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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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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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中民二終字第0018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
負責人馮萬春,系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商洛市汽車運輸公司職工。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商洛市商州區人民法院(2015)商州民初字第006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原告王XX的陜HXXX06號小型轎車掛靠在商洛市商州區汽車運輸公司出租公司進行出租客運,該車在被告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商洛洛南營銷部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中商業險中的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66500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12月31日零時起至2013年12月30日二十四時止。2013年6月19日5時35分,原告駕駛員劉亞利駕駛陜HXXX06號出租汽車,操作不慎撞到電線桿,發生單方事故,致其車輛受損。駕駛員劉亞利向被告電話報案后,被告對事故現場進行了勘查,對事故車輛的損失情況進行了定損,原告對其車輛進行了維修,支出修理費28100元,原告將維修票據等相關理賠資料提交被告后,被告作出機動車輛保險賠款計算書,并通過銀行轉賬賠償原告8117.50元。原告對被告理賠的金額有異議,遂提起訴訟。一審庭審中,原告說明4其車輛修理費共花去281oO元,減去5%的免賠額4215元,被告應賠償其保險金23885元,但被告只核賠8117.50元,被告應再賠償其15767.50元。被告陳述,原告申請理賠時將修理清單已提交被告公司。原審法院指定被告在庭審后十日內將原告申請理賠時所交車輛修理清單提交法院,但被告未提交。一審中,商洛市商州區汽車運輸公司出租公司出具證明,說明陜HXXX06號出租汽車在其公司系掛靠經營,車主系王XX,車輛事故保險賠款應賠付王XX。
原審認為,原告車輛陜HXXX06號出租汽車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及原告車輛發生單方事故的事實,雙方表述一致,予以認定。原告作為保險車輛的實際車主,對保險車輛有直接的利益關系,且其掛靠單位亦明確表示將車輛保險金賠付原告,故原告就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的保險事故有權向被告主張保險金。原告車輛修理花費281d0元,被告雖對原告車輛進行了定損,定損金額為8117.50元,但被告除其公司出具的定損單外,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剔除項目的依據,且原告的修理清單已向被告提交,而被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交原告的修理清單,故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被告應按原告修理費用281oo元減去15%的免賠額后,支付原告保險金23885元,現被告已支付原告8117.50元,還應支付15767.5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原告王XX保險金15767.5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8117.50元)。案件受理費19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安邦財險陜西分公司上訴稱,一、理賠過程中上訴人告知了被上訴人賠償金額,被上訴人選擇接受上訴人的賠償金額,上訴人才予以了支付,雙方實際對事故損失的賠償達成一致,被上訴人不能在收到上訴人的賠償款后再主張賠償。二、對于車輛損失,上訴人已提供了詳細明確的定損,而被上訴人僅提供的一張發票不能證明事故損失的合理金額,事故損失應采納上訴人的定損金額。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王XX答辯稱,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申請理賠后,上訴人核定的賠償金額被上訴人不同意,上訴人把核定的賠償金額打入被上訴人的賬戶,告知被上訴人剩余的賠償款再協調,后來上訴人不再賠償被上訴人才起訴,雙方未對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上訴人定損的金額太少不夠修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保險事故發生后,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在應的保險限額內足額支付保險金。被上訴人發生保險事故后向上訴人申請理賠,上訴人賠償了被上訴人保險金8117.50元。上訴人認為雙方對該賠償金額達成了一致意見,但并無證據證明。因此上訴人稱雙方實際對事故損失的賠償達成一致,被上訴人不能在收到上訴人的賠償款后再主張賠償的觀點不能成立。被上訴人有權就應付而未付的保險金向上訴人進行主張。對事故損失,被上訴人提供了車輛修理費票據予以證明,上訴人提供了定損單,認為應按定損單載明的金額予以賠償,但上訴人無法證明定損金額的合理性。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
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4元,由上訴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陜西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禮武
代理審判員王倩
代理審判員文改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寧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