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王X乙、王X甲、撫順市長途客運有限公司、乙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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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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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撫中民終字第01350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3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撫順市順城區。
負責人:隋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X乙,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乙,女,漢族,住沈陽市和平區。
委托代理人:胡X丙,遼寧凱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甲,男,漢族,住撫順市東洲區。
委托代理人:魏X,遼寧撫順維權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撫順市長途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撫順市新撫區。
法定代表人:李X,該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撫順市新撫區。
負責人:胡X甲,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乙、王X甲、撫順市長途客運有限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東洲區人民法院(2015)撫東民一初字第001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23日對該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X乙、被上訴人王X乙的委托代理人胡X丙、被上訴人王X甲的委托代理人魏X、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鄧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撫順市長途客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2014年12月25日,王X乙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稱:2014年8月9日上午11時許,我乘坐被告王X甲駕駛的遼DXXX03號從南雜木駛至老虎臺西的小客車。我從章黨鎮二伙洛村上車后,該車的車門始終沒有關閉,該車行駛至章黨橋頭時,由于車輛緊急制動,將我甩出車外。后120將我送至撫順市第三醫院進行搶救治療,經診斷系腦挫裂傷、雙側混合性耳聾、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頂骨骨折、嗅覺喪失等病癥,經過診治我現已經出院。遼DXXX03號小客車掛靠在撫順市長途客運有限公司,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投保了座位險,在天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強制險和商業險?,F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對方賠償我醫療費13059.53元,誤工費22500元,護理費6150元,伙食補助費2050元,營養費8000元,交通費543元,復印費30元,殘疾賠償金51156元,精神撫慰金7673.4元,鑒定費900元,以上費用合計112061.93元;并請人民法院判令對方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被告辯稱
王X甲一審辯稱:遼DXXX03號小客車實際是我個人所有,車輛掛靠在撫順市長途客運公司,每個月向其繳納2300元管理費。2014年8月9日由我本人駕駛該車,當日因售票員有事,車上沒有售票員。王X乙是在章黨鎮二伙洛村上的車,要到章黨大橋附近的水庫街下車。平時,王X乙也經常乘坐我的車。她上車后坐在我后邊的座位上,車上乘客不多,加王X乙只有9人。我的車門是手動開的,加之車輛老舊,有時候車門自己也能顛開。當車輛駛入水庫街車站時車速較慢,應該在10公里/小時,在車輛還沒有完全停穩時,王X乙就下到了車外并跌倒,發現王X乙跌倒后我就停車了。王X乙跌倒后過一會兒醒來,我撥打了120,又報了交警和保險公司。交警部門同志到現場后講不屬于交通事故就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甲保險公司一個姓劉的同志說沒有第三者不通過交通隊也不用到現場勘查了,說他們到醫院看病情。王X乙住院期間我為其支付了醫療費9546元,她女兒給我打了收條。
甲保險公司一審辯稱:遼DXXX03號小客車在我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位5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因本次事故交警部門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且王X乙是在車輛外受傷,不屬于座位險賠償范圍;王X甲駕車行駛過程中沒有關閉車門存在重大過錯,根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王X乙醫療費真實性沒有異議,實際住院41天;王X乙與護理人員提供的工作單位證明,沈陽興奉消防工程處的營業執照沒有年檢證明,無法證明該單位真實存在;王X乙與護理人員工資表不屬于公司財務臺賬,從表格內容看,大部分人員的工作時間是31天,不符合勞動法;王X乙沒有提供勞動合同,王X乙與護理人員的月收入均為4800元,高于個人所得稅標準,應提供完稅證明;對王X乙誤工費和護理人員護理費真實性有異議,請法院不予采納。交通費過高,通常支持護理人員每周往返一次和原告出院時打車的費用。王X乙提供的租房協議只能證明其女兒劉月在沈陽市和平區三亞街18—1號222居住,不能證明王X乙在此居住。暫住證明沒有異議。精神撫慰金根據保險合同屬于免賠項目。
