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X、張X甲、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4)漯民一終字第330號 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X乙,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XX,河南長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張X甲,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強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甲,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X乙,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強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張X甲、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漯河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一案,陳XX于2014年1月13日向郾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X甲、漯河公共交通公司賠償其各項費用共計20000元(后變更為91974.37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郾城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郾民初字第00191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X,被上訴人陳XX及其委托代理人宋XX,被上訴人張X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漯河公共交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乙、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晚6時左右,陳XX乘坐張X甲駕駛的豫LXXX07號18路公交車,從源匯區文化路站上車,到漯河市郾城區沙北醫院站下車時,公交車車門將陳XX右手擠傷,并致右側橈骨遠端骨折。2013年11月6日至2014年1月3日,陳XX在漯河市中醫院住院治療58天,損失醫療費10501.65元。2014年5月12日,陳XX的傷情經漯河民聲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損失鑒定費830元。庭審中,陳XX提供一份“平價煙酒商行”于2014年7月20日出具的證明及2014年5月18日“漯河市天地順商貿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明陳XX月工資3000元,護理人員張樂月工資3800元。豫LXXX07號車輛所有人為漯河公共交通公司。2013年9月5日,漯河公共交通公司為上述車輛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保險單約定的每人責任限額200000元,24人共計4800000元。保險期限從2013年9月6日起至2014年9月5日止。
原審法院另查明,2013年9月17日,漯河公共交通公司將豫LXXX07號車輛租賃給張志偉,后張志偉又轉租給張X甲經營。交通事故發生后,張X甲墊付13151.65元。上述事實,有病歷、費用清單、陳XX及護理人員收入證明、鑒定意見書、車輛租賃合同、保險單等證據在卷佐證。經質證,某保險公司對陳XX及護理人員收入證明不認可,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标怷X乘坐張X甲承租的豫LXXX07號公交車后,雙方之間由此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張X甲在運輸途中有義務保障陳XX的人身安全,但張X甲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陳XX人身受到傷害,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張X甲應負違約責任,即應對陳XX進行賠償。因雙方未約定違約金,故張X甲應當賠償陳XX因違約而受到的實際損失。陳XX的損失如下:(一)醫療費10501.65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2320元(58天×40元)。(三)誤工費11352元(22398.03元÷365天×185天,從2013年11月6日至定殘前一日,即2014年5月11日,計185天)。(四)護理費4615元(29041元÷365天×58天)。(五)鑒定費830元。(六)交通費酌定600元。(七)殘疾賠償金44796元(22398.03元×20年×10%)。以上合計75014.65元。因張X甲已墊付費用13151.65元,所以陳XX的損失為61863元(75014.65元-13151.65元)。該損失由張X甲承擔鑒定費830元,余款6103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鑒于張X甲已墊付費用13151.65元,且張X甲要求本案一并處理,故某保險公司應給付張X甲已墊付費用13151.65元。關于陳XX請求的后續治療費,因陳XX已定殘,原審法院對其請求的殘疾賠償金已支持,故對其請求的后續治療費不予支持。陳XX請求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提供證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合同糾紛,不是侵權糾紛,故對陳XX請求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當給付陳XX交通事故賠償金61033元,給付張X甲已墊付費用13151.65元。張X甲給付陳XX鑒定費損失830元。陳XX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對鑒定意見書有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因該鑒定系原審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所委托,且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供反證推翻鑒定意見書,故對其要求重新鑒定不予準許。張X甲、漯河公共交通公司、某保險公司的辯解理由,合理部分,原審法院已予采納。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給付陳XX交通事故賠償金61033元;給付張X甲已墊付費用13151.65元。二、張X甲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陳XX鑒定費損失830元。三、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2100元,由張X甲負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從陳XX病例及檢查報告可以看出,陳XX于事故發生前即存在類風濕性關節炎,并且在住院期間治療骨折同時對類風濕性關節炎也進行了治療,故計算醫療費時應剔除與事故無關聯性的醫療費用,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陳XX的護理費不應按照服務業標準計算,應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3、陳XX被認定為十級傷殘是事故與原患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共同作用的結果,殘疾賠償金不應由某保險公司全部承擔,某保險公司只應承擔一半。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陳XX二審答辯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X甲、漯河公共交通公司二審答辯稱: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案二審歸納爭議焦點為:原判認定的陳XX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數額是否正確。
本院認為:陳XX乘坐張X甲駕駛的豫LXXX07號18路公交車下車時,公交車車門將陳XX右手擠傷,并致右側橈骨遠端骨折,由于豫LXXX07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陳XX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判認定的陳XX的醫療費是否正確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标怷X主張醫療費,提供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票據并有診斷證明書,住院病歷等予以印證,某保險公司主張陳XX在住院期間治療骨折同時對類風濕性關節炎也進行了治療,但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原審法院關于陳XX的醫療費的認定并無不當。關于原判認定的陳XX的護理費是否正確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護理費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漯河市天地順商貿有限公司出具證明陳XX的護理人員張樂系其司機,原判按照服務業標準計算護理費較為適宜,某保險公司主張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依據不足。關于原判認定的陳XX的殘疾賠償金數額是否正確問題。陳XX的傷情經原審法院委托漯河民聲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陳XX因本次車禍致“右橈骨遠端骨折”,被評定為十級傷殘。某保險公司主張陳XX構成十級傷殘是事故與原患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共同作用的結果,但未提供相反證推翻該鑒定意見,原審法院采納該鑒定意見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關于其只應承擔一半殘疾賠償金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綜上,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5元,由中國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曹志剛
審判員吳增光
審判員李剛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楚軍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