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XX、李XX等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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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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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102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31
上訴人(原審原告):崔XX。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趙X乙。
委托代理人:孔XX,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趙X,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杜XX,河北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甲。
委托代理人:趙X乙。
委托代理人:孔XX,河北清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崔XX、李XX、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5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3月21日23時30分許,趙X甲駕駛冀A×××××號貨車行駛至北京市六環路46.5公里處與王云駕駛的冀R×××××號半掛車發生追尾,造成趙X甲及乘者李XX受傷、車輛損壞及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隊潞河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X甲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趙X甲駕駛的冀A×××××號貨車車主為崔XX,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不計免賠機動車損失險141600元及不計免賠車上人員險(乘客、駕駛員)50000元/座×3座,保險期間為自2012年9月4日0時起至2013年9月3日24時止。事故發生后,趙X甲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接受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為2013年3月22日至2013年4月2日,住院11天,花費醫療費共計23833.62元,后轉至趙縣中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期間為201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22日,住院19天,花費醫療費共計16829.84元,救護車費用1460元,后期復查花費370.21元。李XX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救中心門診治療,花費醫療費948.9元。經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冀A×××××號車輛損失為75505元。經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鑒定,冀A×××××號車輛的停運損失為1753元/日。
原審認為,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趙X甲的損失有:醫療費42493.67元,誤工費22755元(2014年河北省交通運輸業標準46143元/年÷365天×180天),護理費4500元(150元/天×30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500元(50元/天×30天),合計71248.67元。李XX的損失有:醫療費948.9元,誤工費1896元(2014年河北省交通運輸業標準46143元/年÷365天×15天),合計2844.9元。扣除對方事故車輛在機動車交強險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療損害賠償限額1000元,應當賠償趙X甲各項損失共計59985.17元,賠償李XX各項損失共計2108.4元,但因駕駛員責任險限額為50000元,故由某保險公司在駕駛員責任限額內賠償趙X甲50000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乘客責任限額內賠償李XX2108.4元。崔XX車輛損失75505元,施救費22300元,合計97805元,扣除對方事故車輛應當在機動車交強險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的100元后,剩余損失即97705元,由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崔XX主張的停運損失,因其向某保險公司報告車輛出險后,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在崔XX報險后的合理期間內及時對事故車輛的受損情況進行勘驗、定損和理賠,延長了維修期限,存在違約行為,應賠償崔XX停運損失。崔XX、某保險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發生交通事故,崔XX于2013年6月17日提起訴訟,2013年8月30日對崔XX的停運損失進行鑒定,崔XX主張180天,未提出證據予以佐證。自事故發生之日起至對崔XX的停運損失作出鑒定之日止,扣除一個月合理期限后,停運損失天數酌定為90日,每日1753元,合計157770元。初次車損公估費4076元,崔XX負擔30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775元;重新公估費377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停運損失公估費20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遂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車上人員(駕駛員)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趙X甲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50000元,在車上人員(乘客)責任險限額內賠償李XX醫療費、誤工費共計2108.4元;二、某保險公司在車損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崔XX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97705元;三、某保險公司賠償崔XX車停運損失157770元;四、駁回崔XX、李XX的其它訴訟請求。以上一、二、三項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91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公估費9851元,由崔XX負擔30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9550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崔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崔XX車輛停運損失應按6個月計算為315560元。事故發生后,崔XX及時報案,并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遲遲不予定損也不予理賠,最終2013年12月18日才得出評估結果。由于某保險公司怠于定損和理賠長達9個月時間,扣除一定合理期限,應按6個月計算車輛停運損失。2、原審認定李XX的醫療費數額錯誤,應當糾正為1338.9元。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崔XX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首先,事故車輛停運損失不屬于車損險的賠付范圍;其次,某保險公司是否定損不能作為崔XX不及時維修事故車輛的依據,且崔XX是否已維修車輛未予查清,原審認定某保險公司延長了修理期限沒有事實依據。綜上,某保險公司不應當賠償相應的停運損失及停運損失評估費。2、崔XX將事故車輛從事故地運到高邑的費用不屬于施救費,也不屬于理賠范圍,即使賠償施救費,也應當在河北省物價局規定的標準內予以賠付。3、趙X甲的醫療費票據為復印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護理人員護理時間過長,且沒有護理資質。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崔XX關于停運損失、施救費的訴訟請求以及趙X甲關于醫療費、護理費的訴訟請求。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事故車輛停運損失157770元;2、李XX的醫療費數額是否應為1338.9元;3、事故車輛施救費22300元是否過高;4、趙X甲的醫療費42493.67元、護理費4500元是否應予支持。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首先,本案事故車輛于2013年3月21日發生交通事故后,崔XX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及時作出核定,并及時進行理賠。自事故發生至某保險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原審法院申請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核定(評估)長達6個月有余,某保險公司在此期間怠于履行法定定損、理賠義務,構成嚴重違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其次,崔XX所有的事故車輛為營運車輛,在營運中發生交通事故,由于某保險公司怠于定損、理賠,導致應當履行與石家莊市乾通物流有限公司、石家莊京盛豐物流有限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履行不能,其遲延定損、理賠造成的停運損失現實存在并經河北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日停運損失為1753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為營運車輛系明知,應當預料到遲延定損、理賠會給崔XX造成停運損失,故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因其違約造成崔XX的營運損失。原審判決考慮扣除申請理賠過程中的法定合理期限以及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有關情況酌定90日的停運損失并無不當,應予認定。綜上,本院對崔XX主張180日的停運損失不予支持,對某保險公司主張不予賠償停運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本院對崔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停運損失157770元(90日×1753元=157770元)予以支持。
關于第二、三、四個爭議焦點。原審判決依據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的收據認定李XX醫療費948.9元,證據充分,應予采信。李XX主張醫療費應為1338.9元,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施救費發生額為22300元,對此某保險公司認為依據河北省物價局的規定系過高,不應當支持。河北省物價局的規定屬于地方行政規章,并且屬于管理、取締性規范,不應作為運輸(施救)合同無效的理由。崔XX通過運輸合同已付的施救費22300元系其履行減損義務所支付的費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趙X甲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治療的醫療費收據為原件,并加蓋了該中心的收費專用章,在趙縣中醫院治療的醫療費收據雖為復印件,但加蓋了該中醫院住院收費專用章,故本院對趙X甲因治療產生醫療費42493.67元的真實性予以認定,對某保險公司不應當賠付的主張不予支持。為使趙X甲早日康復,在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趙縣中醫院分別住院治療11天和19天(共計30天)的期間內,給與趙X甲必要的護理,于情合理,于法有據,應予認定。故某保險公司主張護理時間過長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14元,由某保險公司。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牛躍東
審判員李坤華
(代)審判員申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書記員喬秀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