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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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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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煙商二終字第396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煙臺市高新區。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XX,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譚XX。
委托代理人:左XX,萊西恒峰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譚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2015)萊陽商初字第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被上訴人譚XX原審中訴稱,被上訴人將魯Y×××××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商業險。2014年3月15日,被上訴人的駕駛員駕駛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請求判令上訴人立即付清車損40590元、清障費2800元、鑒定費1200元,共計44590元;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
一審被告辯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原審中辯稱,被上訴人主張的車損與上訴人認定差距較大。訴訟費、鑒證費不應承擔;清障費過高。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月23日,被上訴人將其所有的魯Y×××××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等商業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月23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22日二十四時止。2014年3月15日,譚光磊駕駛投保車輛與陳孛駕駛的魯B×××××車輛相碰,致兩車有損。經青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萊西大隊認定,譚光磊負事故全責。經交警委托,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萊西業務部認證,投保車輛的修復價值為40590元。鑒證費1200元。車輛清障費為2800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將其所有車輛在上訴人處投保,事實清楚,現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理賠,理由正當,予以支持。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投保車輛損失40590元,扣除三者交強險負擔的100元,上訴人應支付車損40490元。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主張車損與其認定的差距較大,因被上訴人提交的價值認證書是由交警部門按照正常程序委托,且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萊西業務部是有資質的鑒證部門,故對上訴人該辯解意見,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鑒證費1200元,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上訴人辯稱訴訟費、鑒證費不應承擔,理由不當,不予支持。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清障費2800元,理由正當,予以支持。上訴人辯稱清障費過高,因未提交證據證實,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應支付被上訴人的保險理賠款包括車損40490元、鑒證費1200元、清障費2800元,共計4449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相關民事法律之規定,判決:一、上訴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保險理賠款44490元。二、駁回被上訴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據以裁判的物價鑒定報告程序違法,應不予采信。二、定損金額明顯高于維修實際價值,與實際花費金額相差較大。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審理的焦點問題是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萊西業務部作出的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值鑒定結論是否應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被上訴人原審時提交了維修費發票,能夠證明被上訴人支付了維修費用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青島市價格認證中心萊西業務部作出的價值鑒定結論系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員作出、鑒定程序合法。原審法院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對上述價值鑒定結論予以采信程序合法。上訴人雖對該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該鑒定結論存在需要重新鑒定的情形,故對該價值鑒定結論的證明力本院予以認定。原審法院判決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1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少華
審判員孫威
審判員張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書記員孫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