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與盧XX、梁X、某保險公司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上訴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0月0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7)黑10民終888號 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X,男,漢族,個體經營者,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系趙X妻子),女,漢族,無職業,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XX,黑龍江湛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盧XX,男,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黑龍江建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梁X,男,漢族,個體,現居住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住所地:遼寧省葫蘆島市。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負責人:佟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女,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寧安市,現居住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
上訴人趙X因與被上訴人盧XX、被上訴人梁X、原審被告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西安區人民法院(2017)黑1005民初3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趙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韓XX,被上訴人盧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梁X、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趙X請求:一、請求撤銷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區人民法院(2017)黑1005民初368號民事判決第二、三項并依法作出公正的改判;二、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判決不應引入原告認為,借原告認為混淆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趙X與梁X并非雇傭關系,是承包關系。一審判決認為趙X作為黑CXXXXX號出租汽車的所有人,從法律上講系承運人是錯誤的。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是承運人。事故認定書、黑CXXXXX行駛證復印件、梁X駕駛證可以證明梁X是承運人。二、一審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書援引的法律條文中沒有一條認定車輛所有人就是承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49條明確規定,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由使用人承擔責任,所有人不承擔責任。梁X與趙X兩人簽訂承包出租車協議書,明確了梁X承包租賃趙X的出租車,梁X自主使用,趙X不予干涉,趙X不參與梁X的經營活動。牡丹江市目前出租車行業中這樣的承包租賃關系很普遍,是行業通行的習慣做法。與乘客形成客運合同關系的只能是人,而絕不會是車。與被上訴人有客運合同關系的是梁X,梁X也認可自己是承運人。綜上,梁X是承運人,趙X不是承運人。三、法醫學檢驗報告書是被上訴人盧XX自己單方委托作出的,事先沒有通知上訴人和梁X,上訴人認為檢驗結果不公平,不客觀。
被上訴人盧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準確。1.上訴人趙X作為本案出租車運輸合同的合法承運人符合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出租車旅客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只能是經過行政許可,并經依法批準的以承接出租車旅客運輸為經營項目的企業或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出租車不能對外進行轉包、租賃,《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黑CXXXXX號出租車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均記載經營者為上訴人趙X,原審被告梁X駕駛車輛均是以趙X的名義對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因此,具有承運人資格的只有上訴人趙X。原審被告梁X并不是承運人,上訴人趙X才是真正的違約之訴的賠償義務主體。至于上訴人趙X承擔了賠償責任后,可以依據他們內部之間租賃協議進行追償。2.本案案由為出租車運輸合同糾紛,上訴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不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對被上訴人盧XX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由于梁X操作不當造成盧XX受傷的法律后果,在法律上形成了兩個民事責任,一個是侵權責任,一個是違約責任,在兩種責任競合的情況下,盧XX有權選擇按照運輸合同糾紛提起訴訟,要求承運人即上訴人承擔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3.上訴人趙X對牡丹江市法醫技術鑒定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并未提出異議,也未申請重新鑒定,視為上訴人認可司法鑒定意見。
被上訴人梁X未到庭未答辯。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盧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梁X、趙X賠償原告醫療費78942.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殘疾賠償金48406元、誤工費11100元、護理費12396.60元、司法鑒定費2110元、交通費63元、合計155017.17元;2.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乘客責任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出租汽車運輸合同是承運人以出租汽車為運輸工具將乘客及其隨身物品運送到約定地點并收取運費的行為。被告趙X作為黑CXXXXX號出租汽車的所有人,從法律上講系承運人。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將乘客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而被告梁X在以該車運輸原告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并致原告受傷。此系承運人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屬違約行為,原告有權要求被告趙X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要求承運人趙X承擔違約責任。關于被告梁X、趙X是否應對原告所受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梁X、趙X之間雖存在該出租車輛的承包協議,但該協議僅約定二被告,對于原告并無約束力。本案原告已明確表示其以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向被告主張權利,即使梁X在運輸原告的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原告損害,無論二被告之間系承包關系、租賃關系還是雇傭關系,梁X均不是法律上認可的與原告締約的合同相對方即承運人。