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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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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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民二金終字第0010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訴訟代表人范學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忠,男,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溫縣。組織機構代碼:66596504-2。
法定代表人劉小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周勝利,河南新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溫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溫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溫民二金初字第00131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于2015年7月19日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祥忠、被上訴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勝利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7月10日,原告將其所有的豫HXXX44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21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4年7月11日0時起至2015年7月10日24時止。2015年7月14日,原告將其所有的豫HXXXT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90000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4年7月15日0時起至2015年7月14日24時止。
2015年5月30日4時30分許,原告車輛駕駛員王海江駕駛豫HXXX44/豫H97T掛半掛車沿駱通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虞城縣營郭鎮西(商丘市宋集東)時,由于前方修路,變道未保持一定車距,發現后緊急剎車,撞在電動三輪車箱后面,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虞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海江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為施救車輛,原告支付施救費13500元,原告的車輛損失在法院審理期間,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博愛縣金博價格事務有限公司評估為84585元。(其中豫HXXX44牽引車82110元,豫HXXXT掛車為2475元)。
原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被告太平洋公司應在原告遠華公司投保車輛出險后及時合理地作出理賠。本案中,原告的車輛在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故其車輛損失84585元,連同施救費13500元,合計98085元,由被告太平洋公司在原告遠華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范圍內予以理賠。
原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98085元。案件受理費2252元,減半收取1126元,鑒定費2000元,合計312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依據不足。車損鑒定結論書不能直接作為確定車輛損失的依據,并且也沒有修車發票,無法確定實際維修費用。駕駛室總成鑒定結論為78000元明顯高于實際價格,此車型4S店原廠價格最高為5.8萬元,一審中被上訴人也沒有提供修車發票,無法確定配件是否實際更換,不能確定車損修理費是否支出84585元,另外從事故損毀照片看駕駛室總成達不到更換,只是駕駛室殼體損壞嚴重,駕駛室總成無需整體更換,保險法規定的保險賠償原則之一是補償性,以修復為主,但不能收益。請求:二審依法改判,重新認定車損金額。
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能否成立。
二審中,被上訴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當庭提交證據:我方提交東風柳汽商用車特約服務站溫縣宏偉汽車相配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機構代碼、證明各一份。證明駕駛室的總成,市場價格為78000元,證明一審估價合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有異議,該4S店是否具備東風柳汽車授權的特別服務店沒有相關資質證明,因此對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指向我方有異議。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所提異議成立。
針對爭議焦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一直沒有提供購買駕駛室總成的發票,也沒有提交修理的發票,無法證明該駕駛室總成是否更換。其它意見同上訴狀。被上訴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認為:評估公司按照采價規則,在一審評估的市場價格是符合客觀實際的,我方提交的4S店有編號,是特約授權,上訴人未提交相反證據,其上訴理由不應采信。
案經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依法成立,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本案中,焦作市遠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數額是經鑒定機構作出的,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推翻鑒定結論。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225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高陽
審判員劉成功
審判員 王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崔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