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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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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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廣法民終字第7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安市。
負責人胡敏,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文自運,男,生于1964年12月13日,漢族,居民,住廣安市廣安區,系某保險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女,生于1985年12月23日,漢族,居民,住四川省華鎣市。
委托代理人畢太綠,廣安市天賜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廣安市廣安區人民法院(2014)廣安民初字第37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自運、被上訴人楊X的委托代理人畢太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8月13日18時30分,楊智翔駕駛楊X所有的川X8****小轎車,從鄰水向廣安方向行駛,行至G42滬蓉高速1691公里附近,與散落在公路上的異物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智翔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川X8****車輛損失確定后,在重慶惠通陸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了修理,楊X支付了修理費共計56074元。川X8****小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及車輛損失不計免賠等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限額為759800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楊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拒絕賠償。2014年9月2日,楊X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56074元,誤工費400元,交通費100元,共計56574元。某保險公司辯稱:楊X投保是實,對發生的交通事故也無異議,但楊X車輛損失系他人造成,根據合同約定,應當由第三人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人時,他公司應當免賠30%,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楊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車輛損失險,雙方建立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保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已認定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楊X車輛損失系第三人造成,無法找到第三人時,公司應當免賠30%的辯稱意見,未提供證據證實,故對其辯稱意見不予采納。楊X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受損,楊X對車輛進行了修復,并已經支付了修理費56074元,現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并無不當,依法應予支持。楊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誤工費400元、交通費100元,不屬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綜上,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楊X支付保險賠償款56074元;
二、駁回原告楊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14元,減半收取607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一審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并向本院提出上訴稱:1、事故車輛的駕駛員楊智翔填寫的《機動車輛保險出險通知書》上載明的出險經過為被前面一輛貨車散落下來的石子砸中,并非交警部門認定的與散落在路面的異物相撞,故一審認定事實錯誤;2、根據《家庭自用車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第八條第二款“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的約定,他公司只應賠償39251.8元。綜上,請求二審改判由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39251.8元。
被上訴人楊X答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楊X與某保險公司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交通警察部門系交通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的法定機構,其對造成案涉交通事故的原因及責任所作出的認定,人民法院應當采信。雖然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機動車輛保險出險通知書》上載明事故發生的原因是被前面一輛貨車上散落下來的石子砸中,但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事故發生經過系事故車輛的駕駛員楊智翔親筆填寫,且即使系楊智翔親筆填寫,其證明力也不及作為國家機關的交通警察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公文書證。綜上,一審采信交通警察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件事實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輝
審判員胡成
代理審判員蔣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