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興順達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撫中民終字第0081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7
上訴人(原審原告):撫順興順達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撫順市望花區。
法定代表人:趙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X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宋XX,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撫順市順城區。
負責人:張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撫順興順達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順達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順城區人民法院(2015)順民二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興順達公司委托代理人孫XX、宋曉峰,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興順達公司所持有的車牌號碼遼DXXX47號解放CAXXX0966集裝箱半掛牽引汽車(以下簡稱遼DXXX47牽引車)及遼DXXXA掛罐式掛車(以下簡稱遼DXXXA掛車)分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遼DXXX47牽引車投保的險種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特種車保險條款),保險金額(責任限額)27063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責任限額)300000元;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責任限額)100000元∕座;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責任限額)100000元∕座(承保2座),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26日0時至2015年3月25日24時止。遼DXXXA掛車投保的險種有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保險金額(責任限額)5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3月22日0時至2015年3月21日24時止,興順達公司已向某保險公司繳納了保費。2014年11月7日零晨1時42分,興順達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輛遼DXXX47牽引車與遼DXXXA掛車連接使用時,在通化市二道江遼DXXXA掛車發生火災,興順達公司在發生火災后向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隊二道江區消防大隊報警,消防大隊接到報警后將火撲滅,并出具證明認定此次火災事故原因為車輛自燃。事故發生后,興順達公司為遼DXXXA掛車花費修車費123016.80元(其中包括修車費、買配件費、工時費),興順達公司向某保險公司主張理賠,某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興順達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興順達公司支付車輛損失1200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興順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雙方關于牽引車和掛車分別達成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在牽引車與掛車同屬于同一被保險人及在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掛車與牽引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的約定下,對于掛車所發生的火災是否應當按照牽引車所投保的車輛損失險進行理賠。首先,車輛管理部門分別為牽引車、掛車辦理了不同的車輛行駛證,頒發了不同的車輛號牌,顯然是將其視為相互獨立的兩個個體,并且在實踐中被保險人實際分別為二者購買了保險,其保險險種系被保險人自愿選擇。又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保監廳發(2010)11號文件,明確對于主車和掛車在連接使用時,發生交通事故的,各保險公司均應嚴格按兩個責任限額累加進行賠付,即主掛車交強險實行“雙投雙賠”,進一步證明牽引車與掛車雖然所有權人系同一人,但具有可分性、獨立性,連接使用發生保險事故后,應互為第三者。本案中遼DXXXA掛車自燃未經確定是牽引車所致,因此原告不能適用第三者責任險予以賠償。本案中興順達公司亦未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遼DXXXA掛車的車輛損失險,現主張以承保的牽引車所投保的機動車損失險要求實現其訴求,于法無據,本院無法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撫順興順達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興順達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興順達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興順達公司全部訴訟請求;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理由:一、遼DXXX47牽引車與遼DXXXA掛車連接使用時應按照一個整體對待,某保險公司應在遼DXXX47牽引車所投保的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內,對遼DXXXA掛車的車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理由如下:(一)保險合同特別約定,遼DXXX47牽引車僅能與遼DXXXA掛車連接使用,一審遺漏這一特別約定。遼DXXX47車種類為油罐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雙方特別約定:本牽引車所牽引的掛車車牌號為遼DXXXA掛,本牽引車只牽引該罐式掛車;遼DXXXA掛車,車輛種類為罐式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雙方特別約定:該車牽引頭車車牌號為遼DXXX47。由此可見,遼DXXX47車與遼DXXXA掛車為唯一組合,只能彼此連接使用。(二)從動力及使用效能上看,主車與掛車連接使用時應視為一體。掛車是由牽引車動力驅動行使,只有與牽引車連接方可使用。(三)從保險合同約定看,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四)在司法實踐中,主車與掛車連接使用時被視為一體,掛車的車輛損失險適用于主車,同理,主車與掛車連接使用時,主車的車輛損失險也適用于掛車,二、發生保險合同糾紛應作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在此事故中,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對被保險人更有利,因此掛車應使用主車保險。綜上,一審沒有根據雙方特別約定及保險法的規定,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導致被保險人的合理損失得不到賠償。
某保險公司辯稱,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2012年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掛車不再投保交強險,僅指交強險投保范圍,并不包含商業險。交強險是指主掛車連接使用時造成第三人損害時,主車交強險應予賠付,并不是指財產損失和本車的損失。2、興順達公司分別為牽引車和掛車辦理了行車執照,分別投保了不同的商業保險,表明主車和掛車是相互獨立的,掛車沒有投保特種車輛車損險和自然險,興順達公司主張以主車車損險賠付掛車損失沒有依據。3、興順達公司為掛車投保時,掛車投保價值為9萬元,要求賠償損失12萬元超出法律規定,也不應支持。
本院依據原審卷宗證明材料查明:遼DXXX47牽引車投保商業險保險單特別約定中有本牽引頭所牽引的掛車車牌號為遼DXXXA掛(標明車架號),本牽引頭車只牽引該罐式掛車。遼DXXXA掛車商業保險單載明,新車購置價97700元;特別約定中有該車牽引車頭車牌號為遼DXXX47(標明車架號和發動機號)。
興順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合同第十二條內容為: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各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責任限額為限。
《特種車保險條款》中第二條內容為:本保險合同中的特種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行使的,用于牽引、清障、清掃、起重、裝卸、升降、攪拌、挖掘、推土、壓路等各種輪式或履帶式專用機動車,或車內裝有固定專用儀器設備,從事專業工作的監測,消防清潔、醫療、電視轉播、雷達、X光檢查等機動車,或油罐車、汽罐車、液罐車、冷藏車、集裝箱拖頭以及約定的其他機動車。第五條機動車損失險(一)內容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或操作人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損失的,保險人依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其中(2)火災、爆炸、自燃;......。第十八條內容為: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并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后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依被保險人提供的財產損害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
本院認為:興順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關于牽引車和掛車分別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均屬有效合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特種車保險條款》是保險合同條款組成部分,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興順達公司交納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約定在保險期間對合同約定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造成投保人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關于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首先,依據《特種車保險條款》中第二條規定遼DXXX47牽引車與遼DXXXA掛車均屬特種車輛,遼DXXXA掛車發生自燃應屬車輛損失險理賠范圍,但興順達公司沒有為遼DXXXA掛車投保車損險,興順達公司請求理賠沒有事實依據。其次,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主車車損險是否應理賠掛車自然造成的損失。本院認為,興順達公司為遼DXXX47牽引車與遼DXXXA掛車分別投保了不同的商業保險險種,顯然認同主掛車是可分的,是相互獨立的客體,興順達公司投保不同的險種對保險合同就有著不同的期待利益,合同沒有約定主車投保車損險視為掛車也投保車損險,用主車車損險理賠掛車自然造成的損失違反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綜上,上訴人上訴理由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撫順興順達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迪
審判員尹立威
代理審判員秦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孫潔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