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宋X等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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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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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終字第101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區。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負責人黃世強,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李軍,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柴智博,陜西仁和萬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宋X。
委托代理人王江封,咸陽市秦都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咸陽市秦都區、二層。
負責人高秀玉,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宋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67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柴智博,被上訴人宋X的委托代理人王江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審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3點30分王虎駕駛原告所有的陜A×××××號車在陜西省涇陽縣坡頭太平路口處與張偉駕駛的陜D×××××號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受損。本次事故經陜西省涇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虎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7月18日原告賠償了陜D×××××號(陜D×××××掛)車修理費12000元;2014年7月17日原告賠償陜西省咸陽公路管理局油污染路面清理費5200元;2014年7月31日陜西省涇陽縣物價局鑒定陜A×××××號車車損為149192元。2013年8月11日,原告為其所有的陜A×××××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保險,保險期限為2013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10日;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購買了車輛損失險,保額為234000元,1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2013年8月11日至2014年8月10日。另查涇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對陜A×××××號車車輛損失進行了評估,2014年7月31日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鑒定結論書,鑒定為陜A×××××號車車輛損失費用為149192元;再查陜A×××××號車車輛施救費為2600元。
據此原審法院認為,原告與兩被告簽訂的兩份機動車保險單合法有效,原告依據保險協議足額繳納了保費,原告與兩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依約對保險事故損失進行賠償,故原告要求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陜D×××××號(陜D×××××掛)車修理費2000元之訴訟請求,正當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在財產損失險范圍內賠償陜A×××××號車車損149192元及施救費2600元之訴訟請求,正當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保險范圍內賠償陜D×××××號(陜D×××××掛)車剩余修理費10000元(12000元-2000元)之訴訟請求,正當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陜西省咸陽公路管理局油污染路面清理費5200元之訴訟請求,因路面清理費不屬于保險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陜A×××××號車車損應按照其公司定損予以賠償,于法無據,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陜A×××××號車應按保險條款約定的折舊率進行折舊,因無證據證明該保險條款已送達給原告,并進行了說明,故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遂判決: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賠償范圍內給付原告宋X墊付的陜D×××××號(陜D×××××掛)車修理費2000元。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給付原告宋X墊付的陜D×××××號(陜D×××××掛)車修理費10000元;在財產損失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宋X陜A×××××號車車輛損失149192元和施救費2600元。三、駁回原告宋X其它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咸陽市秦都區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01670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其事實及理由是:1、因被上訴人僅提供了修理及配件的發票,并未出具收款收據,故一審認定被上訴人宋X已向陜D×××××號(陜D×××××掛)賠償12000元錯誤。2、因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不具有對保險標的損失鑒定的資質,且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在未通知上訴人又未出具現場勘驗記錄的情況下,原審采信該鑒定結論錯誤。3、王虎無貨物運輸從業資格,依據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輛損失險條款的約定,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宋X答辯稱,本案已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調解,并在原審審理中已提交了相應票據。上訴人主張鑒定單位沒有相關資質無證據支持,不能成立。王虎具有相關運輸資格,并向法庭提交相關證件。
二審審理查明與原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2014年7月18日,陜D×××××號(陜D×××××掛)車主方支付修理及配件費12000元,宋X向該車主支付對價后取得該發票。
王虎于2009年10月24日已取得機動車駕駛證B2,并于2013年元月取得了道路旅客、普貨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
本院認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宋X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單,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宋X依據合同約定足額繳納了保費,上訴人亦應依約對保險事故損失進行賠償。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宋X僅提交了修理費及配件的發票而未提交對應的收款收據為由,認為原審認定該款已實際支付錯誤。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勞務或接受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所提供給對方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是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上訴人上訴所指的發票上明確注明其付款方為陜D×××××號(陜D×××××掛)車主,被上訴人支付其對價后取得,足以證明其已支付發票上所載款項,上訴人該上訴主張不能成立。關于上訴人上訴主張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無鑒定資質及鑒定程序不合法,本案所涉鑒定系交警部門在處理該交通事故過程中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涇陽縣價格認證中心提出的,鑒定報告中已附有鑒定人員資質證書,故上訴人在無有效證據證明其鑒定程序違法的情況下,該主張不能成立。王虎已于2013年元月取得了道路旅客、普貨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上訴人就該節主張亦不能成立。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3254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席曉穎
審判員張娟
審判員張麗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