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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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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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揚商終字第0022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無錫市-3A。
負責人黃楊,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君,江蘇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葉X。
委托代理人許長明,江蘇征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2015)揚廣商初字第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葉X一審訴稱:其系蘇K×××××車輛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揚州天揚物流公司(以下簡稱天揚公司),葉X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險和交強險。2014年10月13日,天揚公司駕駛員駕駛該車倒車時,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損失及駕駛員胳膊受傷。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車輛損失77000元、誤工費10200元、醫療費785.7元。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對車輛投保車損險、不計免賠險、車上人員險、保險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該起事故無交警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正在作業中,無法證明是否超載,超載屬于責任免除情形。對車輛定損金額73000元無異議,但施救費4000元過高。誤工費、醫療費沒有異議,但應不超過1萬元的車上人員險責任限額。
原審法院查明:葉X系蘇K×××××車輛的實際車主,該車系重型自卸貨車,掛靠在天揚公司,葉X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不計免賠險等,保險期限至2015年2月19日。2014年10月13日,天揚公司駕駛員駕駛該車倒車時,車輛側翻,造成車輛損失及駕駛員湯慶祥胳膊受傷。該車車損定損金額為73000元,葉X為此次事故花費修理費73000元、施救費及吊車費4000元。湯慶祥的誤工費及醫療費合計1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各自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保險車輛發生了事故,某保險公司認為可能存在超載的免責情形,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故不予采納。事故在保險范圍內,某保險公司對車損應予賠償。車輛系重型自卸貨車,施救費及吊車費4000元并無不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之規定,遂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葉X車輛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理賠金87000元。二、駁回原告葉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980元,減半收取為99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保險車輛存在超載情形,超載屬于法律禁止性規定,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某保險公司應當免責。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葉X答辯稱:某保險公司認為車輛超載,僅僅是其猜想,并無證據證明,自卸貨車在廠區內作業不存在超載的情況。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無出入,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本案的保險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本案的保險賠償責任。其理由:某保險公司雖認為本案保險事故可能存在車輛超載的情形,但其并不能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因無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楊松
審判員鄧華
審判員陳少君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見習書記員孫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