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新世紀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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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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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民終125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12
上訴人(一審原告):江油市新世紀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業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任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乙,四川科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綿陽市。
負責人:羅X甲,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彭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江油市新世紀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世紀出租車公司)因與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字3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15時30分許,原告新世紀出租車公司駕駛員袁貴生駕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投保交強險、三者險的川BXXXXX號出租車在江油紀念碑路段,與倪宗波駕駛的川BXXXXX寶馬車相掛,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5年10月27日,江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H201595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袁貴生承擔全部責任。事發后,駕駛員袁貴生與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進行了雙方定損,確認了關于事故車輛大燈的維修費用計4500元,袁貴生在定損單上簽名。在庭審中,某保險公司還提供了兩張川BXXXXX車輛損失情況說明書:一份是2015年8月28日,金額為換件項目兩項計1006.86元;另一份是2015年9月7日,金額為修理費總計700元。這兩張車輛損失情況說明書中,并沒有雙方的簽名確認。
事故發生后,川BXXXXX寶馬車在原告方指定的四川中達成寶汽車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共花費29821元,其中大燈的更換費用為16700元。
在庭審中,對拆換下的大燈進行了現場查看及質證。查看結果是該燈的塑料掛件其中右邊一個被撞掉了,左邊的塑料掛件裂口,另外的一個配套件也損壞,原告堅持應予以更換;被告認為右邊的塑料掛件有粘合的痕跡,應該是以前事故中就造成的損壞,保險公司不應對此承擔責任,而且并未影響大燈的實際使用功能。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論的焦點為被告公司是否應承擔被保險車輛川BXXXXX寶馬車的大燈更換費用。
首先,事故發生后,袁貴生與被告公司共同進行定損所確定關于維修大燈的費用為4500元,袁貴生對此簽字確認。被告公司所提供的另兩張車輛損失情況說明書中,沒有原告方駕駛司機的簽名,對此不予認可。
其次,按照保險行業慣例,總的原則是以修復為主,并且在修復后不影響行車安全。本案經過現場勘驗更換下的大燈,能夠認定該大燈更換的主要原因是塑料掛件有損壞,但該燈本身能正常使用,在對掛件進行修復后不會影響該等的使用功能及行車安全。
最后,因為被告公司提供的一張定損單(金額4500元,袁貴生簽名確認)、兩張車輛損失情況說明書(金額總計為1706.86元,袁貴生未簽名),故不予認可被告公司所主張的6206.86元維修費;同時通過原告提供的增值稅發票及維修清單,總費用為29821元,其中大燈的更換費用為16700元。對大燈的更換費用予以扣除,被告保險公司應向原告支付維修費用為13121元。
綜上,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二十四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之規定,判決: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油市新世紀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車輛川BXXXXX的維修費13121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征收275元,由原告江油市新世紀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1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125元。
宣判后,新世紀出租車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大燈的更換費用16700元應當予以支持,一審未予支持不當。因為在車輛的修理中,對損壞部件是修復還是更換,應當由專業的修理部門決定。而對本案車輛進行修理的4S店是被告保險公司指定的4S店,其根據車輛大燈的損壞情況,認為對大燈予以更換才能滿足車輛的使用性能。因此,4S店更換大燈的費用16700元應當予以支持。綜上,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根據大燈的損壞情況,進行修復并不影響其使用性能,應當進行修復而不是更換。但新世紀出租車公司擅自要求4S店更換大燈,屬過度維修所增加的費用,應當由其自行承擔。因此,一審判決未予支持大燈的更換費用正確,應當對該部分予以維持。
某保險公司亦不服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根據該車保險杠的損壞情況,進行修復并不影響其外觀和使用性能,因此對該車保險杠的更換費用8340元也不應支持。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新世紀出租車公司答辯稱:4S店作為專業的維修部門,其根據該車保險杠的損壞情況,進行更換的費用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一審對該部分的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除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外,還查明: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規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2.某保險公司對川BXXXXX寶馬車定損金額為6206.86元。3.四川中達成寶汽車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售后服務顧問張啊克陳述:川BXXXXX寶馬車是在綿陽中達寶馬4s店進行的維修,對其中大燈和保險杠進行維修完全可以滿足其使用性能,但寶馬車主堅決要求更換。在更換前取得了事故雙方的同意,并且明確告訴了事故雙方,保險公司對定損金額以外的費用不會賠償,需自行承擔。修好后,新世紀出租車公司駕駛員袁貴生對維修費用清單進行了簽字確認,并支付了維修費29821元。上述事實,有《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五條“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之規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機動車以修復為主,修復費用由雙方協商確定,不能協商一致的,由保險公司核定;即保險公司核定的最終定損金額就是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的保修金。本案川BXXXXX寶馬車,某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為6206.86元。雖然四川中達成寶汽車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對川BXXXXX寶馬車的實際修理費用為29821元,但該費用包含了大燈和保險杠的更換費用,由于根據大燈和保險杠所受損害程度,對其修復足以滿足其使用性能,并不需要更換。四川中達成寶汽車有限公司綿陽分公司對大燈和保險杠進行更換是應事故雙方的要求所為,并未得到某保險公司的認可,屬事故方擅自擴大的損失,應自行承擔。據此,某保險公司應向新世紀出租車公司支付的保險賠償款為定損金額6206.86元。
綜上,新世紀出租車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民初368號民事判決;
二、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江油市新世紀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支付保險車輛川BXXXXX的賠償款6206.86元。
三、駁回一審原告江油市新世紀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27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0元,均由江油市新世紀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左 迪
代理審判員 李 俊
代理審判員 羅 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龔涇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