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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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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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179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25
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
委托代理人:韓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訴訟代表人:程國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曹XX、李XX。
上訴人劉XX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5)石鐵民一初字第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7月7日,劉XX在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贊皇縣槐泉路支行存入人民幣10000元,同時某保險公司與劉XX簽訂安邦共贏2號投資型家庭財產保險一份,劉XX將存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贊皇縣槐泉路支行的10000元人民幣作為保險合同的保障金,投保人、被保險人均為劉XX,保險金額為2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3年7月8日零時起至2016年7月7日二十四時止。保險單明確約定,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內為猶豫期,若投保人在此期間退保,保險人將無息退還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障金。投保人在猶豫期后解除保險合同,則以保險條款的約定確定退還給付金。投保單中明確載明:在猶豫期后解除保險合同投保人會遭受一定經濟損失。被告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共贏2號投資型家庭財產保險(三年期)條款第十八條規定: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十日后,投保人要求退?;蛘卟糠滞吮5模kU人根據退保發生在合同生效的退保月份,按照《退保給付金表》支付每份保險的退保給付金。保險財產坐落地址為:贊皇縣土門鄉野草灣村南溝195號(該房產系劉XX與其配偶共同所有)。劉XX及其鄰居秦某均稱2014年10月11日晚有爆響聲致劉XX的房屋墻體開裂。2015年6月8日,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劉XX的房屋損失進行了鑒定,確定損失價值為人民幣15014元,鑒定費2000元由劉XX支付。另查明,被告人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邦共贏2號投資型家庭財產保險(三年期)條款第四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爆炸;(二)……。
原審認為,原告劉XX與被告之間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是否具有賠償義務。首先,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僅對發生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并非所有情形下的財產損失其均有賠償義務。也就是說,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基礎在于發生了符合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金請求權人對于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負有證明責任。如果保險金請求權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則應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除提供了本人陳述及鄰居證言外,并沒有提供爆炸物、爆炸點等與爆炸有關的證明材料。故依據原告提交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房屋開裂受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其次,爆響不等于爆炸,有可能是物體撞擊、房屋開裂等其他情形所產生的聲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財產損失的請求缺乏事實依據,與合同約定不符,不予支持。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遂判決:駁回原告劉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劉XX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劉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本案屬于保險事故,爆炸與爆響沒有本質的區別。簽訂合同時,上訴人對保險責任范圍不知情,從來不知道保險責任條款。對于免責條款被上訴人未提示或者說明,該條款不產生效力,系無效條款。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一、二案件受理費全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查明事實除與原審一致外,另查明,二審,上訴人提交了一份2015年10月9日,贊皇縣土門鄉野草灣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內容為:因我村劉XX于2014年10月13日,因野草灣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信2014年11月晚因不明爆響聲屬筆誤,應為爆炸聲。該證明未加蓋贊皇縣公安局印章。經質證,被上訴人認為,不屬于新的證據,不予質證。
再查明,本院詢問上訴人是否將事故向公安機關報案,上訴人稱向當地派出所報過案,但結論為爆炸物不明。對此,上訴人未提交相應證據。
以上,有雙方陳述及上訴人提交的證明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房屋開裂的原因是什么該情形是否屬于被上訴人保險責任賠付范圍,被上訴人應否向上訴人承擔2萬元保險賠付責任。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上訴人應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關鍵是查清上訴人房屋開裂的原因是什么該情形是否屬于被上訴人保險責任賠付范圍。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如果是由于爆炸所導致房屋開裂,應當屬于保險賠付范圍,被上訴人應當對本案承擔保險責任。
劉XX起訴稱,2014年10月11日承保的自家房屋因不明爆炸聲導致墻體開裂,損失達10多萬元,并請求被上訴人賠付2萬元整。原審時,劉XX提交的證據如下:證據一、《贊皇縣土門鄉野草灣村村民委員會和贊皇縣公安局共同加蓋印章的證明》。該證明記載2014年10月11日晚因不明爆響聲將窗臺下部震裂損壞;證據二、證人秦某的證言,該證人稱2014年10月1日以后,晚上發生響聲,聲音很大,不能確定是不是爆炸;證據三、14張照片。二審,上訴人又提交了一份贊皇縣土門鄉野草灣村村民委員會《補充證明》。按一般常識,爆炸通常有聲音,爆響顯然也有聲音,但從概念外延而言,原審認定爆響不等于爆炸,并無不當。原審時,上訴人提交的證明證實不明爆響聲將窗臺下部震裂損壞。原審詢問證人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晚上發生的響聲是什么響聲……證人答:不知道,只是聽見聲音很大,感覺到自己家的房子有震動??匆娏烁浇患曳课萦虚_裂,那家姓名記不清了,房屋已經拆了。我家房屋有損失,也是響聲造成的……。據此,該證人證言也不能證明2014年10月11日晚發生了爆炸。二審,上訴人提交的《補充證明》雖然以筆誤為由更改為爆炸聲,但與原審上訴人提交的第一份證明相比,第一份證明由贊皇縣公安局加蓋印章進行了確認,上述《補充證明》未經贊皇縣公安局加蓋印章確認,故上訴人稱寫為不明爆響聲是筆誤,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照片能說明房屋現狀,不能證明房屋開裂原因是爆炸而導致。另外,上訴人未提交安全檢查、消防檢查等有關部門或者相關鑒定機構認定為房屋開裂原因系爆炸所導致。上訴人僅稱當地派出所進行過調查,結論為爆炸物不明。現在,爆炸點、爆炸物均不明。故上訴人主張,房屋開裂的原因是由于爆炸引起,房屋開裂系保險事故,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認定房屋開裂原因是否為爆炸所導致是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是確定被上訴人應否賠償的前提條件。綜合案情,目前,上訴人的理據不足,上訴理由不成立,原審駁回劉XX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劉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郭學彥
審判員楊彥龍
(代)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盧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