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志丹運輸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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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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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終字第0027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胡萬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延平、王華,陜西嘉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志丹縣汽車運輸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崇樸,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宗寶,男,漢族,無業。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志丹縣汽車運輸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志丹縣人民法院(2013)志民初字008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延平、王華,被上訴人志丹縣汽車運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宗寶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2年4月21日,原告志丹縣運輸公司與被告保險公司為陜JXXX67車簽訂機動車保險單1份,該保單承保險種:單獨投保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險,每人責任限額為30萬元。保險期限自2012年4月21日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2012年6月18日,原告的陜JXXX67客車由西向東行駛,當行至安塞縣高橋鄉郭褪鎮村路段時與李永剛駕駛由東向西行駛的陜EXXX46半掛牽引車相撞,致使陜JXXX67客車上的乘客魯麗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安塞縣交通警察大隊第05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宗寶應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永剛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魯麗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安塞縣交通警察大隊主持調解,原告已向乘客魯麗賠償各種損失18175.59元,原告車輛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事發后張宗寶將理賠資料送往被告公司要求理賠,被告對乘車人魯麗的損失均以各種理由拒賠,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故向本院提出前列訴訟請求。另查明:本院依法認定此次事故發生造成原告車上乘客魯麗發生醫療費11175.59元、誤工費1680元、護理費168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元等共計14955.59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運輸公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單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應屬有效。在保險期間,原告的車輛上的乘客因事故受傷,被告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符合法律規定的各項損失共計14955.59元承擔保險責任。被告答辯該賠償款應由對方事故車輛投保的交強險先行予以賠償的答辯理由不予采納。關于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因無證據證實,依法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志丹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賠付原告志丹縣汽車運輸公司14955.59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負擔70元,原告負擔30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依據延安市安塞縣交警大隊出具的安公交第056號事故認定書,被上訴人的陜JXXX67號車駕駛員張宗寶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陜BXXX46號車駕駛員李永剛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陜JXXX67的乘車人魯麗無責任。因此,魯麗住院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損失應由陜BXXX46號車駕駛員李永剛在其投保的交強險內限額承擔,一審判決其在保險限額內全額承擔被上訴人志丹縣汽車運輸公司的損失,認定事實不清。請求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志丹縣汽車運輸公司答辯稱,其在上訴人處購買了保險,上訴人應該承擔責任,給其賠償,且損失在上訴人的賠償范圍內,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
上述事實,有安塞縣交警大隊的安公交第056號交通事故認定書、延安大學附屬醫院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病案材料、用藥清單、醫療費票據、事故賠償調解書、收條、保險單、報案記錄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在卷佐證。這些證據已經一、二審開庭質證、認證,具有證明效力。
本院認為,合同應當履行。被上訴人向上訴人購買了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保險合同關系,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誠信履行。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的損失并無異議,其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責任的限額內向被上訴人支付賠償款。被上訴人選擇保險合同糾紛提起訴訟,上訴人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抗辯被上訴人的損失應由陜BXXX46號車駕駛員李永剛在其投保的交強險內限額承擔沒有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其可在向被上訴人賠償后,依據法律規定,向相關方主張權利。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17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長程曉元
審判員周俊杰
審判員牛菲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趙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