乙保險公司一審辯稱:本起事故發生時屬于車內事故,交警部門沒有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所以不是正常的交通事故。王X乙是被甩出車外,且未與車輛發生二次碰撞,不是第三者,不能適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所以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應該由車輛座位險保險公司賠償。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8月9日上午11時許,王X乙從章黨鎮二伙洛村乘坐上被告王X甲駕駛的遼DXXX03號中型客車,由北向南行駛,遼DXXX03號客車營運線路是南雜木至老虎臺,途徑東洲、章黨、202線,車輛核定載客19人。當日王X乙準備到章黨鎮章黨大橋附近水庫街車站下車,上車后車上有乘客10名左右,車上沒有乘務員。王X乙上車后坐在駕駛員后面座位上,當車輛駛入章黨鎮水庫街車站、車輛還未完全停穩時,乘客上下車門處于開放狀態。王X乙由車門摔到車外,頭部著地,致使顱腦挫裂傷。王X乙受傷后王X甲將車輛停穩并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王X乙被送入撫順市第三人民醫院,診斷為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雙側頂骨骨折等,2014年9月19日出院,住院治療41天,出院后醫院診斷休息1個月。住院期間還到沈陽醫科大學、撫順市礦務局醫院分別進行門診診治。前后共花去醫療費13067.53元,王X甲為王X乙墊付醫療費9536元。王X乙住院期間Ⅰ級護理1天,Ⅱ級護理40天,由其丈夫劉廷滿、女兒劉月護理。劉月自2012年12月5日即在沈陽市和平區租房居住。王X乙傷前主要隨女兒劉月居住于沈陽市。事故發生后,王X甲撥打交警部門報警電話,辦案民警趕赴現場了解情況后,并未受理該案,未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案件審理中,經王X乙申請,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撫順公正司法鑒定所于2015年1月23日出具(2015)殘鑒字第5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王X乙顱腦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
又查明,遼DXXX03號中型客車車輛行駛證所有人登記為撫順市長途客運有限公司,車輛實際所有人為王X甲,王X甲每月向撫順市長途客運有限公司繳納2300元管理費,雙方屬掛靠關系。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座位險500000元。在天安財險撫順支公司投保了強制險122000元和商業三者險500000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一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撫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洲大隊撫公交證字(2014)第000140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急診病志、住院病案、醫療費收據、用藥清單、護理人員身份證明,鑒定結論、鑒定費收據、租房協議書、派出所證明、車輛保險單、企業單車目標管理責任狀、收條、交通費票據、復印費收據等證據,并經庭審質證、認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享有身體健康權。王X乙自乘坐遼DXXX03號中型客車始即與車輛營運人形成了道路旅客運輸服務合同關系,營運人應依合同嚴格履行義務,將王X乙安全送達目的地。為確保乘客人身安全,車輛應完全停穩時再開放車門。當日王X甲駕駛車輛沒有配備乘務員,且車輛運行中車門處于開放狀態,嚴重違反了安全駕駛操作規程。王X甲作為車輛的駕駛人與實際所有人存在重大過錯,故應該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王X乙作為遼DXXX03號車上乘客,從車上摔到地下本是一瞬間發生,受傷地點雖在車外,可受傷過程不存在間斷性。故甲保險公司主張王X乙脫離本車、在車外受傷不適用座位險的辯解不予采納。天安財險撫順支公司辯稱王X乙系車人上人員,摔下車后未再與車輛發生二次碰撞,故不符合第三者情形,該公司不承擔賠付責任的主張予以支持。甲保險公司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依據座位險合同屬于免責條款,對此予以認可。王X乙超出保險合同賠償范圍損失由車輛實際所有人和掛靠人連帶賠償。
王X乙因傷治療共計產生醫療費13067.53元,提供了急診病志、住院病案、醫療費收據、用藥明細清單等,故對王X乙主張醫療費予以支持;王X乙住院41天,伙食補助費按照遼寧省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應為2050元(50元/天×41天);王X乙住院期間Ⅰ級護理1天支持2人護理費,Ⅱ級護理40天支持1人護理費,護理人員為王X乙丈夫劉廷滿和女兒劉月,并提供了二人在沈陽市興奉消防工程處工作證明,證明中二人工資均在4500元以上,已經超過國家規定個人所得稅標準3500元,且未提供備案勞動合同、完稅證明,故不予采信,護理費按照2014年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數據分行業中居民服務業標準計算后應為4026.82元(34995元/365天×41天+34995元/365天×1天);關于營養費8000元,因沒有明確醫囑不予支持;關于誤工費,王X乙訴稱從事保潔工作,提供了沈陽市興奉消防工程處誤工證明每月4500元,且未提供備案勞動合同、完稅證明,故對該份證明本院不予采納,王X乙戶口為農業戶口,故采用2014年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數據中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3195元/年計算,結合王X乙住院和診斷休息的誤工時間計算后為2567元(13195元/365天×(41+30)天]。關于殘疾賠償金一項,王X乙傷前的經常居住地在沈陽,可無法證明其收入來源地在城市,故采用2014年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數據中城鎮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中間值計算,王X乙未滿60周歲,(十)級傷殘,故計算后為36101元[(10523+25578)元/2×20×10%]。