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浙江杭寧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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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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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商終字第43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4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
代表人:丘菊蕓,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乙、劉XX,浙江東方綠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杭寧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陳X甲,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許XX、張X,浙江廣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天安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浙江杭寧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杭寧高速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長興縣人民法院(2015)湖長商初字第2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9月11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天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杭寧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2015年1月10日,案外人李巧生駕駛其所有的閩F×××××號轎車自福建省上高速公路行駛至浙江省長興縣境內的G50滬渝高速公路上,當日14時47分許,該車起火,造成車損、施救費、拖車費等損失的事故。事故發生后,李巧生支付施救費300元,拖車費350元。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湖州支隊二大隊對本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一份,證明以下事實:1、李巧生駕駛閩F×××××號轎車途經G25長深高速公路江蘇方向2221公里+500米處附近時,有稻草卡于車輛底盤;2、李巧生駕駛閩F×××××號轎車行駛至G25長深高速公路江蘇方向2215公里+810米處附近時,車身右側有明顯濃霧及火苗;3、李巧生駕駛閩F×××××號轎車行駛至G50滬渝高速公路安徽方向164公里+600米處附近時,車輛起火燒毀。
另查明,閩F×××××號轎車在天安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保險金額分別為50萬元和71100元,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3月2日至2015年3月1日。李巧生提出索賠申請后,天安保險公司與李巧生達成《機動車輛保險推定全損協議書》,約定賠償李巧生車損54850元,拖車費、施救費650元,合計損失55500元。2015年2月3日,天安保險公司轉帳支付李巧生理賠款55500元,李巧生將向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了天安保險公司。
再查明,杭寧高速公司負責G25長深高速公路湖州南至長興縣夾浦鎮父子嶺村路段的經營和養護。2015年1月10日,杭寧高速公司的巡查車輛自9時起至19時50分期間在經營路段來回巡查,未發現障礙物。
天安保險公司一審請求判令:杭寧高速公司支付天安保險公司損失55500元。
杭寧高速公司一審辯稱:1、杭寧高速公司履行了養護G25高速公路的義務,事發當時,杭寧高速公司經營路段并無障礙物等影響道路行駛的情況;2、李巧生車損等損失的發生與杭寧高速公司無關,天安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車輛的稻草的卡入時間和卡入地點,也沒有證據證明車輛起火原因是稻草引起。綜上,杭寧高速公司對天安保險公司的車輛起火不具有過錯,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天安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代位李巧生向杭寧高速公司主張侵權責任,其須提供證據證明杭寧高速公司對閩F×××××號轎車存在侵權行為。首先,天安保險公司的證據僅能證明閩F×××××號轎車行駛在杭寧高速公司經營路段時,底盤已經夾有稻草,而不能證明底盤中的稻草是何時何地夾入,也不能證明車輛在杭寧高速公司經營路段上夾入稻草。其次,根據杭寧高速公司提供的巡查記錄,其已履行了日常養護、確保公路安全、暢通的義務,且未發現事故路段有稻草堆的存在。故天安保險公司主張杭寧高速公司對閩F×××××號轎車存在侵權行為的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該院不予認定。對天安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天安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88元,減半收取594元,由天安保險公司承擔。
天安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判決,向本院上訴稱:本案的證據鏈已能證明杭寧高速公司對閩F×××××號轎車存在侵權行為,杭寧高速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一、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湖州支隊二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關于﹤浙公高湖二證字(2015)第2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相關證據的情況說明》及向李巧生核實等有關證據,確定以下事實:1、李巧生陳述其駕駛閩F×××××號轎車被稻草卡于車輛底盤,這與監控視頻相互印證。2、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當天在G25長深高速江蘇方向2217公里+900米附近硬路肩內找到有散落的稻草,此地距閩F×××××車輛最終燒毀地7公里。3、李巧生駕駛閩F×××××小型轎車行駛至G25長深高速公路江蘇方向2215公里+810米附近時,車身右側有明顯煙霧及火苗。