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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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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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東商終字第7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東營市東營區。
負責人:李X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XX,山東曦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武XX,東營市東營正大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東營市河口區人民法院(2014)河商初字第4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杜XX及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武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5月7日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神行車保系列產品保險合同。保險期間自2014年5月7日00時起至2015年5月6日24時止。保險合同約定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144720元,原告張XX并投保車損不計免賠險,同日原告張XX交納保險費用。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的價值及處理方式由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協商確定?!钡谌鍡l第十二項規定:“當保險機動車的修復費用與施救費用之和預計達到或超過出險時保險機動車價值的80%時,視為保險機動車推定全損,保險人按照保險機動車全部損失的規定進行賠償?!?014年9月10日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事故認定書載明:2014年8月27日13時20分許,利津縣鹽窩鎮前邢家莊村214號劉小寧(女,27歲)駕駛魯B×××××號轎車,沿310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河口區孤島鎮神仙溝公墓路附近,駛入逆向車道,與由西向東行駛的河口區孤島鎮永樂路46號23號樓1單元101室雷慶武(男,36歲)駕駛的魯E×××××號轎車相撞,致使劉小寧死亡,雷慶武和乘坐在魯E×××××號轎車上的河口區孤島鎮共青團路280號4號樓1單元202室李向華(男,36歲)受傷,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當事人劉小寧的單方過錯造成了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其違法行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雷慶武無責任;當事人李向華無責任。2014年9月22日原告張XX申請對魯E×××××車輛損失進行司法鑒定。東營市天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E×××××蒙迪歐牌轎車損失進行了鑒定評估。確定至基準日,魯E×××××蒙迪歐牌轎車損失價格為人民幣77000元(轎車基準日現值89000元,扣殘12000元,全損合計77000)。原告張XX支付鑒定費5000元。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張XX支付施救費800元。原告起訴本院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保險賠償金89000元,施救費800元,鑒定費50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案件受理費。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張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有效成立的合同對締約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費,被告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東營市天元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合法有效,予以采信。車輛殘值原、被告均不同意索要,考慮車輛殘值處理時需要原告出面處理和鑒定報告是作的扣殘處理,車輛殘值歸原告所有為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施救費、鑒定費的理由正當,證據充分,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張XX車輛損失費、施救費及鑒定費共計82800元;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00元,減半收取9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為: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車輛無事故責任,上訴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要求上訴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應查明劉小寧及繼承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人向第三者行駛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被上訴人沒有履行該義務,因此不應承擔支付保險金的義務。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原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各項損失82800元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訂立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合同訂立后,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各自義務。對因交通事故中第三者對被保險人造成的財產損害,被保險人可依據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要求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然后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因此原審判決據此作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各項損失82800元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賠償數額也是依據合同相關約定及鑒定報告作出,結果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
對上訴人提出的“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及適用法律錯誤,原審應查明劉小寧及繼承人的基本信息和必要的文件等”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在原審卷宗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列明了劉小寧的基本情況:劉小寧,女,漢族,住利津縣。并記載有其家屬的聯系費方式,故被上訴人在賠償上訴人各項損失后,可依據取得的代位求償權及以上信息依法向第三者進行追償,因此上訴人提出“原審應查明劉小寧及繼承人的基本信息和必要的文件等”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秀梅
審判員晉軍
代理審判員李寧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