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唐民二終字第80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3
上訴人(原審被告):,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袁XX。
委托代理人:莫XX,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4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袁XX委托代理人莫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經審理查明,原告袁XX為冀B×××××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指定專修廠特約條款及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自2013年8月29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28日二十四時止,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1621710元。2014年3月14日,丁杰駕駛冀B×××××號小型越野車沿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裕華道交口北50米,在躲避其他車輛時與道路中央綠化隔離帶中一假山相撞,造成車輛受損、本人及乘車人黃昕然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三交警大隊認定,丁杰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于2014年5月16日委托唐山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B×××××號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2014年5月23日,唐山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為人民幣1329000元,原告花費公估費25000元、拆解費50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于2014年6月13日委托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B×××××號車輛的損失進行評估,2014年7月4日,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700118元。原告至今未對冀B×××××號車輛進行實際修復。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為其所有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等,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及合理費用予以賠付。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車輛損失1329000元、公估費25000元、拆解費50000元,理據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施救費340元,因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原告系單方委托評估機構,損失認定不客觀、不合法,明顯過高的抗辯,并提交了被告自行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但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公估報告的勘驗簡述中稱該公司在定損標的車時該車并未修理,故該公司僅對標的車表面損失進行鑒定,且該公估公司公估師在庭審中陳述對車輛損失部件的更換或維修,是按照河北省物價局頒發的行業標準確定,而原告委托的唐山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報告是參考指定專修機構的意見確定車輛損失部件的更換或維修,本院認為原告方委托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更為合理,因此,對被告的此項抗辯,本院不予采信。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袁XX賠償款人民幣1404000元。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1743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為,唐山子勝保險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不客觀、不合法,定損明顯過高,一審法院判決采納該報告作為判決依據錯誤,更換配件無依據,該車是否維修沒查明,請求依法判決。袁XX辯稱堅持一審意見,同意原審判決。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袁XX主張的損失應依法得到賠償。關于車輛定損問題,上訴人一審提交的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所出具公估報告的勘驗簡述中稱該公司在定損標的車時該車并未修理,故該公司僅對標的車表面損失進行鑒定,顯然該份報告不全面,經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情況,結合現有證據,一審法院判決采納唐山子勝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符合規定;關于車輛是否修理及更換配件問題,上訴人并不是車輛的維修單位,其義務是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履行賠償責任。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如上訴人認為定損單位虛假定損可依法追償,如本案存在騙保行為應向有權部門報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43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趙陽利
審判員郭建英
代理審判員楊曉娣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馬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