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友誼旅XX與趙XX、撫順市眾誠旅游客運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旅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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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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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撫中民終字第00545號 旅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08
上訴人(原審被告)撫順市友誼旅XX,住所地撫順市新撫區。
法定代表人劉艷偉,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沈東民,遼寧人民律師事務所撫順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女,朝鮮族,住撫順市望花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撫順市眾誠旅游客運有限公司,住所地撫順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趙桂霞,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蔡艷,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撫順市順城區。
負責人隋金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金江,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住所地沈陽市沈河區。
負責人朱國平,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撫順市友誼旅XX(以下簡稱友誼旅行社)因與被上訴人趙XX、撫順市眾誠旅游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誠客運公司)、及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旅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撫順市新撫區人民法院(2014)新撫民二初字第0018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友誼旅行社的委托代理人沈東民,被上訴人趙XX、被上訴人眾誠客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艷及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江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審理查明,2012年8月13日,撫順經濟開發區沈東經濟區李石寨朝鮮族村老年協會與被告旅行社簽訂了“長白山二日游”《國內旅游合同》,合同約定:老年協會集體出游人員33人,旅游期限2天1晚,交通工具為旅游車。合同簽訂后,老年協會將旅游費交付被告旅行社。同年8月15日,被告旅行社雇傭被告客運公司遼DXXX88號旅游車行駛至朝長線154公里處發生翻車事故,導致原告等16名游客受傷。被告旅行社、客運公司立即將原告等受傷人員送往吉林省撫松縣人民醫院及撫順市中醫院等醫院就診,為原告支付醫療費7568.51元。原告在撫順市中醫院住院13天(此間,被告旅游公司、客運公司為原告送飯9天),被診斷為:頭外傷,頸部挫傷,右肩背部挫傷,頸椎間盤突出癥。住院期間二級護理,出院診斷休息一個月。經查,原告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7568.51元(被告旅行社、客運公司墊付),誤工費2820元,護理費13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0元,交通費26元,共計12364.51元。交警部門認定肇事司機魏斌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乘車人趙XX等無事故責任。另查,被告旅行社在被告平安財險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被告客運公司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等人與被告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旅游途中發生事故,被告旅行社作為旅游經營者沒能履行合同義務,屬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被告客運公司作為旅游輔助服務者,在提供交通服務過程中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侵害了旅游者的身體健康權,應承擔侵權責任,二者責任競合,旅游者有選擇的權利。現原告選擇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旅行社應賠償此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被告旅行社、客運公司在原告住院期間為原告送飯,屬二被告自愿對原告的慰問和補償行為,其費用從傷者住院伙食補助費中扣除不合情理。被告旅行社在平安財險投保了旅行社責任保險,平安財險應當在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履行保險義務,賠付原告的經濟損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七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撫順市友誼旅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XX賠償款人民幣12364.51元(已付醫療費7568.51元)。二、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對被告撫順市友誼旅XX的賠償款項承擔保險責任。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預交),由被告撫順市友誼旅XX承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友誼旅行社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趙XX要求上訴人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七條的規定,作為旅游輔助服務者的撫順市眾誠客運公司應對其司機的侵權行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受害人已經起訴本次事故的直接責任人眾誠客運公司,原審即不應再判令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眾誠客運公司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同意一審判決,請求維持原判。理由是受害人可以向旅游公司主張賠償,我們不同意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趙XX認可一審判決。
原審被告平安財險書面答辯稱: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作為旅游輔助者的眾誠客運公司應對其交通事故承擔責任,上訴人只承擔補充責任,我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責任;2、一審將眾多被告羅列,明顯是侵權之訴,不應以旅游合同糾紛處理。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同一審認定。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本案中,友誼旅行社的違約雖因合同外第三人眾誠客運公司行為導致,但此事實并不影響相對方依據合同向其主張違約責任。趙XX雖在起訴時將友誼旅行社和眾誠客運公司均列為被告,但已在訴求中明確其主張為依據《旅游服務合同》要求友誼旅行社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審依據原告主張判令上訴人承擔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維持。關于上訴人主張應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責任一節,其履行賠償義務后可依法向眾誠客運公司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撫順市友誼旅XX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鐵剛
審判員朱秀杰
代理審判員黃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郭婷婷