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杜XX、乙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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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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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金終字第15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2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吳國華,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海洋,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杜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胡洪強,商丘市第二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乙保險公司。
負責人郭業勝,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海洋,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杜XX、乙保險公司(大地財產保險商丘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杜XX于2015年3月2日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甲保險公司、大地財產保險商丘支公司支付保險金32600元。河南省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6日作出(2015)商梁民金初字第00048號民事判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及原審被告大地財產保險商丘支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海洋、被上訴人杜XX的委托代理人胡洪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12月21日20時15分,李國華駕駛杜XX所有的豫NXXX57號“北京現代”牌轎車行至柘城縣與鄭行偉駕駛的豫NXXX66號“帕薩特”牌轎車相撞,造成輛車損毀的交通事故。經柘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第2014122101號道路交通事故書,認定李國華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鄭行偉無責任。事故發生后,杜XX在商丘市睢陽區東昊汽車維修部對兩事故車輛進行維修,杜XX支付豫66766號“帕薩特”牌轎車修車費19580元,支付豫NXXX57號“北京現代”牌轎車修車費10420元,支付拖車費1400元,合計31400元。該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杜XX所有的的豫NXXX57號“北京現代”牌轎車,在大地保險商丘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在大地保險鄭州公司投有商業險,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兩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杜XX支付保險金,杜XX要求兩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大地保險商丘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杜XX支付的豫NXXX57號“北京現代”牌轎車修車費1042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對瑞玲支付豫NXXX66號“帕薩特”牌轎車修車費17580元,拖車費1400元涉案機動車交通事故有公安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該事故認定為對事故的發生的經過作出了認定,確認了豫NXXX57號車與豫NXXX66號車相碰撞的事實。而大地保險鄭州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抗辯理由成立。故大地保險鄭州公司辯稱,對杜XX訴請的項目與金額,與交通事故沒有關聯,理由不能成立,該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在家庭自用汽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杜XX支付豫NXXX57號“北京現代”牌轎車修車費1042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對瑞玲支付豫NXXX66號“帕薩特”牌轎車修車費17580元,拖車費1400元,合計294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二、大地財產保險商丘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杜XX支付豫NXXX66號“帕薩特”牌轎車修車費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甲保險公司和大地財產保險商丘支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620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原審判決違背法律規定。原審中上訴人提交的鑒定報告能夠證明被上訴人車損與事故沒有關聯,而被上訴人僅提出異議,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根據民訴法規定,該鑒定報告應予采信。原審直接排除鑒定報告的證明力,違背法律規定。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杜XX辯稱:一、上訴人所稱的鑒定報告,是一份不合法的證據,該鑒定書是單方委托,不符合鑒定程序,更不能對抗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事故認定書是職能部門出具,且充分證實了杜XX所有的豫NXXX57號轎車與豫NXXX66號轎車發生碰撞的事實。二、事故車輛現代牌轎車系新車,剛買不久,排除了碰瓷的可能性。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述稱:同意上訴人的意見。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車損與本案的交通事故有無關聯性,原審對上訴人提交的鑒定意見不予采信是否正確。各方當事人對上述爭議焦點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各方當事人二審中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涉案的交通事故經公安機關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因交通事故造成兩車輛的部分損壞,該事故認定書屬于公文書范疇,其證明效力應予確認。杜XX要求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原審被告大地財產保險商丘支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符合法律規定及雙方合同約定。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所提交的鑒定意見系其單方委托,其證明效力低于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原審法院根據優勢證據的原則,判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62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許秀敏
審判員許玉霞
代理審判員張月梅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