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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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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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07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
負責人:丁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何西磊,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王云龍,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鐵路運輸法院(2014)石鐵民一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2月17日,張XX為其自有車輛(科雷傲KOLEOS2.5L越野車、車牌號冀A×××××)在人保財險石家莊分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以下簡稱車損險)、玻璃單獨破碎險(進口)并不計免賠率,保險金額195210元,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20日至2015年2月19日,被保險人是張XX,保險費4439.23元由張XX足額交納。2014年7月3日16時許,張XX所有的冀A×××××車輛停放在石家莊市橋東區栗新小區18號樓4單元樓下受損。事故發生后,石家莊市公安局橋東分局阜康路派出所對事故進行了調查,并出具證明對冀A×××××車輛的損壞情況進行了說明:“其車牌為冀A×××××的汽車放在4單元樓下(靠近102住戶陽臺的便道上),周圍散落有混凝土塊;汽車后擋風玻璃有一洞,前機蓋坑坑洼洼,車身有不同程度的坑坑洼洼;702住戶的陽臺區,向里凹陷,少了一塊”。此后,經原告張XX申請,原、被告雙方共同協商選定鑒定機構,本院委托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A×××××車輛損失進行鑒定。2014年8月7日,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編號為SYXFY-20140208《公估報告書》,核定冀A×××××車輛損失為91082元。公估費4500元,由張XX墊付。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原審認為,張XX與人保財險石家莊分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依據合同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張XX為其所有的冀A×××××號車輛購買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玻璃單獨破碎險(進口)并不計免賠,發生保險事故后,人保財險河北分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對張XX的車輛損失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張XX車輛發生損失,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人保財險石家莊分公司對此予以認可,但人保財險河北分公司答辯主張該事故是由第三方侵權人造成,應由侵權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因第三者的損害行為而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公司不能免除保險責任,但可以在賠償被保險人之后向第三者進行追償。故被告的上述答辯意見,不予采信。張XX的冀A×××××號車輛損失經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核定為91082元。人保財險河北分公司主張冀A×××××車輛未投保附加險條款(指定專修廠特約條款),損失只能以二級修理廠的修理價格為準,即公估價格×70%,但其未就該主張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實。因此,人保財險河北分公司上述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其應當以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核定價格對冀A×××××車輛損失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擔的評估費,屬于《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理應由保險人承擔。因此,該項主張于法有據,予以支持。遂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XX保險金九萬一千零八十二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XX評估費用四千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二百七十五元,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負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上訴人訴稱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提交的指定專修廠特約條款和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真實有效與本案有關聯性,但未支持上訴人按照條款約定免賠30%的請求是錯誤的;原審中被上訴人沒有提供明確的責任方而造成上訴人因沒有具體追償的對象而無法行駛追償權。原審法院依據保險法規定而不考慮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后無法行駛追償權的實際損失錯誤。請求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并履行各自的義務。對于保險期間內被保事故車輛產生的合理合法的損失,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被上訴人履行賠付義務。根據訴辯雙方的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上訴人應否免賠被上訴人30%的車輛損失二、上訴人能否因無法行駛追償權而免責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上訴人主張被保險車輛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應免賠車輛損失的30%,但是此保險條款屬于加重了被保險人責任的格式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有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無效。”且格式條款為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上訴人無證據證明其盡到了提示和充分釋明的義務,故上訴人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因第三者的損害行為而發生保險事故并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公司不能免除保險責任,但可以在賠償被保險人之后向第三者進行追償。且被上訴人提交的石家莊市公安局橋東分局阜康路派出所出具證明,證實被上訴人曾向派出所報案稱栗新小區18-4-702住戶陽臺墻體脫落導致本案保險車輛被砸壞;經勘驗本案保險車輛停放在4單元樓下(靠近102住戶陽臺的便道上),周圍散落有混凝土塊;702住戶陽臺區,向里凹陷,少了一塊。可見在不能確定第三方責任人的情況下,被上訴人已提供證據履行了協助上訴人行使代位追償權的義務,故對于上訴人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若因未明確第三方責任人而無法行使代位追償權,可以待第三方責任人確定后,通過合法途徑另案解決。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2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郭學彥
審判員陳路
(代)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秦林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