4、李巧生駕駛閩F×××××小型轎車行駛至G50滬渝高速公路安徽方向164公里+600米附近時,車輛起火燒毀,視頻資料中仍有未燒盡的稻草,以上足以證明李巧生駕駛閩F×××××轎車先在G25長深高速上被稻草卡于車輛底盤并起火,后行駛至G50滬渝高速公路上車輛起火燒毀。二、杭寧高速公司在G25長深高速公路上裝有攝像探頭,應提供閩F×××××小型轎車進入G25長深高速公路之前其車底部就已夾有稻草的監控攝像或杭寧高速公司當時巡視時其車輛行駛儀的巡視攝像記錄,而一審庭審中杭寧高速公司辯稱只是交警部門安裝了攝像探頭,其沒有安裝攝像探頭,與事實不符。一審中,杭寧高速公司出示了單方的手寫巡視記錄,辯稱G25長深高速公路上干凈,沒有異常,這與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當天在G25長深高速江蘇方向2217公里+900米附近硬路肩內提取有散落的稻草的事實不符。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導致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本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杭寧高速公司賠償天安保險公司經濟損失55500元,并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杭寧高速公司二審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采信證據恰當,判決正確。天安保險公司所要證明的事實應當由其承擔舉證責任。1、天安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事故車輛卡入的稻草系在杭寧高速公司經營的路段卡入,但是其沒有證據證明稻草何時何地卡入以及稻草是在G25高速公路卡入。2、本案事故車輛發生損毀的原因是起火,但起火原因是否是自燃或者是其他原因引起,天安保險公司在一審中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與杭寧高速公司有因果關系,無論是交警還是消防部門都沒有相應的證據。本案系一般侵權糾紛,天安保險公司以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訴至法院,應當適用一般舉證責任原則。
二審期間,天安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材料:1、《關于〈浙公高湖二證字(2015)第2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相關證據的情況說明》,用以證明G25高速公路中有稻草,稻草是在G25高速公路江蘇方向2217公里+900米處;駕駛員陳述卡入稻草的路段是在G25高速公路江蘇方向2221公里+500米附近??ㄈ氲静莸牡攸c距汽車被燒毀的地點有7公里,稻草是在杭寧高速公司經營的路段卡入的。2、FM93浙江省高速公路行車指南,用以證明從杭州南莊兜到G25高速公路江蘇方向2215公里交叉的地方有78公里,屬于杭寧高速公司經營管理的范圍。
對天安保險公司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杭寧高速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對其關聯性有異議,從該份情況說明中可以看出交警部門沒有明確事故車輛的稻草是何時何地卡入,事故車輛是從福建方向開往安徽方向,該份證據材料無法證明待證事實。對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與本案缺乏關聯性,無法證明待證事實。
對上述證據材料,本院認證認為:對證據1的真實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確認,但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湖州支隊二大隊在該情況說明中認為涉案事故車輛底盤中的稻草的卡入時間和卡入路段無法查明;據監控反映,事故車輛在G25長深高速江蘇方向2221公里+500米附近已卡有稻草。交警部門于事故當天在方向××附近××路肩內發現有散落的稻草,此地在G25長深高速江蘇方向2221公里+500米前方,即事故車輛再往前開3公里的路肩內有稻草;該證據材料無法證明稻草是在杭寧高速公司經營的路段卡入,故本院對證據1不予認定。證據2待證事實為杭寧高速公司的經營管理范圍,該事實已經一審判決認定,對此雙方并無爭議,無需補充舉證,故本院對證據2不作認定。
杭寧高速公司二審未提交新證據。
經審理,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中爭議焦點為:涉案事故車輛底盤中的稻草是否在杭寧高速公司經營的路段卡入,杭寧高速公司應否對天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因第三者的侵權行為引起保險事故導致保險標的損失的,被保險人可以基于侵權法律關系,請求第三者承擔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保險人天安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李巧生進行了理賠,李巧生將向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了天安保險公司,天安保險公司據此代位向杭寧高速公司主張賠償,但經本院審查,本案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杭寧高速公司對涉案事故車輛存在侵權,主要理由如下:1、本案事故車輛在G50滬渝高速公路安徽方向164公里+600米附近起火燒毀,在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僅確認事故車輛底盤卡有稻草的事實,并未認定事故車輛起火原因,除此之外,天安保險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起火原因系汽車底盤卡入稻草所致。2、在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僅能證明涉案事故車輛在杭寧高速公司經營路段即G25長深高速公路江蘇方向2221公里+500米附近已卡有稻草,而天安保險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事故車輛在何地駛入該路段以及稻草在何地卡入;天安保險公司二審提交的《關于〈浙公高湖二證字(2015)第2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相關證據的情況說明》亦認為車輛底盤中的稻草卡入時間和卡入路段無法查明。3、杭寧高速公司一審提交的道路巡查記錄能證明事故當天在其經營路段未發現稻草堆,其已履行了對高速公路的巡查養護、保障安全運營等職責。綜上,天安保險公司認為杭寧高速公司存在侵權行為缺乏事實依據,原判對其向杭寧高速公司主張賠償的訴請予以駁回,無不當。
天安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得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瑞芳
審判員江嘯嘯
代理審判員鄭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陳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