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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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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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營民三終字第0062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營口市站前區。
負責人張作玉,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慧南,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蓋州市。
法定代表人孫震,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慧南、被上訴人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是:2014年7月8日,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將車架號:LGXXXCH2EYXXX520車輛在被告投保,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00000元。保險期間:2014年7月9日00:00:00起至2015年7月8日23時59分59止。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遼寧大石橋隆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另查,2014年12月21日22時許,田世才駕駛遼HXXX5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遼HXXX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沿215省道由南向北行駛至邱堤村路段時,車輛翻入道路東側邊溝內。此事故造成遼HXXX5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帶遼HXXX9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損壞。事故發生后,原告發生施救費15000元,發生修理費92000元及5840元。2015年5月27日,被告出具機動車輛保險零部件更換項目核價單,載明:車牌號碼遼HXXX10,車架號:LGXXXCH2EYXXX520,其中LNG駕駛室總成核價65000元。訴訟期間,原告陳述已收到被告給付事故掛車維修理賠款10864元(包括掛車拖車費1364元)。遼寧大石橋隆豐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書面同意將車牌號碼遼HXXX10,車架號:LGXXXCH2EYXXX520的車輛修復理賠款及交通事故施救費轉入原告賬戶。
原審法院認為,結合當事人舉證的保險單、收據、代抄單、核價單等證據,能夠認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實際為遼HXXX10號機動車。原告車輛在與被告存在保險合同期間發生事故,導致原告發生的施救費、車輛維修費應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向受益人履行約定義務,鑒于受益人將該保險利益讓與原告,該讓與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可由被告向原告履行理賠義務。對被告已付的部分保險款項,在履行給付義務時一并折抵。對被告主張的事故車輛殘值部分我公司收回的意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拖車費人民幣15000元(已付掛車施救費1364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修車費人民幣97840元。三、上列給付義務,限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內履行完畢。逾期給付,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判決期間的債務利息。四、涉案事故車輛維修后的殘值由被告收回(收回方式及價格由雙方另行協商)案件受理費2560元,減半收取128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是:一審認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數額依據不足,從照片上看,被上訴人的損失只存在駕駛室殼體,而不具有更換駕駛室總成的損失程度。一審判決認定的施救費不合理,應該與貨物損失進行比例分攤。
被上訴人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答辯稱:答辯人車輛維修單位系上訴人指定的合作單位,車輛如何修理,是否需要更換駕駛室總成,是由維修單位根據車輛損害的實際情況確定。施救費本身就是保險公司在車輛保險范圍內必須支付的費用。
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判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皆應依約履行合同義務。被上訴人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上訴人應按約予以賠償。現上訴人對保險事故的發生及責任的認定均沒有異議,其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修車費用中駕駛室總成的費用過高,與其定損價格不符,因該費用是被上訴人的實際支出且有發票為證,對此本院予以確認。另外,上訴人認為施救費用過高,應當扣除施救貨物的費用,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觀點,且該費用亦是上訴人的實際支出,故該上訴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瑩
代理審判員朱丹
代理審判員楊名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張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