故原告向梁X主張權利,無合同法上的依據,原告不能既依據侵權責任法又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趙X和梁X共同承擔合同上的違約責任。原告要求梁X與趙X對原告的損失共同承擔責任,本院不予支持。趙X可在向原告承擔責任后,另行訴訟或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向梁X主張權利。關于原告所受傷害與被告梁X駕駛車輛發生的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鑒定過程是否合法,原告的治療過程是否合理。被告梁X對此雖有異議,但根據其在答辯中陳述,對于原告在醫院第一次拍的影像照片,醫院有經驗的醫生已看出存在問題,并進一步做核磁共振確定原告受傷與交通事故有關。原告申請鑒定時,已將其病歷、相關影像照片均交與鑒定機構作為鑒定依據。且原告為證明其治療合理、鑒定過程合法,又向法庭提交了病歷、鑒定意見書。被告如有異議,可申請重新鑒定以證明原告治療過程不合理、鑒定過程不合法,而被告放棄申請重新鑒定的權利,故應認定原告病歷中所體現的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原告治療合理,鑒定意見合法。被告趙X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并參照人身損害賠償的相應賠償標準賠償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原告的合理損失如下:醫療費78941.57元,有票據為證;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住院21天,每天100元計算);殘疾賠償金48406元(鑒定10級,按2015年黑龍江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每年24203元,20年乘以10%);誤工費11100元(每天100元,原告的工資收入,鑒定時間是110天);護理費12396.60元(護理90天,按照2015年黑龍江省居民服務業平均工資50275元平均每天137.74元);司法鑒定費2110元(以票據為準)。原告主張交通費63元,但無票據為證,故對于交通費請求,不予支持。上述合理損失計154954元,應由被告趙X賠償。關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對于該被告在其責任限額10000元內承擔賠償原告損失的責任,原告與各被告均無異議,不違反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且原告直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有相關法律依據。本院對于原告此項請求予以支持。因保險的目的在于減少責任人應承擔的風險,由此,被告趙X對于原告的賠償金額應為144954元。被告趙X如賠償了原告前述損失,其可按其實際承擔的賠償額,向被告梁X追償。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盧XX保險金10000元;二、趙X賠償盧XX醫療費78941.5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00元、殘疾賠償金48406元、誤工費11100元、護理費12396.60元、司法鑒定費2110元,計154954元,減去本判決第一項所述10000元,計144954元;趙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給付盧XX前述款項;三、駁回盧XX對梁X的訴訟請求和盧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400元由趙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二審采納原審法院認定的證據并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一、出租汽車運輸合同承運人是誰;二、鑒定意見的效力;三、上訴人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金額。因本案案由為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并非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的規定依法認定責任人,由承運人對旅客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的承運人問題。上訴人趙X依法取得黑CXXXXX號出租車機動車駕駛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承接出租車旅客運輸為經營項目,系黑CXXXXX號出租汽車的所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趙X是客運經營者,系客運運輸合同的承運人。上訴人趙X主張梁X承包了黑CXXXXX出租車系承運人。本院認為,梁X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客運經營者條件,其是以趙X的名義對外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梁X以趙X的名義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其行為后果應由趙X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使如上訴人趙X所稱趙X與梁X系承包關系,該承包關系屬于內部承包關系,對外承運的主體仍然是趙X,故本案承運人是趙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規定,承運人趙X負有將旅客盧XX在約定期間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的義務。被上訴人盧XX乘坐趙X所有的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趙X未能履行安全運輸到目的地義務,屬違約行為。趙X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盧XX的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趙X按照運輸合同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另行向梁X追償。
關于鑒定意見效力問題。上訴人上訴稱鑒定意見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鑒定依據不合法。本院認為,根據黑龍江省司法鑒定人協會黑司鑒協發(2017)3號黑龍江省統一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標準技術規范專題研討會會議紀要規定,從2017年1月1日起發生的其他人身損害,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傷殘評定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案涉糾紛發生于2016年11月,牡丹江市法醫技術鑒定中心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并無不當,本院對上訴人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上訴人上訴另稱是被上訴人盧XX單方委托鑒定,事先沒有通知上訴人,上訴人因不了解訴訟規則未申請重新鑒定,且一審法院未作出正確的訴訟指導問題。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在開庭審理中已詢問上訴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并告知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限及逾期后果。上訴人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經過咨詢如有異議再提出。上訴人在一審法院釋明的期限內直至一審判決時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放棄重新鑒定申請并認定被上訴人盧XX的傷情與案涉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趙X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199元,由上訴人趙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凡
審判員 柳冬梅
審判員 王 歡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盛澎
書記員蔡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