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XX訴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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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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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遼陽民二終字第10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5
上訴人(原審原告):尚XX,女。
委托代理人:王X,遼陽市白塔區襄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孟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高XX,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尚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2015)遼陽白民一重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尚XX的委托代理人王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月31日14時40分許,李連軍駕駛遼KXXX60號小轎車行駛至京哈高速公路北行776公里+600米處時,由于操作不當,車輛失去控制,與護欄相撞,造成車輛損壞,路產損失,無人員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鐵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認定:李連軍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尚XX支付道路清障服務費1,500.00元、施救費1,120.00元、高速公路路產損失3,410.00元。尚XX車輛維修后現已出售。2013年11月27日,尚XX為遼KXXX60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商業險。商業險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17,9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尚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商業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予履行。本案車輛發生事故時在保險期間內,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尚XX主張的高速公路路產損失、道路清障服務費、施救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尚XX主張的車輛修理費77,131.00元,未提供修車明細,無法證明車輛維修情況,故尚XX的車輛損失應以某保險公司自認58,722.00元確認,車輛評估費3,000.00元無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綜上,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遼KXXX60號轎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尚XX道路清障服務費、施救費、高速公路路產損失2,000.00元;在該車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內賠償原告尚XX道路清障服務費、施救費、高速公路路產損失4,030.00元;在該車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內賠償原告尚XX車輛損失58,722.00元,合計64,752.0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如未按本判決規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54.00元,由原告尚XX負擔485.5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68.48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尚XX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稱:我方主張的車輛修理費77,131.00元依據的是遼陽市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鑒定結論,與我方是否提供修車明細沒有因果關系,且評估報告里已經附有車輛物件損壞價格明細清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某保險公司原審期間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應視為舉證不能,放棄了該項權利,我方原審主張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我方原審訴訟請求,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尚XX未經我方同意,單方進行評估委托,評估結果不能作為理賠依據。尚XX后未通知我方,單方進行修車,致無法進行二次評估,應由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我方堅持對涉案車輛推定全損,賠付金額應為58,722.00元。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本案原審之后,發回重審之前,尚XX將遼KXXX60號轎車送往白塔區金子汽車修理維修中心修理,尚XX支付車輛修理費79,931.00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有尚XX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高速公路路產賠償明細表、修車明細表、發票,以及當事人二審當庭陳述等在卷為憑,足資認定。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辯稱涉案車輛應推定全損,按折舊價108,722.00元扣除殘值50,000元計算,其賠償金額應為58,722.00元,但尚XX對此不予認可。某保險公司未能提出證據證明涉案車輛符合推定全損情形,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辯解意見不予采信。現涉案車輛已經修理,尚XX支付修理費79,931.00元,此款系涉案車輛實際損失,且未超過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但尚XX訴請的車輛損失額為77,131.00元,故本院根據尚XX的訴請對77,131.00元的車輛損失賠償額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對車輛損失賠償額的判決不妥,本院予以糾正。因尚XX的車輛損失已按尚XX實際支付的車輛修理費確定,故其主張的車輛評估費3,0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雙方對高速公路路產損失、道路清障服務費和施救費的保險賠償數額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遼陽市白塔區人民法院(2015)遼陽白民一重字第00001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在遼KXXX60號轎車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尚XX道路清障服務費、施救費、高速公路路產損失2,000.00元;在該車投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內賠償尚XX道路清障服務費、施救費、高速公路路產損失4,030.00元;在該車投保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內賠償尚XX車輛損失77,131.00元,合計83,161.0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駁回尚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954.00元,由尚XX負擔68.0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885.9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954.00元,由尚XX負擔68.0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885.9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軍
代理審判員孫麗杰
代理審判員張連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張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