精神撫慰金相應為5415元[(10523+25578)元/2×3×10%]。交通費543元,提供了乘車票據,考慮住院天數,酌定支持交通費500元。鑒定費900元,復印費30元,屬于真實發生,且提供了票據,予以支持。鑒定費、復印費不在保險合同賠償范圍應該由車輛實際所有人和掛靠人連帶賠償。王X甲為王X乙墊付醫療費9536元應予返還。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等相關規定,判決:一、王X乙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為64657.35元(其中醫療費13067.53元、伙食補助費2050元、護理費4026.82元、誤工費2567元、殘疾賠償金36101元、精神撫慰金5415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900元、復印費30元);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撫順分公司在遼DXXX03號客車座位險500000元項下賠付王X乙58312.35元(其中醫療費13067.53元、伙食補助費2050元、護理費4026.82元、誤工費2567元、殘疾賠償金36101元、交通費500元);三、王X甲與撫順市長途客運有限責任公司連帶賠償原告王X乙6345元(其中精神撫慰金5415元、鑒定費900元、復印費30元);四、王X乙返還被告王X甲為其墊付醫療費9536元;五、駁回王X乙其他訴訟請求。上列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40元(王X乙預付906元),由王X甲負擔,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直接給付王X乙。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甲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改判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在厘清駕駛人與乘客間的責任比例基礎上承擔相應份額的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由相關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為: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沒有確定本次事故中當事人的責任。沒有責任劃分無法啟動理賠程序。從雙方陳述來看,駕駛員與乘客是否都有責任待查。如果受害人本身具有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2、根據《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的約定,王X乙摔傷地點在車外,王X甲未關車門具有重大過錯,故我公司不應承擔理賠責任。
王X乙二審辯稱:本案系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應當適用無過錯原則進行歸責。王X乙作為乘客,因為駕駛員的駕駛行為從車內摔到車外而受到傷害,其經濟損失理應由保險人進行理賠。另外,一審判決相關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有失妥當,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應當適用城鎮標準進行計算。請求二審法院依法裁判,維護本人的合法權益。
王X甲二審辯稱:一審判決法理清楚,證據確鑿,二審法院應當予以維持。
乙保險公司二審辯稱:一審法院判決合理,請求維持原判。
撫順市長途客運有限公司二審未答辯。
各方當事人在二審審理期間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撫順市長途客運有限公司為遼DXXX03號客運車輛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依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備案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旅客在乘坐被保險人提供的客運車輛的途中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王X乙自乘坐遼DXXX03號客運車輛始即與車輛營運人之間形成了道路旅客運輸服務合同關系。該客運車輛在營運過程中,因駕駛員操作失當,致使乘客王X乙遭受人身傷害,作為承運方,實際承運人王X甲及其掛靠企業撫順市長途客運有限公司應負賠償責任。因此,甲保險公司作為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中的保險人,除非證明自己能夠免責,否則即應按照合同條款承擔理賠責任。
王X乙系從車內摔出車外,雖傷害后果形成于車外,但傷害過程發端于車內。駕駛員操作失當與王X乙遭受傷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傷害后果并非王X乙自身故意或者第三方侵權造成。王X甲駕駛客運車輛操作不當致使王X乙受到傷害,雖有過錯,但尚未達到重大過失程度,也沒有證據證明王X甲的行為系出于故意。甲保險公司以王X乙在車外受傷、王X甲未關車門具有重大過錯為由主張免除理賠責任依據不足。另外,依據保險合同條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劃分事故責任比例并非保險人啟動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理賠程序的先決和必要條件,甲保險公司依此理由認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除外。王X乙的委托代理人在二審答辯中雖對一審判決的賠償標準問題提出異議,但王X乙本人未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視為對一審判決的認可,其委托代理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的異議部分本院不予審查。
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58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立君
審判員尹立威
審判員路軍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孫潔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