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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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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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三終字第45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負責人王冠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志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
委托代理人萬喜林,河北匡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區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梁志強,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萬喜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5年1月30日,李X為冀F×××××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75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及不計免賠等。保險期間自2015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3日。2015年3月22日,田二鵬駕駛該車在唐縣高速引線與何成成駕駛的晉A×××××寶馬牌轎車相撞,致兩車損壞。交警部門作出事故認定,田二鵬負事故全部責任。晉A×××××轎車經河北省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為158695元、公估費11300元。李X主張自己為此事故支付自己車輛維修費7600元,賠償三者車輛拆檢費2400元、車輛損失158695元。李X為確定三者車損失,支付公估費11300元,共計179995元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李X提供駕駛證、行駛證、保險單、事故認定書、公估報告、修車清單、車輛損失照片、發票、收款條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無異議。對公估報告及公估費有異議,稱兩項費用過高,屬李X單方委托,也沒有和保險人共同協商車輛的維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核定的有權拒絕賠償,申請對車損重新鑒定,提供車輛損失照片四張,及保險條款一份、河北省物價局收費通知一份予以證實,李X對此不認可,稱照片不能證明車輛的損失,保險條款屬于免責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未履行解釋說明義務,該條款也違反保險法的規定,對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鑒定有異議。公估費是公估機構收取的,保監會有專門規定,且李X已實際支付了該費用。以上事實,有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事故認定書、公估費票據、公估報告、收款條、維修票據、當事人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李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李X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根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李X支付自己車輛維修費7600元,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承擔。李X為確定第三者車輛晉A×××××車輛損失,委托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三者車輛晉A×××××車輛損失為158695元,三者車輛支付的拆檢費2400元,系為確定三者車輛損失程度支付的實際費用。李X根據第三者的實際損失程度已經賠償第三者,有何成成的收款條予以證實,故原審法院對李X已經賠付三者車輛損失161095元(車損158695元+拆檢費2400元)的事實予以認定。某保險公司以單方委托為由不予認可三者車輛損失158695元,并提出重新鑒定申請,但其只提供了損失照片,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鑒定機構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相應鑒定資格、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證據,不符合申請重新鑒定法定情形。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屬格式條款,沒有證據證明其向李X詳細解釋說明并書面告知,故原審法院對其重新鑒定申請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對李X提供的公估報告的效力予以認定。李X支付的公估費11300元,是為確定第三者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根據保險法規定應當由保險人承擔。某保險公司認為公估費過高,證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李X共計179995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原告李X經濟損失179995元(將案件款打入原告李X指定賬戶名稱李X,開戶行為中國農業銀行,賬號為62×××70的銀行賬號內)。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到本院。”
上訴人訴稱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被上訴人主體不適格,無權向上訴人索賠。本案中的事故三者車所有權人是山西佳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而不是收條簽字者何成成。其簽字的收條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二、事故三者車鑒定報告不真實,鑒定結果嚴重錯誤。鑒于對車輛損失的損壞項目和價格具有重大爭議,上訴人原審中提出車輛損失鑒定申請,但原審法院沒有支持,由于這是一個重要的事實問題,再次請求二審法院重新鑒定;三、公估費過高,維修費包含拆檢費不應重復主張;四、不承擔訴訟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處,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李X辯稱,一、被上訴人主體適格,有權向上訴人主張權利。何成成所書寫的收款條,已經表明其身份是山西佳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其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于損失賠償調解結果部分,何成成也是進行簽字確認的;二、上訴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三者車輛的維修費超過實際價值。事故車輛的鑒定程序合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合法的鑒定資質;三、公估費和拆檢費均是為了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當承擔。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本院所查明的事實與原審無異。二審期間,雙方均沒有向法庭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關于何成成所簽字的收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首先,何成成是事故車輛的駕駛員,在處理交通事故的過程中,由雙方駕駛員簽訂相關協議或履行相關手續符合實踐規律;其次,在何成成所書寫的收款條中,已顯示其身份是山西佳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員工;再次,在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4040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在損失賠償調解結果部分,也是由何成成進行了簽字確認,交警部門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能部門,也是認可何成成具有處理交通事故的代理權限的。故在被上訴人向何何成支付賠償款后,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有權向上訴人主張賠償金。關于事故三者車輛的車損,被上訴人提交了由河北盛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證明車損為15869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保險公估機構等依法設立的獨立評估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上訴人雖對該《公估報告》有異議,認為鑒定金額過高,向原審法院申請進行重新鑒定,但并未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對被上訴人提交的《公估報告》本院予以采信。關于公估費,是被上訴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應由保險人承擔。關于訴訟費的負擔,根據國務院頒布實行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原審判決并無不當。另外,上訴人還主張拆檢費是重復主張,因該主張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惠欣
代理審判員曲剛
代理審判員馬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盛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