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徐XX、馬XX修理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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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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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興民終字第825號 修理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巴桂林,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洪晶,內蒙古矩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徐XX,女,漢族,烏蘭浩特市鑫鵬圖汽車維修中心經理,現住烏蘭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孫曉光,內蒙古奧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馬XX,男,漢族,中國永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興安支公司經理,現住烏蘭浩特市。
上訴人因修理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烏民初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并于同年11月10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洪晶、被上訴人徐XX的委托代理人孫曉光、被上訴人馬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查明,徐XX是原烏蘭浩特市鵬圖汽車修配廠業主,后該廠更名為烏蘭浩特市鑫鵬圖汽車維修中心。馬XX原是某保險公司理賠部經理。根據徐XX提供的維修車輛結算單,2008年4月5日至2009年6月7日期間,由馬XX經手簽字的六輛車,在徐XX經營的汽車維修中心維修汽車,未付維修費,尚欠24150.00元。根據馬XX申請的證人韓某、門某某、孫某某(均在某保險公司工作過)出庭證明,當時某保險公司有兩輛車,即蒙FXXX98號桑塔納和蒙FXXX70號雪鐵龍。其他四輛車即蒙FXXX39號捷達、蒙FXXX76號五菱、蒙FXXX77號奇瑞瑞虎、蒙FXXX07號雪鐵龍,馬XX主張當時單位車輛不夠,是臨時借用的車輛,維修費也應由單位支付。但某保險公司否認,證人韓某的證明,印象中沒有借過車輛;證人門某某的證明,不清楚借沒借過其他車輛;證人孫某某的證明,單位車輛不夠的時候,借過別的車,但車號忘記了。另查明,蒙FXXX98號桑塔納車和蒙FXXX07雪鐵龍車,維修費共計21,013.00元;其他四輛車維修費共計3,137.OO元。上述事實,有徐XX提供的十七枚維修車輛結算單、營業執照,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興安盟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查詢單,馬XX申請的證人韓某、門某某、孫某某出庭證明等證據在卷佐證,經質證及三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董某某出具的證明、馬XX提供的牛某某出具的證明,因沒有出庭作證,不予采信。
原審法院判決認為,徐XX主張的都邦財險、馬XX給付拖欠的車輛維修費。根據馬XX申請的證人出庭證明,應認定蒙FXXX98號桑塔納車和蒙FXXX07雪鐵龍車系某保險公司當時所有或者使用的車輛。該兩輛車的維修費21,013.OO元,應由某保險公司給付。另外四輛車的維修費,馬XX主張屬于單位臨時借用的車輛,也應由單位給付。因馬XX提供的證據不足,且某保險公司否認,對馬XX的主張不予支持。該四輛車的維修費3,137.OO元,應由馬XX給付。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二百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徐XX汽車維修款21,013.00元。二、被告馬XX給付原告徐XX汽車維修款3,137.00元。案件受理費202.0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52.00元,被告馬XX負擔50.OO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認定蒙FXXX98號桑塔納車輛維修時系上訴人使用的車輛屬認定事實錯誤,根據一審提供的蒙FXXX98號桑塔納車輛的車籍查詢信息可以證實蒙FXXX98號車輛屬內蒙古美亞宏泰保險代理公司所有,上訴人從未借用過該車,韓某、門某某、孫某某三位證人原系都邦公司的臨時工作人員后被公司辭退,三位證人與都邦公司存在利害關系而且證人門某某、孫某某也在本案中的被上訴人徐XX處維修過車輛,給被上訴人徐XX出具過維修結算單和欠據(和馬XX情況一樣,他們也認為出具欠維修費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維修車輛系都邦使用),所以該證言存在虛假,一審法院采信存在直接利害關系人的證言認定上訴人當時使用過蒙FXXX98號車輛錯誤,本案中被上訴人出具的結算單中沒有都邦公司蓋章,馬XX和其他人員簽的結算單跟單位沒有關系,都邦公司維修車輛有嚴格的制度,上訴人從未使用過蒙FXXX98號車輛,單位也從未有過報銷該車的任何費用記錄。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蒙FXXX98號車輛的維修費用沒有任何依據,請求撤銷(2014)烏民初字第120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并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蒙FXXX98號車輛的維修費。
被上訴人徐XX答辯稱:同意原審法院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馬XX申請的證人出庭證明以及該桑塔納轎車的車輛所有權人,應認定蒙FXXX98號桑塔納車和蒙FXXX07雪鐵龍車系某保險公司當時所有或者使用的車輛。該兩輛車的維修費21,013.OO元,應由某保險公司給付。上訴人都邦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40.00元,由上訴人都邦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曉梅
審判員呂中泉
審判員李楊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宋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