好,不會引起燃燒;假如增壓器油管出現大面積漏機油的話,發動機的機油會快速減少,發動機機油壓力就會報警,從而及時提醒用戶停車,如用戶及時停機,發動機停止運轉,機油不再流動不會再有機油漏出,同樣不會引起燃燒,因此,《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結論不符合增壓器的結構及工作原理。二、原判適用法律錯誤,原審判令上訴人和銷售者共同向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于法無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本案不存在人身或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失,涉案車輛起火燃燒,損失是車輛本身,不屬于產品責任賠償的范圍,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明確使用了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缺陷產品本身的價金損害,不是缺陷產品的本身,不是其他財產損失。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缺陷產品的受害人可以選擇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賠償,但沒有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共同賠償,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349條產品責任糾紛第三級案由下規定了產品生產者責任糾紛、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產品運輸者責任糾紛、產品倉儲者責任糾紛四個第四級案由,沒有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共同承擔責任的糾紛案由,原審判決共同賠償沒有法律依據。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予以改判。
東風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東風公司不承擔責任。事實與理由同上。
某保險公司辯稱,一、原審法院采信證據正確、查明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二、關于兩上訴人認為《證明》、《火災事故認定書》并不能替代缺陷產品的鑒定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本案中火災事故認定書來源合法、客觀真實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應當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來適用。三、關于兩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其共同承擔損失于法無據,應依法駁回,風尚公司是事故車輛的銷售商,其作為賠付主體資格適格,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及四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被訴的主體具有選擇權,所以,某保險公司可以選擇風尚公司作為本案賠付主體。東風公司作為賠付主體也符合法律規定,東風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的生產商,依據侵權法四十一條的規定,其作為賠付主體資格適格。四、本案案由是追償權糾紛,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根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可見,某保險公司向第三者行使賠償的權利時,應具備下列條件:(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本案中,發生了涉訴保險車輛之交通事故,并且保險標的損失的原因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同時作為某保險公司也足額支付了保險賠償金,依法取得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上述追償權成立,應當由承擔最終責任的兩上訴人承擔責任。對于追償權的基礎關系,有可能是合同之債、也有可能是侵權之債,還有可能是不當得利之債,只要符合追償權的條件,不論基于何種基礎關系,都應當賠付。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第三人天恒公司未到庭進行陳述。
某保險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風尚公司、東風公司賠償某保險公司251243.2元;案件受理費由風尚公司、東風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9月,陜西天恒公司在陜西風尚汽車公司購買了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制造的車架號為LGXXXLF59D4052176、發動機號為MYXXXD00012,型號為東風DFXXX10A17自卸汽車一輛。2013年9月5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咸陽市分公司與陜西天恒公司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一份,天恒公司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6日0時起至2014年9月5日24時止,保險金額為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38.2萬元。2013年10月14日,正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證明》一份,證明2013年10月12日下午17時28分駕駛員劉建伍駕駛陜D×××××東風牌DFXXX10A17號重型自卸車沿銀西公路由西向東行使,行至甘肅省正寧縣榆林子鎮小寺頭村(銀西公路路段)車輛自燃后受損,發生意外事故,本事故中陜D×××××東風牌DFXXX10A17號重型自卸貨車損失及施救費用以保險公司定損為準,損失全部由駕駛人劉建伍承擔。2013年11月15日,慶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正寧縣大隊作出正公消火認字(2013)第0001號《火災事故認定書》一份,對起火原因認定如下:2013年10月12日下午17時10分,陜西天恒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司機劉建伍駕駛的陜D×××××紅色東風大力神貨車行使至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鎮正周公路羅川三岔路口向西200米處,因貨車高速行使途中,渦輪增壓器內用于潤滑的機油管故障導致泄漏機油,渦輪增壓器內的高溫引燃漏出的機油,將渦輪增壓器旁邊的壓氣機引燃,從而引發火災。經分析,災害成因為貨車行駛途中,渦輪增壓器內用于潤滑的機油管故障導致泄漏機油,渦輪增壓器內的高溫引燃漏出的機油,將渦輪增壓器旁邊的壓氣機引燃,從而引發火災,劉建伍發現著火后,及時將著火貨車停靠在公路旁邊并報警,火災從駕駛室下方渦輪增壓器旁邊的壓氣機蔓延至整個駕駛室及發動機,造成駕駛室和發動機被燒毀。2014年1月10日,第三人陜西天恒公司向人保財險乾縣支公司遞交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申請某保險公司理賠。此后,某保險公司代該保險公司向天恒公司賠付,賠付金額為251243.2元。同日,天恒公司向人保財險乾縣支公司出具《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一份,將車牌號為陜D×××××、型號為東風DFXXX10A17,于2013年10月12日發生事故,收到賠款251243.2元保險標的的一切權益轉讓給該公司,并授權該公司得以立書人名義或該公司名義向責任方追償,立書人保證隨時為該公司行使上述權利提供充分協助。2016年2月18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乾縣支公司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一份,將涉案權利義務交由某保險公司承繼。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而涉案車輛經甘肅省慶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正寧縣大隊認定:災害成因為貨車行駛途中,渦輪增壓器內用于潤滑的機油管故障導致泄漏機油,渦輪增壓器內的高溫引燃漏出的機油,將渦輪增壓器旁邊的壓氣機引燃,從而引發火災,劉建伍發現發現著火后,及時將著火貨車停靠在公路旁邊并報警,火災從駕駛室下方渦輪增壓器旁邊的壓氣機蔓延至整個駕駛室及發動機,造成駕駛室和發動機被燒毀。說明涉案車輛是因產品質量原因導致自燃,故陜西風尚汽車公司及東風汽車有限公司均負有賠償責任。陜西天恒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人保財險乾縣支公司遞交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人保咸陽分公司代人保財險乾縣支公司已經向天恒公司賠付251243.2元,天恒公司將追償權利轉讓給人保財險乾縣支公司。而該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的《情況說明》已經將追償權利轉讓給人保咸陽分公司,故人保咸陽分公司主張風尚公司、東風公司賠償損失251243.2元之請求,在風尚公司、東風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陜西風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東風汽車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損失251243.2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涉案事故車輛的損失是否由于產品質量缺陷所致;2、保險公司在向車主賠付后,是否有權向車輛的生產商和銷售商追償;3、風尚公司作為汽車銷售商應否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涉案車輛經甘肅省慶陽市公安消防支隊正寧縣大隊認定:災害成因為貨車行駛途中,渦輪增壓器內用于潤滑的機油管故障導致泄漏機油,渦輪增壓器內的高溫引燃漏出的機油,將渦輪增壓器旁邊的壓氣機引燃,從而引發火災,劉建伍發現發現著火后,及時將著火貨車停靠在公路旁邊并報警,火災從駕駛室下方渦輪增壓器旁邊的壓氣機蔓延至整個駕駛室及發動機,造成駕駛室和發動機被燒毀。該火災認定書,僅說明災害成因為貨車行駛途中,渦輪增壓器內用于潤滑的機油管故障導致泄漏機油,渦輪增壓器內的高溫引燃漏出的機油,將渦輪增壓器旁邊的壓氣機引燃,從而引發火災。但無法證明該故障系生產過程中質量存在瑕疵所致,追償權的前提是第三方存在過錯,僅憑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認定書,無法證明車輛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存在過錯,故某保險公司要求追償的請求,證據不足,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16)陜0112民初1436號民事判決;
改判駁回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5068元(某保險公司已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10136元(東風公司預交5068元,風尚公司預交5068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向紅
審 判 員 張桂春
代理審判員 魏 哲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