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譚XX、谷XX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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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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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濟商終字第550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濟南市。
代表人潘國波,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業勍,山東易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譚XX,男,漢族,住山東省東平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谷XX,女,漢族,住山東省東平縣。
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兵,男,漢族,濟南歷下姚家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濟南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譚XX、谷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2015)歷商初字第3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譚XX、谷XX原審訴稱:譚XX、谷XX的兒子譚永于2013年7月18日在某保險公司購買激活式保險卡一份,保單號ATIXXXAFl300438488,2013年10月29日在東平縣貫中大道東平縣氣象局南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死亡,譚XX、谷XX于2013年12月l0日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其于2013年l2月13日下發拒賠通知書,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某保險公司賠償譚XX、谷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4200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原審辯稱:譚XX、谷XX應提交保險單據,證實與保險公司存在保險關系。依據譚永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意外險約定,無證駕駛車輛出險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而譚永事發時屬于無證駕駛,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賠事由。故應駁回譚XX、谷XX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2013年7月18日,被保險人譚永在某保險公司購買“隨心保”激活式保險卡一份,并交納保費100元。經保險公司確認,該份保險的保單號為ATIXXXAFl300438488。2013年10月29日,被保險人譚永在東平縣貫中大道東平縣氣象局南路段駕駛重慶力帆ll0型二輪摩托車由東向西行駛,摩托車撞到路邊道路設施發生翻倒,造成譚永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譚XX、谷XX作為被保險人的父母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索賠,并填寫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付申請書,某保險公司亦出具了意外險人身傷害核損書,并于2013年12月13日出具拒賠通知書,以被保險人的意外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為由不予賠償。另,根據東平縣公安局老湖派出所及東平縣老湖鎮后梁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保險人譚永發生的保險事故屬實,被保險人譚永系譚XX、谷XX的兒子,根據戶籍信息顯示,被保險人譚永未婚。
原審法院認為:從譚XX、谷XX提交的被保險人譚永在某保險公司辦理的“隨心保”激活式保險卡的復印件及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拒賠通知書可以看出,被保險人譚永在某保險公司辦理保險屬實。被保險人交納了保險費即履行了合同義務。該“隨心保”保險產品屬于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當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某保險公司理應予以理賠。被保險人譚永無證駕駛兩輪摩托車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屬于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責任,拒絕予以理賠。對于被保險人無證駕駛摩托車發生意外事故致死是否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已將該條款明確告知被保險人,因此,不能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故譚XX、谷XX作為被保險人的父母有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該保險理賠款。據此,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譚XX、谷XX保險理賠款42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某保險公司未將保險條款明確告知被保險人,不能免除保險責任”,明顯錯誤。本案所涉保險“隨心保”,不同于傳統的紙質保險,保險條款是電子版的,而非紙質的保險條款。整個投保流程需被保險人自行在網上操作激活,保險合同才成立,投保流程在保險卡的背面有明確說明。保險條款等內容在激活過程中己作出提示和明確說明,如果被保險人未閱讀、未同意的情況下,無法進入下一流程,保險卡也就無法激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規定、第十條規定,被保險人譚永已激活卡片,保險合同成立,在譚永激活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已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更何況譚永無牌無證駕駛機動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的禁止性規定,太平洋人保濟南支公司無需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因此,根據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審判決明顯違背保險法利益衡平的原則,應當改判。被保險人譚永購買保險僅支付一百元保費,且系無證無牌駕駛機動車,如果這種情形能得到賠償,就嚴重違背了保險法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利益的原則,也縱容了違法違規行為,必將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譚XX、谷XX共同答辯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無證駕駛車輛導致交通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的條款是否對被保險人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條款不產生效力。”根據該條該款規定,保險人應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同時履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負有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該規定,因本案被保險人譚永無證駕駛摩托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關于“駕駛機動車,應當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故某保險公司無需對其就上述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進行舉證,但并不能就此免除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義務負有的舉證責任。為此,某保險公司提交了涉案“隨心保”網上投保激活操作流程錄像光盤一張,欲證明保險卡系由被保險人在閱讀并同意保險條款的情況下激活的。該光盤所載明的內容顯示,涉案“隨心保”激活式保險卡的保險條款系電子版條款,條款中對“被保險人無證駕駛車輛導致交通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一條進行了字體加粗。譚XX、谷XX認為該光盤所播放的視頻內容并非譚永投保的視頻,不能證明譚永投保時的事實,且保險卡系由譚永生前所在公司為員工購買并由保險公司業務員激活的。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隨心保”網上投保激活操作流程錄像光盤系其單方制作,并不能證實譚永激活保險卡當時的保險條款中對免責條款進行了字體加粗提示,對方亦不予認可,故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其已經盡到提示義務。綜上所述,涉案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關于被保險人譚永無證駕駛出現意外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孫瀟
代理審判員魏希貴
代理審判員欒鈞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杜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