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定花訴被告羅杰培、楊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 2020年10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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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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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0民初11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洱源縣人民法院 2017-05-29
原告趙定花,女,漢族,農民,云南省洱源縣人。
被告羅杰培,男,云南省洱源縣人。
被告楊XX,男,1981年9月24日,漢族,農民,云南洱源縣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702061576XXXX。
住所地: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
法定代表人陳于杰,系該公司經理。委托代理人何寶明,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趙定花訴被告羅杰培、楊XX、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定花、被告羅杰培、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何寶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受傷的經濟損失人民幣18386.62元(其中不含楊XX墊付的費用)。事實和理由是,2016年7月25日20時許。原告同羅桃義、嚴林妹、趙卷妹、趙定花乘坐由被告羅杰培駕駛的云Lxxxxx的普通載客正三輪摩托車沿梅和線由南向北行駛,與被告楊XX駕駛云Pxxxxx的輕型貨車碰撞,造成羅桃義、嚴林妹、趙卷妹、趙定花、楊XX、羅培杰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此次事故楊XX負主要責任,羅杰培負次要責任,原告趙定花無責任。被告楊XX駕駛的車輛投保于被告陽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麗江支公司。因此,三被告應當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
被告楊XX、羅杰培辯稱:只要合理合法的損失愿意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符合保險理賠的依法理賠,不合法、不合理的的賠償內容不予理賠。
原告舉證:原:1、原告的身份證,證明原告的身份情況;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事故發生的事實及經過和事故責任認定;3、六十醫院門診單據,證明原告支付門診費201.80元;A飛龍正骨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單據一張,證明原告在飛龍醫院住院治療情況,支出醫療費119.50元。A收據兩張,證明在飛龍正骨醫院出院時,原告支付給被告楊XX1000元的醫療費;在60醫院出院時支付給羅杰配550元的醫療費,即原告墊付了1550元的醫療費。
被告楊XX舉證:1、六十醫院出院證,用藥清單,住院收據,證明被告在60醫院為原告墊付了8912.77元;2飛龍正骨醫院出院證,用藥清單,醫療費發票一張,1張租床費用340元,照片單據一張82元,證明被告在飛龍醫院為原告墊付醫療費4572.6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舉證:保險單一張,證明本案楊XX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的投保情況。被告羅杰培未舉證。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各方均無異議。經審查本院認為,原、被告所舉的證據形式要件、內容與本案有關聯,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20時許。原告同羅桃義、嚴林妹、趙卷妹、趙定花乘坐由被告羅杰培駕駛的云Lxxxxx的普通載客正三輪摩托車沿梅和線由南向北行駛,與被告楊XX駕駛云Pxxxxx的輕型貨車碰撞,造成羅桃義、嚴林妹、趙卷妹、趙定花、楊XX、羅培杰受傷及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此次事故楊XX負主要責任,羅杰培負次要責任,原告趙定花無責任。原告受傷后,當天被往六十醫院住院治療,住院13天,傷情診斷為:右側多方肋骨骨折,右側胸腔積液,顱腦外傷;支出醫療費8912.77元。同年8月出院并轉飛龍正骨醫院住院治療,住院34天,支出醫療費4582.60元。兩次共住院47天。上述費用中原告墊付了醫療費1550元,羅杰培墊付了3300元,其余的醫療費用由楊XX墊付,即(8912.77元+4582.60元)-1550元-3300元=8645.37元。
另查明,被告楊XX駕駛云Pxxxxx的輕型貨車投保于被告陽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麗江支公司,其中商業第三者險為30萬元。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多人受傷(嚴林妹、趙卷妹已另案同時起訴,羅杰培、羅桃義已與楊XX達成了一次性賠償協議),趙卷妹的損失為56724.11元、嚴林妹的損失為80473.05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原告受傷的損失三被告應如何賠償
本院認為,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個被侵權人同時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各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本案中,交警認定此次事故楊XX負主要責任,羅杰培負次要責任,原告趙定花無責任。楊XX駕駛的車輛投保于被告陽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麗江支公司。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并按照本案中同時起訴的被侵權人嚴林妹、趙卷妹、趙定花的損失比例確定交強險的賠償數額,后再按照各方當事人的過錯比例承擔責任。原告趙定花的損失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16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關費用的計算標準》予以計算:即1、醫療費:8912.77元+4582.60元=13495.37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47天X100元/天=4700元;3、營養費:50元/天X47天=2350元;4、誤工費:93.78元/天X47天=4407.66元;5、護理費:93.78元/天X47天=4407.66元;6、交通費確定金額:500元;合計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的損失為人民幣29860.69元。對于原告主張食宿費2000元,因已經計算了住院伙食補助費,該主張不予支持。本次交通事故中,原告和嚴林妹、趙卷妹同時起訴,其中趙卷妹的損失56724.11元、嚴林妹的損失為80473.05元、原告趙定花的損失為29860.69元,合計三個被侵權人的總損失為167057.85元。三人的損失比例趙定花18%、嚴林妹48%、趙卷妹34%。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應納入醫療賠償限額項下的為上述原告項下第1-3項共計20545.37元,已超過責任限額1萬元,被告陽光保險麗江分公司只應在強制險限額內理賠1萬元,確定原告交強險的醫療費賠償數額為10000元X18%=1800元。其余28060.69元(29860.69元-1800元),依法由被告楊XX付主要責任,即元28060.69X80%=22448.55元,由被告羅杰培負次要責任,即28060.69元X20%=5612.14元。被告楊XX的賠償款22448.5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險限額內賠償。
綜上,為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趙定花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的損失費共計人民幣29860.69元中,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第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給原告趙定花人民幣24248.55元(22448.55元+1800元),其中支付給被告楊XX墊付的費用8645.37元,再支付給原告趙定花人民幣15603.18元;由被告羅杰培負責賠償給原告趙定花人民幣5612.14元,扣除羅杰培墊付的3300元,再支付給原告趙定花人民幣2312.14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0元由被告楊XX負擔400元,由羅杰培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羅連書
人民陪審馬福樹
人民陪審員 何建新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宇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