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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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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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錦民一終字第0003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錦州市凌河區。
法定代表人劉書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蘇宇光,遼寧秋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凌海市金譽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曉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笑,凌海市金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民二初字第013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蘇宇光,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王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金譽運輸公司系遼GXXX08、遼GXXX2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2013年11月6日,原告在被告天安財險錦州支公司下設凌海營銷服務部為該車投保了主、掛車交強險及主車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等,其中主車損失險限額為27063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萬元,均不計免賠率。主車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限均自2013年11月25日零時起至2014年11月24日24時止。主車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11月17日零時起至2014年11月16日24時止。另查明,2014年5月18日17時50分許,司機曾繁強駕駛遼GXXX08、遼GXXX2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沈長線由長白方向駛往臨江方向,當行駛至沈長線213公里700米處時,由于自身駕駛操作不當,致車輛發生側翻部分損壞,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臨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曾繁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年5月19日,臨江市公路管理段對原告作出了公路賠(補)償通知書,主要內容為:“該起事故共計損壞土肩路15平方米,波形護欄(嚴重彎曲)9塊、波形護欄(輕度彎曲)4塊、波形護欄立柱26根、波形護欄防阻塊26塊、污染水泥、瀝青路面108平方米、處理案件勘查5小時。認為當事人凌海市金譽運輸有限責任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吉財非稅(2009)866號文件之規定,做出如下處理決定:當事人賠(補)償人民幣叁萬壹仟零伍拾元整”,并且原告于同日賠償了路產損失31050元。再查明,事故發生后,原告由于車輛受損,經凌海市金鋒法律服務所委托大連華宸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鑒定,原告車輛損失評估金額為159055元,殘值金額為人民幣800元,并且支付評估費8000元,以及為處理事故支付施救費25000元。庭審中,被告對大連華宸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意見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經本院委托,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技術處隨機抽取遼寧鑫達資產評估事務所對遼GXXX08、遼GXXX2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重新進行評估。評估后該事故車輛的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54261元,殘值金額為人民幣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商業保險合同是遵循公平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的,應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合同義務。本案中被保險車輛遼GXXX08、遼GXXX2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保險期內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應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被保險人即原告金譽運輸公司的各項保險金。關于被告辯稱賠償標準應根據保險條款按投保時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的反駁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提出對涉案車輛損失重新鑒定申請,其在本院委托評估期間并未提出異議,且未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現依法定程序已作出鑒定意見,損失金額為154261元,被告理應對該損失承擔保險義務,且該數額未超過保險限額,被告應全額賠償。故對被告的反駁意見,本院不予采納。殘值800元歸被告所有。施救費、鑒定費亦屬于事故中必要的、合理的支出,應由被告承擔。被告雖辯稱原告的施救費用數額過高,但未提出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故對被告該主張不予支持。關于被告應當支付原告的鑒定費具體數額,因大連華宸二手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的車輛損失評估金額為159055元(扣減殘值),被告申請重新鑒定后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154261元(扣減殘值),兩次鑒定的損失金額相差人民幣4794元(159055元-154261元),其所占比例為3%,故被告應承擔的鑒定費數額為7760元(8000元×97%)。原告賠償的路產損失31050元,被告應當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綜上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各項保險金合計人民幣218071元(154261元+31050元+7760元+25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凌海市金譽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保險金人民幣218071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64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554元,原告凌海市金譽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負擔93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投保車輛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已經使用數年,依據國家關于營運機動車強制報廢的規定計算,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實際市場價值不超過135315元,應在此數額內確定賠償數額,超出部分被上訴人自行承擔。
被上訴人凌海市金譽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訴人主張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車輛實際市場價值不超過135315元,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因在一審開庭時沒有提供該方面證據,且一審法院已依法按程序對車輛的損失進行了評估,二審審理期間雖然提供了鑒定意見書,但是,該鑒定也只是上訴人單方申請作出,且被上訴人不同意質證,故該鑒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47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田笑非
審判員邸新立
審判員劉志輝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書記員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