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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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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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終字第0044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邑縣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0年11月3日1時30分,王士山(系原告雇傭司機)駕駛冀A×××××/Z361掛號半掛車沿青銀高速公路(濟青段)濟南方向行駛至事故地方時,因觀察不清,采取措施不當,與因交通堵塞停駛于行車道內的王XX駕駛的冀A×××××/9A77掛號半掛車尾部相撞,致使冀A×××××/9A77掛號半掛車與前方張述禮駕駛的魯B×××××號中型貨車尾部相撞,魯B×××××車又追尾前方魯F×××××/6199掛車,魯F×××××/6199車又追尾前方魯F×××××/D721掛車,造成五車相撞,魯B×××××車駕駛員張述禮死亡,乘車人徐廣權受傷,冀A×××××/Z361乘車人王春澤死亡,駕駛員王士山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山東省高速交警濰坊大隊認定,王士山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XX、張述禮、王春澤,徐廣權等人無事故責任。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交的高速交警濰坊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發生后,徐廣權向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寒亭區人民法院作出(2011)寒民三初字第10號民事判決書,其中第五項判決原告賠償徐廣權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共計52170.23元,原告已經賠付完畢。受害人張述禮的親屬也向寒亭區人民法院起訴,寒亭區人民法院作出(2011)寒民三初字第41號民事判決書,其中第五項判決原告賠償受害人張述禮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損失共計26933.81元,原告也已賠付完畢。原告又與受害人王春澤家屬達成賠償協議,賠付對方210000元,并取得代位追償權。原告的其它損失有:施救費11000元,車輛痕跡鑒定費、特殊項目檢查費2200元(庭審中被告提出該票據上鑒定車輛為冀A×××××、冀A×××××車牌號不符,經查證冀A×××××車牌號不符應系筆誤),路面損失1500元。立案后,原告提出對二輛事故車損進行鑒定,原審依法委托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予以鑒定,該公司作出的公估結論為,冀A×××××/Z361掛號車損為135700元,冀A×××××/9A77掛號車損為30330元,鑒定費用為6785元、1517元。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寒亭區人民法院(2011)寒民三初字第10號、41號二份判決書、二份賠償憑證、原告與受害人王春澤家屬郭素敏簽訂的協議書一份、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四份、施救費票據一張、痕跡鑒定費票據一張、路產賠償發票一張、索賠清單一頁、公估報告二份、鑒定費票據二張予以證實。原審另查明,冀A×××××車于2010年4月15日在被告處投保商業險一份,包括車損險182400元、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車上人員司(乘)二人險各5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一年。冀A×××××掛車于2010年7月7日在被告處投保交強險一份,第三者責任險500000元一份,期限均為一年。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二份保險單證實,被告亦予認可。原告提交駕駛證一份,行駛證三份。
原審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三份保險合同有效,原告車輛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按保單約定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該次事故發生的事實已由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事故認定書確認,依法應予認定。原告賠償徐廣權事故損失52170元,張述禮死亡損失26933元,施救費11000元,痕跡鑒定費2200元,路面損失1500元,冀A×××××車損135700元已由寒亭區人民法院判決書、公估報告及相關票據證實,依法予以確認。原告已與死者王春澤親屬達成賠付協議并已履行,并取得了代位追償權,因原告冀A×××××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因此,被告應對乘車人王春澤的死亡給予金額50000元的賠付,被告辯稱已對王春澤死亡損失進行了賠償,但二次庭審均未提供證據,故其辯解理由不予采信。雖然冀A×××××、冀A×××××二輛車主同為原告一人,但冀A×××××車追尾冀A×××××車,相對于冀A×××××車,冀A×××××車即為第三者車輛,被告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冀A×××××車損30330元,被告辯稱同一車主不構成第三者責任,系內部約定,顯失公平,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冀A×××××主車投保了不計免賠率,被告以冀A×××××掛車未投保不計免賠率為由要求免賠20%,其請求理據不足,不應支持。原告的二項鑒定費屬間接損失,不予支持。原審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原告王XX(農行卡號6228480632255968612)各項經濟損失309833元。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072元,原告負擔905元,被告負擔5167元。
上訴人訴稱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保險事故為多車連環相撞,冀A×××××與冀A×××××為同一車主,均為王XX本人經營,據此,認定由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費30330元錯誤;認定上訴人承擔痕跡鑒定費2200元錯誤。該費用是間接損失,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對于被上訴人承擔的徐廣權52170、張述禮26933元的損失由上訴人承擔屬于不合理損失;冀A×××××掛車未投保不計免賠率,上訴人應免賠20%。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答辯稱,對于鑒定費及車輛損失,上訴人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經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二審雙方爭議的焦點是:一、五輛車連環相撞事故中,冀A×××××與冀A×××××車主均為王XX經營,上訴人應否對冀A×××××車損承擔30330元賠償責任;二、上訴人應否承擔痕跡鑒定費2200元;三、原審認定由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已賠付徐廣權52170、張述禮26933元的損失是否合理;四、冀A×××××掛車投保了投商業險,未投保不計免賠險,對于上訴人承擔的責任應否按20%予以免賠。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三份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所有的車輛均發生在保險期間,故上訴人應依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付責任。雖然冀A×××××、冀A×××××兩輛事故車同為被上訴人所有,但冀A×××××車追尾冀A×××××車,相對于冀A×××××車,冀A×××××車即為第三者車輛,因此,依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冀A×××××車損30330元。上訴人以上述兩車均為被上訴人所有為由,認為不構成第三者責任,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且也顯失公平,故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痕跡鑒定費也是為了確認車輛損失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對于賠付徐廣權事故損失52170元、張述禮死亡損失26933元問題。被上訴人稱,自己已賠償徐廣權事故損失52170元、張述禮死亡損失26933元,由法院生效判決及賠付協議為證,被上訴人已取得了代位追償權。上訴人認為,原審認定由上訴人承擔這兩項費不合理,上訴人已履行了賠付義務。對此,本院詢問上訴人賠償情況,上訴人稱不是特別清楚,有本院詢問筆錄為證。另外,上訴人雖稱由其賠付徐廣權52170、張述禮26933元的損失不合理,但未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故對上訴人稱原審認定其承擔上述兩項費用不合理,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訴人所有的冀A×××××主車投保了不計免賠率,上訴人以冀A×××××掛車未投保不計免賠率為由要求對本案免賠20%,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法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7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郭學彥
審判員孫麗娜
審判員劉瑞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代)書記員張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