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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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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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黃岡中民一終字第0013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單位地址:黃岡市黃州區(qū)。
代表人熊國炎,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楊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qū)人民法院(2014)鄂黃州民初字第014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孔齊擔任審判長,助理審判員董俊華、張敏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7月11日11時55分許,馮邦圣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兩輪電動摩托車沿農場萬丈大道由東往西行駛,至龍蓮線農場十字路口時,電動摩托車前輪與由龍蓮線由南向北直行的由楊X駕駛的鄂J×××××小型普通客車右側后門相撞,致馮邦圣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2014年7月18日死亡。該事故經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楊X、馮邦圣負該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事發(fā)后,馮邦圣被送至武穴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花去醫(yī)療費2624.01元。后轉入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同濟醫(yī)院治療,該院收取轉診費4500元(從武穴轉院至武漢交通費用),在同濟醫(yī)院花去醫(yī)療費39664.89元。2014年7月18日,馮邦圣經搶救無效死亡。2014年7月21日,經武穴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馮邦圣系生前顱腦嚴重損傷致腦功能障礙死亡。2014年8月7日,經武穴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楊X與馮邦圣家屬達成協(xié)議,由楊X賠償馮邦圣的妻子鄭桂香直接經濟損失410000元。后楊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支付楊X330786.48元。原審另查明,2013年11月20日,鄂J×××××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三責險,此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其中三責險保險金額50萬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63800元,均已投不計免賠。馮邦圣系非農業(yè)戶口,其子馮亮系
原審認為,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楊X雖與馮邦圣的親屬就賠償事宜達成協(xié)議并已履行賠償義務。但因某保險公司未參加調解,上述協(xié)議對其不具有約束力。馮邦圣因死亡造成的損失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核定后由某保險公司予以賠付。即1、醫(yī)療費:醫(yī)療費42288.9元(2624.01元+39664.89元)有醫(yī)療費發(fā)票佐證,依法予以認定。2、死亡賠償金:馮邦圣死亡時年滿61周歲,按照2014年度湖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為435214元(22906元/年×19年)。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期限確定,馮邦圣在醫(yī)院住院治療7天,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標準計算為498元(7天×26008元/365天)。4、住院伙食補助費:馮邦圣住院7天,其住院伙食補助費計算為350元(50元/天×7天)。5、喪葬費:按2014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為19360元(38720元÷2)。6、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馮亮的生活費計算至十八周歲為47250元(15750元/年×6年÷2)。7、交通費及處理喪葬事宜家屬誤工費:楊X主張的交通費12100元,酌情調整為9100元;主張的處理喪葬事宜家屬的誤工費649.1元,依法予以支持。8、精神撫慰金:依據案件相關情況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其精神撫慰金確定為25000元。因馮邦圣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核定為579710元(醫(yī)療費42288.9元+死亡賠償金435214元+護理費49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喪葬費1936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7250元+交通費9100元+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誤工損失649.10元+精神撫慰金25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20000元,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229855元[(579710元-120000元)÷2],合計349855元,扣減該公司已支付330786.48元,某保險公司還應支付19068.52元。遂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支付楊X19068.52元,限其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二、駁回楊X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令其還應賠付楊X19068.52元錯誤。1、對主張的醫(yī)療費應按保險條款的約定審核為36250元;2、交通費明顯偏高;辦理喪葬事宜家屬的誤工費649.10元未提供證據;3、護理費498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按《人傷(死)賠付告知書》的規(guī)定40元/天計算為280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湖北省公務人員出差補助20元/天計算為140元;5、精神撫慰金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賠付項目。綜上,其公司只應承擔330786.48元并已支付完畢。請求撤銷原判,駁回楊X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楊X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事實屬實。
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原審提交的證據查明,某保險公司提交了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單(電銷專用)正本、人傷(亡)案件索賠告知書、支付賠款確認書各一份。其中保險單特別約定及明示告知欄內無楊X簽名。人傷(亡)案件索賠告知書、支付賠款確認書楊X已簽收。2014年7月18日,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yī)學院附屬同濟醫(yī)院救護車運送馮邦圣回武穴的交通費為4600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馮邦圣死亡的各項損失如何認定。一、醫(yī)療費: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二審均未提供保險條款,其認為醫(yī)療費應按保險條款的約定審核為3625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交通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馮邦圣因傷轉院及死亡后運送往返產生的交通費共計9100元屬實,原審認定交通費為910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認為交通費明顯偏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三、死者親屬辦理喪葬事宜而造成的誤工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費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雖楊X未向法庭提供馮幫圣的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誤工損失的證據,但馮邦圣的親屬因其死亡辦理喪葬費事宜產生一定的誤工損失是客觀存在的,故原審酌情認定誤工費為649.1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認為誤工費未提供證據不應認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四、護理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馮邦圣因顱腦嚴重損傷確需護理,但未提供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證明,原審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費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認為護理費498元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應按《人傷(死)賠付告知書》的規(guī)定40元/天計算為280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五、住院伙食補助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而2014年黃岡地區(qū)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50元/天,原審法院以此為標準計算誤工費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認為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20元/天計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六:精神撫慰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侵權人或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次事故致馮邦圣受傷后救治無效死亡,原審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優(yōu)先賠付精神撫慰金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認為精神撫慰金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的賠付項目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7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孔齊
代理審判員董俊華
代理審判員張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