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寶雞市宏悅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1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陜03民終60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寶雞市渭濱區。組織機構代碼58695344-9。
負責人:劉XX,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X,陜西寶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寶雞市宏悅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寶雞市金臺區。組織機構代碼06791986-3。
法定代表人:李XX,任經理。
委托代理人:秦安XX,陜西立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寶雞市宏悅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2015)渭濱民初字第026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30日3時許,原告車輛駕駛人員張存平駕駛陜CXXX9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本市陳倉區南環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會展中心路段時,與前方同方向行駛案外人賈海衛駕駛的陜KXXX31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追尾碰撞,致原告車輛駕駛人員張存平受傷,車輛受損。事故經寶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陳倉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車輛駕駛人員張存平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案外人賈海衛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寶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陳倉大隊委托寶雞市陳倉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原告車輛損失為77452元,原告實際支付車輛維修費用77452元。同時,原告因事故支出施救費1700元,支付鑒定費1600元。嗣后,因原、被告就賠付金額協商無果,至釀成糾紛。
又查,本起交通事故發生時,原告已為車輛陜CXXX91號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被告處購買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等險種,責任限額為217800元。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中,原告已為陜CXXX91號機動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特約等險種,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并有效。在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中,原告投保車輛與陜KXXX31號車輛相撞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應當依法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關于原告車輛損失,經寶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陳倉大隊委托寶雞市陳倉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原告車輛損失為77452元。且原告實際支出維修費用77452元,對此,本院予以認定。原告因事故支出施救費1700元,支付鑒定費1600元,屬原告合理支出,對此,本院也予以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寶雞市宏悅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保險賠償金80752元。二、駁回原告寶雞市宏悅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被告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上訴稱:1、一審法院未按保險公司定損價確定維修費,被上訴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對車輛進行定損違反合同約定,應屬無效。2、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支付維修費77452元時未扣除車輛殘值。3、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支付鑒定費不當。
被上訴人寶雞市宏悅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5年4月7日,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寶雞市宏悅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不計免賠率特約等險種,責任限額217800元),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在車輛保險期間,被上訴人投保的車牌號為陜CXXX91的車輛與陜KXXX31號車輛相撞發生交通事故,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按照保險合同第二十四條的約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據此,上訴人對該車定損金額為46795元,被上訴人寶雞市宏悅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認為該定損金額過低,由于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后經寶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陳倉大隊委托寶雞市陳倉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鑒定結論為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為77452元,被上訴人實際支出維修費用77452元。因此,陳倉區價格認證中心作為有資質的價格認證機構,在沒有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其作出的結論應當予以認可。上訴人主張車輛殘值的上訴理由,根據陳倉區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結論書第七條,涉案受損車輛損失價格為77452元,扣除車輛殘值1650元,車輛的鑒定價格為75802元(77452-1650=75802),一審法院認定鑒定結論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主張由其承擔1600元的車輛鑒定費不當的上訴理由,由于該鑒定費系雙方對定損價格產生爭議后被上訴人支付的合理費用,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并無不當。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引用鑒定結論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原審法院判決主文第二項即:駁回被上訴人寶雞市宏悅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原審法院判決主文第一項為: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被上訴人寶雞市宏悅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保險賠償金75802元,施救費1700元,鑒定費1600元,共計79102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9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寶雞中心支公司承擔1600元,被上訴人寶雞市宏悅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0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崔寶林
審判員楊旭東
代理審判員孫亞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