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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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婁中民二終字第1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西壯族自治區。
負責人云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貴芳,湖南宇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李建永,湖南星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謝正敏,湖南星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雙峰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雙民二初字第619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2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貴芳,被上訴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謝正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原告李XX因其所有的桂a-×××××思威牌dhw6457b(cr-v2.0)黑色小型汽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輛保險都已到期,遂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續保,在被告統一印制的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投保須知中顯示:“歡迎您到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請您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標注部分的條款內容,并聽取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說明,如對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的說明不明白或有異議的,請在填寫本投保單之前向保險公司業務人員進行詢問,如未詢問,視同已經對條款內容完全理解并無異議。在您已充分理解保險條款后,請您用黑色或者藍色筆如實填寫本投保單并簽字確認。”原告李XX在投保人簽章處簽名,在投保人尾部投保人聲明欄內,被告統一打印制作的第二項顯示:“本人確認已收到了《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本條款自本單證簽署時生效,具有獨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與否及效力狀態變化的影響。”原告李XX在投保人簽章處簽名。保險人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后,2013年8月7日簽發了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制的限在廣西壯族自治區銷售的保險單號為11426013900001795886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保險單號為11426013900001795885號的機動車輛保險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載明:保險期限從2013年8月7日0時起至2014年8月6日24時止,保險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855元,車船稅420元,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費2154.28元,保險限額206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費667.8元,保險限額1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費28.7元,保險限額1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費72.8元,保險限額4座×10000元/座,另附加不計免賠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附加險)的保險費用。機動車輛保險其中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編號:中保協條款(2006)1號)規定:第五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第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規定:第一章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第一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下稱交強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第二章車輛損失險第一條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第二條發生本條款第一條規定的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為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按照本合同規定負責賠償,最高賠償額以保險金額為限。責任免除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第四章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責任第一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責任免除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前述責任免除的條款,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向投保人原告李XX進行提示和說明義務的證據。
2013年9月1日晚上20時30分,原告李XX駕駛桂a-×××××思威牌dhw6457b(cr-v2.0)黑色小型汽車途經滬昆高速公路西往東1165km+700m(湖南省雙峰縣地段)時,因未注意觀察道路情況,未及時避讓道路中的障礙物(輪胎),致使車輛與輪胎相撞后,撞向右側護欄,造成李XX及乘車人何云秀(女,漢族,住湖南省溆浦縣,公民身份號碼××)受傷(輕微傷)車輛及公路設施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隨后,原告李XX報警,向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報案。2013年9月1日,湖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管理支隊潭邵大隊適用簡易程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李XX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此過錯行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李XX先后在婁底市骨傷醫院、正大邵陽顧上科醫院治療,經診斷:原告李XX的傷情是:l3椎體壓縮性骨折,左手軟組織挫傷,骨質疏松癥。用去醫療費用29447.9元;何云秀在婁底市骨傷醫院治療,經診斷:何云秀的傷情是右眼外裂傷,腰部軟組織挫傷。原告李XX為何云秀支付醫療費用1775.1元;因原告李XX行駛中撞壞高速公路中的波形梁鋼4米護欄2塊、波形梁鋼立柱1根、托架3個,原告李XX賠償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婁底管理處經濟損失2180元;用去吊車費1900元,拖車費3000元,原告李XX的桂a-×××××小車,經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與維修廠家婁底市寶翔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及原告李XX三方核定維修的工料費為90000元,事后原告李XX支付維修費92621.36元(含稅金2621.36元)。2013年10月10日,原告李XX因其桂a-×××××小車的檢驗有效期止于2013年8月31日,故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康城北環機動車檢測站為其桂a-×××××小車辦理了年度檢驗手續,桂a-×××××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8月。原告李XX要求被告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寧中心支公司按照約定賠償損失,被告以交通事故發生時,原告李XX投保的小車行駛證已經過期為由拒賠。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本案原告李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續保,經保險人即本案的被告同意,保險合同成立。被告向原告李XX簽發了保險單;《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作為本案的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即2013年8月7日0時起承擔保險責任;投保單中的李XX簽名的投保須知、投保人聲明都是被告統一印制的格式條款,保險合同的條款,該條款都是被告統一制作的格式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被告某保險公司印制的投保人須知、投保人聲明、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等內容,沒有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沒有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故前述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加之原告的桂a-×××××小車在事故發生時沒有進行年檢,與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沒有因果關系,事故發生后原告的車輛通過了檢驗,被告以此拒絕理賠,明顯不當。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在確定的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分別是: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中,路障損失2180元賠償限額2000元,剩余180元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賠付;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限額10000元,原告李XX的醫療費29447元只能在車上人員(司機)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0000元,車上人員(乘客)責任險限額10000元,乘客何云秀的醫療費1775.1元在限額之列,車輛損失險限額206000元,原告李XX的車輛損失92621.36元,吊車費1900元,拖車費3000元,合計97521.36元在限額范圍內,被告應當賠償;原告李XX支付給何云秀的事故賠償款2000元,因原告李XX雖提供了證據,但未要求被告賠付,故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賠償原告李XX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金2000元,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金18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97521.36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1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1775.1元,合計111476.46元。如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事故發生時車輛沒有進行年檢,一審推斷車輛未進行年檢與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明顯不當。二、免責條款以黑粗體表明,投保單中投保人簽字確認免責條款已告知,一審認定上訴人沒有履行提示告知和明確說明義務,有悖事實。故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
被上訴人李XX辯稱,一、免責條款約定不明;二、車輛性能良好,事故的發生與是否年檢沒有關系,不能拒賠。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保險車輛的行駛證超期年檢,保險公司是否免賠。本案中,雖在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行駛證年檢逾期,但交通事故發生后該車輛在公安機關按規定通過檢驗。同時,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故系行駛的高速路上出現輪胎引發,事故的發生并未比正常駕駛的危險性增加,一審認定行駛證的逾期年檢與事故的發生不存在民法上的因果關系并無不當。現上訴人未提交證據以推翻職能部門所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意見,對其提出事故發生與車輛未進行年檢與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的主張,因未有充分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免責條款以黑粗體標明是否可認定保險人履行對免責條款明確說明的問題。保險人的“明確說明”義務應由保險人對保險合同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就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本案中,被上訴人李XX僅在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中的投保須知、投保人聲明上簽字,而上訴人所提供的載有訴爭免責條款的《電話營銷專用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9版)》中,雖以黑體字標明免責條款,被上訴人李XX并未予以簽字確認,此事實僅能證明其盡到了提醒投保人注意的義務,不能認定其已履行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出解釋并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的明確說明義務。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肖志明
審 判 員 劉 威
代理審判員 周 怡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書記員 劉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