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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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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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1435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
代表人:李珺,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金X,河北中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
委托代理人:李XX、張X,石家莊市橋西為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井陘縣人民法院(2015)井民一初字第003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5年4月18日15時30分許,楊XX駕駛魯B×××××、魯U×××××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是楊XX購買的車輛,掛靠青島神州物流有限公司經營,魯B×××××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不計免賠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235000元和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魯U×××××掛車投保了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500000元,但未投保車輛損失險),沿京昆高速公路行駛至北京方向298KM+300M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撞擊中央護欄,造成本車損壞、路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了第13980252015001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此認定書,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原告現主張車損45835元(原告提交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魯B×××××車的損失情況為:更換配件41135元、維修項目5500元、殘值800元,估損金額為46635元,實際損失45835元)、公估費350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收取魯B×××××車公估費3500元的發票)、現場施救費24800元(原告提交了石家莊市欣強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收取魯B×××××車現場施救費19800元的發票,石家莊市石正汽車維修服務中心收取魯U×××××掛車施救費5000元的收款憑證)、拆驗費3000元(原告提交了石家莊市長安區石正汽車維修服務中心收取魯B×××××車拆驗費共3000元的發票5張)、路產損失7800元(原告提交了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的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總隊石太支隊收取楊XX路產賠償費7800元的專用收據、事故現場照片)、交通費2000元(原告稱其為處理該事故支付了此費用,但未提供其他證據)等損失86935元。被告對原告主張的損失、提供的證據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是其單方委托的,公估程序不合法,確定的損失數額過高、扣減的殘值數額低,不公平,不認可,要求重新鑒定;公估費明顯過高,不認可;河北省物價局、交通運輸廳、公安廳于2013年10月4日制定了關于規范道路車輛救援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該施救費標準具體明確,規定了8座到19座的客車為400元,原告主張的主車現場施救費明顯違反了收費標準,屬于違法收費,且未寫明拖運的具體里程和收費標準,對此不予賠償;掛車未投保車損險,對掛車的損失沒有賠償義務;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出具拆驗費發票的單位有無相應的資質,拆驗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為了公估,該費用應由公估公司收取,如果是為了拆驗修理,該費用已經包含在車損中,不應雙重賠償,該拆驗費不具有合法性、關聯性,不予賠償;路產損失數額過高;交通費沒有法律依據,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不予賠償。被告雖對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提出異議,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公估費。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證、行駛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證明、保險單、公估報告、公估費發票、施救費發票、拆驗費發票、車票等證實。
原審認為,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作出的第139802520150013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認定書的認定,楊XX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楊XX系魯B×××××、魯U×××××掛解放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實際車主,其有權主張該車的權利、承擔該車的義務。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是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受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鹿泉大隊的委托作出的,被告雖對該公估報告提出異議,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公估費,視為其默認該公估報告,按此報告確定原告的魯B×××××車的車損為45835元。原告主張的公估費3500元、拆驗費3000元、施救費24800元,是原告為施救其車輛、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有相應的證據證實,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路產損失7800元,是該事故給原告造成的實際損失,且有相應的證據證實,予以確認。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沒有證據,不予支持。被告如果認為石家莊市欣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收取的現場施救費超過了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其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價格主管部門予以糾正,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償施救費。原告的上述損失共計84935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先行賠付給原告楊XX路產損失2000元,并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的約定在限額內賠付給原告楊XX路產損失5800元,尚應按照肇事車輛投保的不計免賠車輛損失險的約定(魯U×××××掛車未投保車損險,魯U×××××掛車的施救費5000元應由原告楊XX自負)在限額內賠付給原告楊XX72135元,其共應賠付給原告楊XX79935元。遂判決:一、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給原告楊XX79935元;二、駁回原告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74元、減半收取987元,法院專遞費100元,共計1087元,由原告楊XX負擔287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800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大地財險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公估鑒定系楊XX單方委托,鑒定金額過高,上訴人不予認可。二、原審法院未核實肇事車輛行駛證和駕駛人員的行駛證是否合法有效,事實認定不清。三、施救費數額太高,收費標準不合法不合理,不應支持。四、拆驗費收取無依據,不應賠償。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或發還。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另,楊XX主張本案車輛行駛證、楊XX駕駛證合法,并提交的河北省交通廳告訴公路交通交警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石家莊大隊出具的《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楊XX個人信息佐證。上述證據記載,本案車輛所有人于2015年6月15日發生轉移,原所有人青島神舟物流有限公司,轉移后所有人為青島順通恒安物流有限公司。變更所有人前,本案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狀態、楊XX駕駛本狀態均為“正常”。
本院認為,關于應否以公估報告認定車損數額的問題。原審時,某保險公司雖對該公估報告提出異議,并提出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預交公估費,視為對該公估報告的認可,故原審法院按此報告認定魯B×××××車的車損為45835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稱不應以公估報告認定車損,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應否賠償施救費、拆驗費損失的問題。拆驗費、施救費是為施救保險車輛、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拆驗費、施救費已實際履行,有楊XX提交的01457878號、01457874號、01457875號、01457876號、01457877號拆驗費發票、NO.0029059施救費收款憑證佐證,依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拆驗費、施救費損失。某保險公司如果認為石家莊市欣強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收取的現場施救費超過了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其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舉報,要求價格主管部門予以糾正,而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償施救費。故某保險公司不應賠償拆驗費、施救費損失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本案行駛證、駕駛證是否合法的問題。楊XX提交的河北省交通廳高速公路交通交警警察總隊石家莊支隊石家莊大隊出具的《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楊XX個人信息證實,本案車輛所有人于2015年6月15日發生變更,變更前本案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狀態、楊XX駕駛本狀態均為“正常”。故某保險公司稱本案行駛證、駕駛證合法性存疑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受理費197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路
審判員劉瑞英
(代)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書記員張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