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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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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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中法民二終字第31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區。
負責人:莫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溫XX,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房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黃XX,男,漢族,住福建省仙游縣。
委托代理人:徐XX,廣東雄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成XX,廣東雄量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14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月10日,黃XX為其所有的粵WXXXXX小車向中財保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期間均從2014年1月11日0時起至2015年1月10日24時止。其中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商業險包括:盜搶險(G),責任限額為2258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D12),責任限額為10000元/座*4座;第三者責任保險(B),責任限額為500000元;車身劃痕損失險條款(L),責任限額為5000元;機動車損失保險(A),責任限額為2258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D11),責任限額為10000元/座*1座;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國產)(F);不計免賠率(M)覆蓋D12/B/L/A/D11。其中《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例》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火災、爆炸;(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四)暴風、龍卷風;(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波;(七)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于駕駛人隨船的情形)。”第六條約定:“……(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六)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2014年12月14日2時30分,黃XX駕駛粵WXXXXX號小車在S368線26KM+450M處行駛時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云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同日作出第D00012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黃XX為修理粵WXXXXX號小車支出費用70897元。據此,黃XX向某保險公司提出理賠,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以“依照《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和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五款、第六款的規定,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為由,拒絕賠償。黃XX遂訴至原審法院,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黃XX支付70897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黃XX為其所有的粵WXXXXX號小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險,并支付了保險費,某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給黃XX,雙方的保險關系成立,且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確認。黃XX于2014年12月14日2時30分駕駛粵WXXXXX號小車在S368線26KM+450M處行駛時發生側翻,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實有云安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同日作出的第D000126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應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抗辯認為,涉案交通事故存在酒駕頂包,真正的駕駛人是黃XX的兒子黃智明,但僅憑其提供的調查報告,不足以反駁云安縣公安機關確認的事實,故其抗辯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按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例》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225800元內承擔賠償責任。黃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70897元,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款70897元給黃XX。本案受理費1572元,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78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一、撤銷原判決;二、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關于認定事實方面:一審期間我司已經提供了廣東衡量行保險公估公司的調查報告,該報告查實了被上訴人與其兒子在出險后多次通話記錄,并且在出險后20分鐘才報交警處理。期間存在掉包的嫌疑,而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僅能證明交警到警時黃XX在車輛旁邊,無法證明實際駕駛人是黃XX。故我司認為該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并不清晰。
關于適用法律方面依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本案中被保險人在出險后十余小時再通知我司發生保險事故,導致無法及時核實駕駛人的真實情況及是否存在免賠的情形,故我司認為已經造成了損失的擴大及不確定性。我司對于被上訴人的損失不承擔賠償義務。
我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作出公正判決。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被上訴人黃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實體處理正確,上訴人的上訴并沒有新的事實,也沒有新的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被上訴人黃XX在二審期間沒有提供新的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與本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黃XX簽訂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上訴人應否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對于本案保險事故的發生及責任,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X駕駛車輛發生側翻而造成車輛損壞,黃XX負全責。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供其委托廣東衡量行保險公估公司作出的調查報告,以證實本案事故駕駛員存在掉包的嫌疑,被保險人偽造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文書,是證明駕駛員的直接證據,該證據的證明力大于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調查報告。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推翻交警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以黃XX偽造保險事故而拒賠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根據合同約定、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和車輛的損失費用,判令某保險公司向黃XX賠償70897元,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恰當,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7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鄧建勇
審判員羅曉紅
代理審判員陳潔濤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書記員馮梓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