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哈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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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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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三終字第17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哈XX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哈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岫巖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5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純、被上訴人哈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哈XX于2012年11月5日購買東風LZXXX2BQBE多用途乘用車一輛,VIN碼/車架號為LGXXX2D10CZXXX681、發動機號為CL9612的。2012年12月10日11時40分許,案外人付剛駕駛哈XX所有的該輛東風多用途乘用車沿張莊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到岫巖縣岫巖鎮蘭旗加油站附近路段,因冰雪路面侵左超速行駛與盧慶華駕駛遼CXXX92號轎車在掉頭已過路中心線發生側面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的損壞的交通事故。岫巖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付剛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盧慶華負此次事故的次要事故。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于2012年12月10日出險,并于2013年7月1日向哈XX出具機動車保險損失情況確認書,核定哈XX肇事車輛損失數額為35922.10元。2014年11月12日該院(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岫巖支公司賠償該案哈XX上述損失12236.63元,扣除后哈XX此次事故中實際損失數額23685.47元。另查,哈XX于2012年11月5日與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保險合同,保險險種包括車輛損失保險(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保險金額為71500元,保險期間為2012年11月6日0時至2013年11月5日24時。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哈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亦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作為合同雙方的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哈XX所有的遼CXXX78號東風多用途乘用車輛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受損,且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理應依約賠償哈XX合理損失,故哈XX主張被告賠償車輛損失23685.47元,符合法律法規,該院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哈XX主張已超過訴訟時效一節,因某保險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哈XX出具了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訴訟時效已被中斷,故某保險公司辯稱該院不予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陽光保險集團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八款的規定,哈XX車輛損失情形屬于家庭自用汽車車損險保險條款免賠事項一節,雖然被告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單中存在重要提示一欄,但該提示不能證明哈XX作為提供格式條款方已盡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定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庭審中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明,根據《》第四十條該格式條款款無效,故某保險公司辯稱該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條、《》第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哈XX車輛損失23685.47元。某保險公司如未按該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2元,減半收取196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屬于在維修養護車間,系由修理人員開車發生的事故,故屬于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故我方不應承擔理賠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或將本案發回重審。
被上訴人哈XX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依法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本案車損事故是否屬于《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八款規定的免責情形。
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依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第六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無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其中第三款及第八款的規定“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養護場所修理、養護期間”的內容,本案發生在維修養護期間,不屬于理賠一節。因本案車輛發生事故時,由岫巖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案外人付剛駕駛哈XX所有的該輛東風多用途乘用車沿張莊公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到岫巖縣岫巖鎮蘭旗加油站附近路段,因冰雪路面侵左超速行駛與盧慶華駕駛遼CXXX92號轎車在掉頭已過路中心線發生側面相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的損壞的交通事故。可見車輛受損并非發生在養護場所。某保險公司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系在競賽、測試、在營業性維修、養護期間,故本院對于某保險公司該項訴訟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慶文
代理審判員王瑤
代理審判員顧書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書記員詹智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