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殷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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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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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三終字第0151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西峽縣白羽南路979號。
負責人:馬X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賀XX,河南鼎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殷XX。
委托代理人:王X,西峽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殷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尹書振于2014年6月12日向河南省西峽縣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殷XX支付車損保險金38060元,施救費4000元,鑒定費2000元,共計44060元,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原審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了(2014)西民商初字第214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賀XX,被上訴人殷XX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殷XX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為豫RXXX68自卸貨車在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附加不計免賠險)一份,保險責任限額為23445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17日。該保險適用的保險條款為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提供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該條款“保險責任”部分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被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案絼t”部分第三十七條約定:“本保險合同(含附加險)中下列術語的含義:……;傾覆:指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翻倒(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地),處于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該兩處條款均未用黑體字或其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進行提示。
2014年3月25日,殷XX雇傭的司機殷書強駕駛豫RXXX68自卸貨車在陜西省商南縣富水鎮富水水泥磚廠院內卸砂時,由于操作不當未確保安全,致使車輛后車廂翻倒。在車廂翻倒過程中,車輛一側車輪曾離地。此事故經陜西省商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2014)第10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殷書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殷XX即向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報案,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委托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商南縣的分支機構到現場進行了勘查;殷XX將車輛施救至西峽縣修理廠后,通知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到場核定損失,被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告知不屬于保險責任,不予定損;殷XX為車輛施救支付施救費4000元,支付鑒定費2000元。2014年3月26日,殷XX委托西峽縣眾議達二手車鑒定評估服務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情況進行評估。2014年6月11日,西峽縣眾議達二手車鑒定評估服務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鑒定評估報告書,評估意見為:扣除殘值后車輛損失為48060元?,F車輛已修復,殷XX支出車輛修理費用50400元。
另查:在本案審理過程中,2014年7月15日,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因對殷XX單方委托作出的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向原審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申請對豫RXXX68自卸貨車在此次保險事故中的造成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2014年9月10日,雙方就豫RXXX68自卸貨車在此次保險事故中的造成車輛損失達成一致意見,在西峽縣眾議達二手車鑒定評估服務有限公司作出鑒定評估意見基礎上下浮10000元確定豫RXXX68自卸貨車的車輛損失為扣除殘值后損失為38060元,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撤回司法鑒定申請。
原審法院認為:殷XX與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財產損失保險合同關系。對于本案中保險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在于對保險條款約定的“傾覆”的理解。本案中的財產損失保險合同適用的是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該條款“附則”部分對“傾覆”的含義進行了說明,該條款在對“傾覆”含義進行說明時,又對車輛“翻倒”的含義進行注釋。根據對該說明的內容及其對“翻倒”的含義的注釋,按照通常理解解釋,被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傾覆”需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兩輪以上離地及車體觸地;二是處于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對第一個條件中的“兩輪以上離地”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是在保險事故發生過程中發生了“兩輪以上離地”的情形,另一種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車輛處于“兩輪以上離地”的狀態;對第一個條件中的“車體觸地”亦存在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車輛的駕駛室及車輛均觸地,另一種是指保險事故發生后車輛的部分車體觸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案中的財產損失保險合同適用的是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因此,應當根據上述理解對保險合同約定的“傾覆”作出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即“傾覆”是指被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導致發生車輛兩輪以上離地、部分或全部車體觸地的情形,車輛處于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根據本案中保險事故發生的情況,被保險車輛系在卸砂石的過程中車廂翻倒,翻倒過程中致使一側車輪離地,后又著地,后車廂觸地,不經施救不能正常行駛,符合上述對“傾覆”作出的解釋,因此,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應當對被保險車輛在此次事故中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故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應當對豫RXXX68自卸貨車所投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限額內賠償車輛損失38060元、施救費4000元,共計42060元?!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的保險事故發生后,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未及時會同殷XX核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殷XX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事故中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其支出的鑒定費屬于必要、合理的為確定車輛在事故中的損失程度支出的費用,因此,殷XX為評估車輛損失支付的鑒定費2000元應當由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承擔。人保財險西峽支公司辯稱其不應承擔訴訟費用的意見,無合同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殷XX支付保險金42060元。二、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殷XX支付鑒定費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02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故車輛系在卸砂石的過程中車廂翻到,符合對顛覆做出的解釋錯誤。事故認定書并未認定保險車輛車廂翻到過程中使一側車輪離地,后又著地的事實,殷XX也未出具其他證據證實以上事實,該車輛損失不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原審判決將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作出對保險公司不利的解釋無法律依據。原審判決采信的鑒定報告系單方鑒定,原審判決予以采信錯誤。
殷XX辯稱:1、本案屬于車損險的理賠范圍,某保險公司雖然未對車輛的損失定損,但一審中殷XX通過司法鑒定對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但雙方又通過協商的方式對損失價值達成了合議,保險公司現在又上訴不應承擔責任自相矛盾。2、車輛受損后失去正常的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狀態,符合車輛顛覆的定義。3、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該條款中對顛覆和翻到的定義存在兩種理解,原審判決作出對投保人有利的解釋符合法律規定。
結合雙方當事人的上訴及答辯意見,并經征詢各方當事人同意,合議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是否屬車輛損失險的賠付范圍。
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殷XX簽訂的車輛損失險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涉案車輛的損失承擔賠付責任。商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能夠證實,涉案車輛是由于操作不當未確保安全,致使車輛側翻發生的交通事故。車輛側翻一般的理解應為一方車輪離地。雖然從現場照片看事故發生后涉案車輛的車廂側翻,主車并未側翻,但車廂與主車在側翻前是一整體,結合事故發生后的現場照片能夠認定涉案車輛的車廂帶動主車側翻后,由于連接車廂與主車的大梁斷裂,主車在側翻后又恢復了原位,故事故發生后從現場照片上看主車并未側翻。原審判決依據交通事故認定書及現場照片認定發生側翻時主車一方車輪離開了地面并無不當。因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的兩輪以上離開了地面,符合車輛損失險中“兩輪以上離地”、“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狀態”的約定,某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的車輛損失應當在車輛損失險的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故某保險公司關于本次交通事故不屬于車輛損失險賠付范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中某保險公司與殷XX均同意涉案車輛的損失按38060元計算,屬于雙方對各自權利的處分,原審判決予以認定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采信鑒定結論不當與事實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67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龔躍偉
審判員馬蕊
審判員沈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