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與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侯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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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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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營民三終字第00774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營口市站前區。
法定代表人張作玉,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慶泉,遼寧昌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慧南,女,漢族,公司員工,住營口市站前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蓋州市。
法定代表人孫震,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XX,男,漢族,個體車主,住大石橋市。
委托代理人楊洪亮,男,漢族。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1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慶泉、王慧南,被上訴人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孫震,被上訴人侯XX委托代理人楊洪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侯XX系遼HXXX17/遼HXXX6掛大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于原告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0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遼HXXX17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交納保險費448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10月21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20日23:59:59止。2014年10月20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遼HXXX17/遼HXXX6掛大貨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輛保險,交納保險費30950.26元。遼HXXX17承保的險種及責任限額分別為:車輛損失險,36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100000元/座X1座、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10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元、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360000元,以上險種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10月21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20日23:59:59止。遼HXXX6掛承保的險種及責任限額分別為:車輛損失險,9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元、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90000元,以上險種均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4年10月22日0時起至2015年10月21日23:59:59止。
2014年11月22日9時許,侯XX駕駛遼HXXX17/遼HXXX6掛大貨車由西向東行至國道112線709公里處時,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車輛部分損壞,路旁樹木損壞。該事故經豐寧滿族自治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侯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賠償樹木損失3000元;花施救費21000元。
原告車輛在事故中受損,第一次修復的費用被告已經賠償完畢。修復后架子順梁再次損壞,無法營運。訴訟中原告申請對遼HXXX17/遼HXXX6掛大貨車大梁斷裂原因進行司法鑒定,大連理工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大工(2015)HJ鑒字第JD00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該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中(鑒定意見書第11頁)載明:“該車為長途運輸車輛,車輛裝載貨物,大梁會產生疲勞應力,疲勞應力為長期使用過程中產生,該車車輛注冊日期為2014年10月27日,事故發生為2014年11月22日,車輛使用時間未到1個月,不應出現疲勞應力大于疲勞極限現象。由于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大梁變形,大梁變形各應力狀態發生改變,使其疲勞極限也發生相應變化。綜上所述,大梁斷裂原因應為車輛裝載貨物發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側翻至路外,交變重復載荷不斷變化,大梁達到了屈服極限;又事故導致大梁變形,即使還原大梁原有尺寸狀態,其疲勞極限也已發生了變化。兩者的變化均可導致大梁發生斷裂現象?!苯Y論為:“遼HXXX17/遼HXXX6掛貨車的大梁斷裂原因為由交通事故引起?!痹娼患{鑒定費7000元。
訴訟中原告申請對遼HXXX6掛的損失價格進行評估,營口財物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營價評字(2015)第7035號價格評估報告書,結論為:遼HXXX6掛車輛損失金額為41090元。原告交納評估費3000元。
另查,遼HXXX17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10月。侯XX的駕駛證號為210821197401215333,準駕車型為A2,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0月11日。侯XX的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證號為2108010020009010450,有效期自2009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約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被告即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原告車輛發生單方事故,車輛受損,修復后大梁斷裂,鑒定機構鑒定意見書結論為該車大梁斷裂原因是交通事故引起,且經評估機構確定,該大梁斷裂的損失數額為41090元。被告對原告提供的施救費發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只是對數額有異議,因車輛發生事故無法正常行駛需要施救是客觀事實,原告已實際支出該項費用,故該費用被告應予賠償。上述兩項費用合計62090元,未超出車輛損失險的責任限額,故被告應予賠償。大連理工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說明中關于大梁斷裂的原因論述得非常清楚,被告關于該意見書的質證意見系斷章取義,故不予采信。被告對樹木損失數額沒有異議,故予以采信。庭審中,原告放棄要求被告賠償停運損失的訴訟請求是原告對其權利的合法處分,故予以照準。綜上,為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侯XX車輛損失、施救費、樹木損失共計人民幣65090元,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50元,減半收取725元,鑒定費、評估費10000元,合計10725元,由被告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多承擔車損險49,290.00元,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主要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鑒定結論錯誤,導致我公司多承擔49,290.00元;二、本案交通事故車輛,經我公司定損損失金額為15800元,該車已實際修復完畢并投入使用,后在裝卸過程中大梁斷裂,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三、一審法院適用鑒定意見“交通事故導致”,確定保險責任是不客觀的。
被上訴人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答辯認為:一審判決正確合理,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主要理由保險車輛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沒有賠償,大梁斷裂有法院指定單位評估,不是兩起事故引起的,而是同一起事故引起的。
被上訴人侯XX答辯,同意被上訴人蓋州市凱迪物流有限公司的答辯意見。
經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之間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予確認。在保險合同期限內,因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由此產生的車輛維修費用,上訴人應在保險合同約定范圍內予以賠償。關于本案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雙方就賠償標準發生爭議,在訴訟過程中,經法定程序委托大連理工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該車損失情況進行了司法鑒定,并依法做出了鑒定結論,確定保險車輛大梁斷裂原因為由“交通事故引起”,交通事故引起的車輛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關于上訴人對該鑒定結論提出異議,認為適用鑒定結論錯誤,裝卸過程中大梁斷裂,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上訴人未能提交充分證據佐證,故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25.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于永威
審判員周啟義
代理審判員段建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員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